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合同線下改線上?最高法:無法達到預期培訓效果合同可解除

2020-12-12 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5月19日電 (薄晨棣)「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進行線下培訓,通過線上培訓方式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實際情況表明不宜進行線上培訓,接受培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今天下午,最高法發布《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二)》),就依法妥善審理涉疫情的合同糾紛、破產糾紛等提出二十三條具體處理意見。

關注民生 對線下培訓合同履行作出規定

新冠肺炎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不僅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產生較大影響,也對人民群眾的生活、包括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的一些民事類的合同履行造成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表示,為此,《指導意見(二)》針對教育、網絡服務等方面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在教育培訓合同方面,許多家長在疫情發生之前就與培訓機構籤訂了相應的線下培訓合同,疫情發生後,培訓合同還能否履行,能否通過線下改線上、改期等方式變更合同,成為關注的焦點。「一個培訓合同籤訂之後,即使不能通過線下面對面的培訓,但可以替代性地通過線上培訓達到預期培訓效果,實現合同目的,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一些特殊的培訓班通過線上培訓,無法達到預期的培訓效果,這種情況下,對於接受培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請求,法院要支持。」

在網絡服務合同方面,《指導意見(二)》對未成年人參與網絡付費遊戲和網絡打賞糾紛提供了規則指引。《指導意見(二)》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照我國民法總則規定,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無行為能力人,民事無行為能力人進行的民事行為通通無效。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進行與他的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即使監護人不追認,也應該認定無效。」劉貴祥表示。

注重公平 支持符合條件承租人減免部分租金

受新冠疫情影響,零售餐飲等行業客流減少、銷售額下滑,資金回籠困難,企業面臨較大繳納租金壓力,易導致糾紛產生。「解決這個問題時,我們把握了兩點:第一,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屬於不可抗力,我們在處理租賃合同糾紛時,一定要適用民法總則180條,合同法117條有關不可抗力的規定。第二,要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政府出臺的一系列惠企政策。」劉貴祥表示。

基於這兩點原則,《指導意見(二)》對一些具體情形做了規定。第一,服務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承租人,承租國有企業房屋以及政府部門、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用於經營,如果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出現經營困難,請求出租人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內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第二,承租非國有房屋用於經營,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租人沒有營業收入或者營業收入明顯減少,繼續按照原租賃合同支付租金對其明顯不公平,承租人請求減免租金、延長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導當事人參照有關租金減免的政策進行調解,比如由出租人減免租金,或者在租金不變的情況下延長租期;調解不成的,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成合同。

此外,劉貴祥介紹,《指導意見(二)》規定,一般情況下,不支持解除租賃合同的請求。「這裡所指的一般情況,主要是由於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承租人營業額下降、資金回籠困難,無法及時或者足額繳納租金,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這種情況下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依據法律關於不可抗力及合同解除的規定,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關心企業 通過破產重整與破產和解加以拯救

受疫情影響,一些抗風險能力比較弱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面臨經營困難,甚至走向破產。民二庭庭長、一級高級法官林文學表示,破產不一定意味著企業的「死亡」,也是對企業的挽救和保護。對於受疫情陷入困境的企業,可以考慮通過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等法律手段加以拯救。

林文學介紹,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8個保障復工復產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的典型案例中,廣東新港興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解案,法院就是充分利用了「執行轉破產」的工作機制,將個案的執行轉入破產程序,整體解決債務糾紛。「案件受理後,人民法院又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適時轉化為破產和解程序,一攬子解決企業債務1.7個億,維持企業產能近1個億,最大限度地挽救了企業,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林文學表示,為在常態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恢復生產生活秩序,切實落實保市場主體的任務,《指導意見(二)》第三部分專門對涉疫情破產案件的審理作出了規定,進一步突出了破產審判挽救功能。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在企業破產申請受理前,指導意見第17條提出,企業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積極引導債權人和債務人通過庭外調解、庭外重組、預重整等方式化解債務危機,實現對企業的儘早挽救。

第二,人民法院在審查企業是否符合受理破產條件時,指導意見第18條規定,要依法審慎認定破產原因,注意審查企業陷入困境是否與疫情直接相關,要結合企業持續經營能力、所在行業的發展前景等因素全面判定企業清償能力,防止簡單依據特定時期的資金流和資產負債情況,將原本具備生存能力的企業推向破產。

第三,為防止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企業因疫情影響導致重整失敗,指導意見第20條規定,對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期限、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執行期限,均可以延長6個月。「近年來,人民法院大力加強破產審判工作,目前我們在全國已經批准設立了12個破產法庭,建成了破產審判信息網,最高法院還發布了一系列關於破產審判的司法解釋和政策性文件,破產審判的專業化、信息化和法治化水平明顯提高。」林文學說。

(責編: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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