運營商財經網 實習生李秀梅/文
運營商財經網獲悉,交通銀行蕪湖分行一客戶被境外盜刷四筆,損失近萬元,銀行卻說客戶沒有妥善保管密碼不肯賠錢。
銀行卡遭境外盜刷,損失近萬元
據一份裁判文書顯示,侍先生是交通銀行蕪湖分行的客戶,2017年3月17日晚20左右,侍先生手機連續收到簡訊,顯示侍先生持有的交通銀行借記卡被境外取現四筆,加上查詢費和手續費150.12元,侍先生損失共計9963.22元。
侍先生收到簡訊後,立即撥打客服電話確認後辦理臨時掛失,凍結資金,隨後報警,並於次日前往櫃檯提取了餘額並辦理了永久掛失業務。事發後,侍先生多次前往銀行協商,但銀行拒絕賠付損失。為此,侍先生訴至法院,要求交通銀行蕪湖分行賠償自己經濟損失9963.22元及利息。
交行蕪湖分行拒絕承擔責任
交行蕪湖分行辯稱,侍先生存款損失與我行無因果關係,存款是在境外他行的終端設備上被取走的,他行自助設備未能盡到識別偽卡的義務,導致侍先生損失,且取款的方式無法確定是使用偽卡盜刷,還是侍先生委託他人進行境外交易,我行的發卡符合國家標準,不存在防偽功能不達標的情形,侍先生帳戶資金減損與我行無關。侍先生對第一筆交易發生後產生的後續幾筆交易的發生,沒有盡到謹慎注意和及時通知的義務,侍先生應對擴大損失部分承擔責任。侍先生帳戶資金減損,是其未妥善保管密碼或洩露帳戶信息所致,即使侍先生認為存款減損非本人所為,是他人盜刷,但由於在交易中必須輸入正確的密碼,所以銀行卡的密碼早已洩露,侍先生對密碼的洩露導致的損失應自行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借記卡被取現時侍先生在蕪湖,且卡在身上,可以認定取款人在境外取現所用並非交行發放的合法銀行卡。交行作為發卡行,因其技術瑕疵而未能保證銀行卡的不可複製性,導致侍先生的卡被複製盜用,造成卡內資金減少9963.22元,理應承擔賠償責任。銀行卡密碼雖由侍先生設置,但在銀行卡的使用過程中密碼均需經過系統識別,是否經由侍先生洩露並不能簡單直接推定。侍先生作為持卡人,僅需妥善保管卡及密碼,在使用卡時盡到謹慎義務。如果因其是密碼的設定者而直接推定密碼一旦被破解,設定者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顯然不符合犯罪手段日新月異的發展現狀,也不利於銀行作為技術的持有者理當負有的社會責任感,只有銀行不斷提高維護客戶資金安全,加強技術完善與升級意識,才能有效對抗犯罪技術的不斷提升,維護儲戶利益及社會安全。
一審法院判決,交通銀行蕪湖分行賠償侍先生經濟損失9963.22元及利息。
交行蕪湖分行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本案是偽卡取現,持卡人的存款損失與發卡行無因果關係;持卡人對銀行卡密碼被他人知曉應負直接責任,不服判決,提請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由於交行蕪湖分行存在技術漏洞而未能保證銀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複製性,且在技術上存在無法識別偽卡的缺陷,造成侍先生銀行卡內的資金在境外被盜刷,顯然存在過錯,故其有義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侍先生作為持卡人,負有妥善保管銀行卡信息及密碼的義務。因密碼是侍先生設置,交行蕪湖分行並不知曉,現也沒有證據證明密碼是交行蕪湖分行系統的原因導致洩露,故應推定侍先生未妥善保管密碼,對存款損失存在過失。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本院酌定交行蕪湖分行對侍先生帳戶內的存款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6974.25元(9963.22元×70%),侍先生自行承擔30%責任。
不知剛上任不久的交通銀行安徽省行行長陳俊是否重視客戶的資金安全問題,有沒有加強技術完善,儘量減少盜刷事件的發生。
(責任編輯:康玲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