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詐騙犯罪中,「非法佔有目的」的審查是重中之重
對於詐騙,有一個電影片段讓我印象深刻:黑皮打開易拉罐中獎,小軍和道哥「雙簧戲」上演詐騙他人的犯罪行為。這一齣戲份中的場景是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是街頭常見的詐騙手段。
隨著時代變遷和網際網路的發展,電信網絡詐騙行為越來越多。通常情況下,在詐騙類犯罪中,被害人根本不知道行為人的身份信息,一旦被騙,完全找不到行為人。此類案件向來都是重點關注的對象,詐騙犯罪一直以來也都是重點打擊的對象。
在詐騙犯罪中,行為人實施詐騙的方式多種多樣、五花八門,如何認定構成詐騙犯罪?歸根結底,我們需要把握詐騙犯罪的本質。詐騙犯罪的本質是什麼?詐騙犯罪實質是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目的。在詐騙犯罪中,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就是非法佔有被害人的財產,也即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實踐中,」非法佔有目的「的具體表現就是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但是具體的詐騙手段卻是不勝枚舉的,包括熟人之間借款、一物多賣、借新還舊以及變造虛假文件等等。
一、規範文件對「非法佔有目的」的歸結
(一)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法發[1996]32號)【失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涉網際網路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高檢訴[2017]14號)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19號
除此之外,還有許多關於對「非法佔有目的」認定的規範性文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通過發布相應規範性文件對「非法佔有目的」進行歸納和總結意義重大,這些規範文件是司法實踐處理詐騙犯罪案件的總標準。
根據相關規定,我們可以歸納得出,詐騙犯罪的認定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對於「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不僅需要證明行為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還需要有拒不返還的行為。對於「拒不返還」的認定又需要進一步的明確,行為人在客觀上採取了防止或者阻礙被害人追回財物的措施和行為,使被害人無法通過民事救濟途徑追回被騙的財物,具體行為包括但不限於「(1)大部分資金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名義上投入生產經營但又通過各種方式抽逃轉移資金的;(2)資金使用成本過高,生產經營活動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現實可能性的;(3)對資金使用的決策極度不負責任或肆意揮霍造成資金缺口較大的;(4)歸還本息主要通過借新還舊來實現的。」等。
二、司法實踐中常見問題解析
雖然相關規範性文件對於「非法佔有目的」認定的規定非常全面,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除了對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進行審查,還需要重點審查「財產不能歸還」的具體原因,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以詐騙犯罪定罪處罰。
(一)一房(物)二賣
一房(物)二賣或者多賣是否構成詐騙罪?重點審查出賣人出賣房屋(物)後的具體行為,如果出賣人並未逃匿或者轉移資產或者攜款潛逃的,需要再結合行為人以往的相應表現以及在出售之前自身的經濟狀況等綜合審查。
(二)籤訂合同後不履約
行為人籤署合同後,收取了相應的定金等款項而不履行合同約定。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十分常見,通常情況下屬於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仲裁的程序解決。但是,如果行為人存在冒用他人或者單位名義籤約後逃匿,虛構名義籤約,無實際履行合同能力而先履行小額合同而誘騙履行大額合同或者收款後逃匿等情形的,可綜合審查在案證據,以詐騙犯罪定罪處罰。
(三)借款不還
對於借款不還的情形筆者已經多次提及,實踐中,主要審查借款之前行為人的經濟能力和借款之後借款的去向,如果因為客觀原因不能償還的,不應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四)買賣過程中出售假貨或次貨
1. 收藏品、文物以及藝術品等的交易
對於收藏品、文物以及藝術品等商品的交易通常會出現以贗品冒充真品出售的情形。此時,需要區分民事欺詐和刑事詐騙。如果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可以通過撤銷合同、要求返還對價等方式維護權利,不宜上升至刑事處罰的角度。
2. 假貨或者低價值商品冒充真貨或者高價值商品
前幾年,在街頭常見的就是銷售假「蘋果手機」等現象。如果以磚頭、模型機型等冒充真機,且有銷售後消失、攜款逃匿等情形的,屬於詐騙犯罪。
(五)騙取補貼等利益
如果行為人通過虛構資料將本不具備補貼條件的項目認定為具備補貼條件的,可以通過綜合審查行為人提交資料、以往經歷和數額等綜合認定。對於此種無中生有的情形,個人認為,若達到詐騙犯罪數額標準的,可以定罪處罰。
還有一種情況,即在安置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如果虛構了相應的資料而獲得安置補償收益的,綜合審查被拆遷人的惡性、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而言,個人認為不宜擴大刑事處罰的打擊面。
(六)吸收資金後投資失敗
在金融犯罪中,非法集資的情形十分常見,行為人吸收資金用於炒房、投資其他產業等,此時需要綜合考慮行為人對於吸收資金的態度和行為。如果行為人對於吸收資金的投資抱有無所謂成功、失敗而隨時投資,且若失敗也無力償還或者揮霍、轉移吸收資金的,則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反之,如果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則即使因經營失利而無力償還,也不應上升至詐騙犯罪,不應轉化為集資詐騙犯罪。
實踐中,對於「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需要經驗常識、需要結合刑法的立法精神,同時也需要充分考慮民事、刑事救濟途徑的良好銜接,對於可定、可不定的模糊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遵循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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