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兩個字的差別,結果卻天壤之別

2020-12-23 澎湃新聞

借條上兩個字的差別,結果卻天壤之別

2020-12-15 21:5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近年來,隨著民間融資越來越頻繁,債務到期而不能按時還款的風險也越來越大,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類案件數量也逐年攀升。借條作為重要的借款憑證,一定要書寫規範,不要使用產生誤導性、歧義性詞語,不然債權人可能要承擔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法律風險。

近日,月湖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件因《借條》上落款的幾個字錯誤使用而導致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全部支持的案件。案情是這樣的:原、被告系同事關係,被告的丈夫系一家貿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在鷹潭從事副食品批發、零售行業。2012年起,被告的丈夫看到房地產市場火爆,商品房價格上漲,就把自有資金投入到房地產開發中。後因房地產市場萎靡,房價下跌,被告丈夫的資金就被套進房地產中了。2016年10月,被告找到原告借錢,並許以高額利息作為回報。原告覺得被告方資金實力雄厚,也沒經住高額利息誘惑,就向被告的個人帳戶轉帳35萬元。被告及被告的丈夫向原告出具了借條,被告丈夫的公司在借條上也蓋了公章。但《借條》上載明的是「備註:此款用於公司資金周轉」,被告及被告的丈夫卻在「經手人」一欄籤名,被告丈夫的公司在「借款單位」一欄蓋章。後借款到期,借款人卻未按期還款,原告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及被告的丈夫和被告丈夫的公司一起承擔還款的責任。被告丈夫主張,對借款事實沒有異議,但該筆借款是公司行為,他與被告是經手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後法院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依法進行了質證,並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及被告丈夫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只支持了要求被告丈夫的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典型意義):

雖然「經手人」與「借款人」只相差了兩個字,且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還經常會把這兩個詞語用混淆了,以為兩個詞語意思相差不大,但「經手人」與「借款人」的法律意義卻有著天壤之別。因此,借款人在要求出借人出具相應借款憑證時,一定要書寫規範,用語準確,切不可「生活化」。

原標題:《借條上兩個字的差別,結果卻天壤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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