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典〡「高空拋物」「自甘風險」「好意同乘」責任具體化,民法典...

2020-12-08 澎湃新聞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正式亮相後,引發熱議,立法者充分考慮社會發展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以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和制裁侵權行為為宗旨,力求在司法實踐中,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其中對高空拋物、自甘風險、好意同乘等社會癥結對症下藥,探尋化解良方。

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專訪中國政法大學民法研究所副所長席志國,對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亮點進行深度解讀。

亮點一:解決高空拋物這一社會「痛點」,草案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高空拋物正式被認定為違法行為。

記者:新法如何將高空拋物各方責任具體化,其重要意義是什麼?您認為最關鍵的責任劃定在哪幾個方面?

席志國: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現象在我國頻繁發生,因此而產生的糾紛也層出不窮,很多時候受害人無法證明致害人是何人,因此得不到相應的賠償,社會各界呼籲立法予以解決。

2009年通過2010年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即對此專門作出規定,成為我國侵權責任法最有特色的規定,國外法制上基本沒有相同的規定,可以說是我國侵權責任法首創。此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對原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進一步予以完善。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增加了「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的一般性禁止規定,成為所有人的一般行為義務,並為建築物拋擲物品致人損害奠定了基礎。

其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增加了「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明確了如果能夠證明具體侵權行為人的,則只能由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

再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三款還規定,發生高空拋物或者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情形,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從而賦予了受害人請求公安等國家公權力機關予以救濟的權利。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還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若其未盡到該義務,則應當承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

2020年6月15日,在北京書市上拍攝的新近上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新社發 陳曉根 攝

記者:被高空拋物砸傷,除上述情況下仍不能確定責任人,受害人或相關方如何舉證?如何進行申訴、追償?

席志國:在窮盡前述救濟措施之後,仍然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此種情形屬於一種因果關係推定,採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因此只有建築物使用人能夠舉出證據證明損害不是自己的行為所致才能夠免責,否則是不能夠予以免責的。

當然,若承擔了補償的責任人,事後證明另有實際加害人的,則可以向實際加害人進行追償。這樣的做法保障了受害人一定能夠獲得相應的救濟。

亮點二:侵權責任編中確立「自甘風險」規則,「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記者:較以往的司法實踐,新規定出臺的積極意義是什麼?將會在哪些領域中產生較大影響?

席志國:「自甘風險」規則也叫「自甘冒險」規則,是民法典的又一大亮點,既有的立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是作為一種特殊免責事由而加以規定的。從比較法上來看,「自甘風險」規則適用的範圍不一,有的適用領域比較寬泛而有的適用領域比較狹窄。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我國「自甘風險」規則的適用領域限制在固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領域。主要包括如下兩個領域:

首先是對抗性體育活動領域,如籃球賽、足球賽、橄欖球賽、冰球賽、拳擊賽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相互之間如果因過失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可以基於「自甘風險」規則予以免責。

其次是具有對抗性的或者冒險性的文化娛樂互動領域。

記者:對於小學生群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如何考量法律適用範圍?

席志國:對於未成年人是否適用「自甘風險」規則理論上頗有爭議,各國的做法也不相同。此次民法典亦未對此明文規定,因此在其生效之後針對該問題,尚需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加以確定。

在我看來,「自甘風險」規則的使用前提條件是:受害者事先認識到該項活動本身所固有的風險並自願參加。因此,具有認知能力是基本前提條件。

對於小學生群體,因為年齡不一,認知能力也不相同,不足8歲的低年級學生在我國法律上規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本身並不具備對活動風險的認知能力,從而不能適用該規則。

而對於8周歲以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已經具有一定程度的認知能力了,但認知能力尚不健全,因此需針對具體的情形確定,當事人對於其所「自願」參加的體育娛樂活動是否具有認知能力,從而決定是否適用「自甘風險」規則予以免責,而不能一概而論。

6月18日,重慶市雲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到雲陽縣彭詠梧小學宣講《民法典》。中新社發 饒國君 攝

記者:有網友熱議,明星參加綜藝競技類節目,導致猝死,是否屬於「自甘風險」?侵權責任如何判定?

席志國:對於明星參加綜藝競技節目的過程中發生猝死等問題,在我看來是不能適用「自甘風險」規則,因為該條規定的是在文體活動中「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所受損害的」,其他參加者可以主張免責。

但是這不等於說綜藝競技節目的組織者就一定不承擔責任,此時所要適用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所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若活動組織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若其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而沒有過錯的,則無須承擔責任。

亮點三:對「好意同乘」減免責: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記者:「好意同乘」案件高發,當事人雙方情況各異,界定「好意同乘」減免責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席志國:「好意同乘」免責條款是民法典回應社會需求做出的一項新規定。適用該條規定的條件有如下三點:

首先,該條適用的範圍僅限於非營運機動車。對於計程車、專車等從事營運的機動車即使是無償搭乘也不適用該條規定以減輕其責任。

其次,必須是無償搭乘。無償搭乘是指不收取任何報酬,也就是說機動車一方沒有向搭乘人一方收取費用以及其他報酬,只要收取費用的就不符合該條適用條件。

再次,發生的事故必須屬於機動車使用人一方的責任。這就排除了第三人責任、同乘人自己責任以及使用人自身沒有過錯的三種情形。如機動車發生事故是由於第三人的過錯所造成,那麼第三人應當對於包括同乘人所受損害在內的所有損失承擔責任。同樣,如果機動車發生事故是基於同乘人的過錯所致,而非機動車使用人(駕駛人)的過錯所致,則機動車使用人也不承擔責任。再次若發生事故機動車使用人沒有任何過錯的,則亦無須承擔責任。

就法律效果而言,「好意同乘」僅僅是減輕機動車使用人一方的責任,而不是免除其責任,至於減輕的程度為多大則須依據個案情況予以確定。無論如何,機動車使用人都不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這是基於無償行為的本質屬性所決定的。法律上無償行為的責任基本上都限制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上,對於輕過失則無須承擔責任。

2020年6月17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普法志願者來到胡集街道的一家變壓器生產企業,開展「民法典讓生活更美好」送法進企業活動。中新社發 翟慧勇 攝

記者: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最大的創新和突破在哪些方面?

席志國:我認為體現在六個方面。

增加了「自助行為」作為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從而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共同構成了完整的自力救濟體系。

增加了智慧財產權侵權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這表明了我國法律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強。

增加了破壞生態的特殊侵權責任,將原來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環境汙染責任修改為「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責任」,從而加強對生態的保護。

在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責任中增加了公益訴訟機制,並增加了「生態環境修復責任」作為汙染環境與生態破壞的救濟措施。

增加了汙染環境與生態破壞侵權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

完善了網絡侵權的救濟程序和救濟措施,增加了網絡用戶做出不侵權之聲明的權利與機會,防止惡意投訴從而給網絡用戶造成不當損害。

總而言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編纂過程及其內容均貫徹了「法治、民主、自由、平等、公正、誠信、友善文明、和諧等」核心價值觀。

當然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重大意義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一文中指出的「民法典頒布實施,並不意味著一勞永逸解決了民事法治建設的所有問題,仍然有許多問題需要在實踐中檢驗、探索,還需要不斷配套、補充、細化。」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還必須共同努力,通過法律解釋方法對民法典的各項規定進一步完善。

原標題:《問典〡「高空拋物」「自甘風險」「好意同乘」責任具體化,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還有這些創新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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