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套路貸」犯罪可能會涉及哪些罪名?以下5種最高發

2021-01-08 胖乎律師

大家好,這是胖乎律師的經濟金融犯罪專欄。

作者:王科棟律師,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務所刑民交叉部主辦律師,專注於職務犯罪、企業家經濟、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廳級)、重大金融經濟犯罪(涉案百億)和企業家經濟糾紛系列案件。

導語:套路貸是對假借民間借貸的名義,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一種違法犯罪類型的總稱。那麼關於套路貸犯罪中,可能涉及的具體罪名有哪些呢?本文將對此展開討論。

一、套路貸犯罪的罪名認定

在2019年4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對於套路貸的罪名認定上,指出:

「套路貸」僅僅是在辦案實踐中對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類型化違法犯罪的概括性稱謂。對於具體罪名的認定,以及數額的計算,還是要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具體化對應的罪名來認定。

那麼,套路貸可能會涉及哪些罪名呢?

根據我們之前提到的「套路貸」的典型特徵:

非法的佔有目的;虛假的債權債務;多樣化的討債手段;那麼相應的,套路貸犯罪可能會涉嫌: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

二、套路貸犯罪之「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在套路貸犯罪中的詐騙罪的認定問題上,需要在前後因果關係上,滿足詐騙罪的客觀邏輯順序。主要有以下4點:

1、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假借借貸名義,製造虛假借貸關係

2、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被害人往往被高利誘惑,本身並無借款意思

3、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自願處分財產;——被害人籤署借貸協議是基於錯誤的認識

4、行為人獲取財產或財產性利益。——最終行為人通過上述行為,非法佔有了被害人的財務

三、套路貸犯罪之「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型的套路貸,在實施過程中,主要側重通過「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

比如:

「有的被告人在誘騙被害人籤訂虛高「借款」合同時,要求給被害人車輛安裝GPS定位器,並編造各種藉口拿走汽車備用鑰匙。嗣後,通過損毀GPS定位器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再採用滋擾、恐嚇等手段進行威脅,或者利用備用鑰匙將車輛開走,逼迫被害人付款贖車」。

四、套路貸犯罪之「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套路貸犯罪中的非法拘禁行為,比如為了達到索債目的,強制將被害人拘押,禁閉。那麼就會觸犯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

五、套路貸犯罪之「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在套路貸犯罪中,如果存在挑釁、毆打、騷擾他人,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將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六、套路貸犯罪之「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認定上,需具備以下特徵:

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七、總結

在套路貸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中,以上五種,即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最高發的罪名。

值得注意的是,一起套路貸犯罪中,通常會涉及一個/數個罪名。

——有的案件是「一罪」,有的是「數罪」,數罪中又可以分為:數罪併罰或從一重處罰。

從律師的角度,對於不同案件,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結合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套路貸犯罪的罪名認定上,和罪數認定上,進行區分和辯護。

(本文為辦案之餘普法系列文章,多為辦案所感,倉促行文,旨在傳播法律,為大眾提供有幫助的內容,並非專業探討,力求簡單淺顯,如果紕漏或晦澀難懂,還請諒解,私信聯繫提出建議。)

專欄作者:合弘威宇刑民交叉部辯護團隊 王科棟律師

專注於職務犯罪、企業家經濟、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辯護

胖乎律師小編:燕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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