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楊璐
夫妻之間本該是相敬如賓、互相理解,但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的高甲(化名)卻因瑣事對妻子大打出手,導致妻子肋骨骨折。7月14日,經萊蕪區檢察院提起公訴,高甲(化名)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52歲的高甲(化名),是萊蕪區方下鎮的一名普普通通的農民,已逾半百,脾氣性格本應該是愈發穩重和成熟,但高甲(化名)情緒控制力卻依舊很差,2015年還曾因毆打他人被公安機關行政罰款300元。
2019年9月25日20時許,夫妻二人在村小廣場扒玉米,妻子提出交錢去濟南學一門技術的想法,遭到高甲(化名)的反對並發生口角,高甲(化名)隨手抄起兩個玉米棒子朝妻子扔去,分別打在頭部和肩部,鄰居見狀急忙把兩人拉開,夫妻二人不歡而散。
次日下午,夫妻二人當著女兒、女婿的面討論離婚的事情。
「你給我四十萬,我啥也不要,淨身出戶……」妻子的一席話,夾雜著謾罵和羞辱,讓高甲(化名)怒火中燒,先後用拳打了妻子兩側肋骨各一拳,被女兒和女婿及時勸止。
經法醫鑑定,其妻左側肋骨七處骨折,構成輕傷一級。家庭關係難以為繼,雙方於9月26日下午協議離婚,高甲(化名)賠償女方5萬元。
辦案檢察官提醒,家庭暴力,無論是肉體暴力還是精神暴力,不僅破壞了家庭秩序,威脅著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更是對社會文明和法治底線的突破。本案中,家暴不僅僅是「家務事」,還有可能構成犯罪。
法律連結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家暴這一概念將精神方面的暴力也涵蓋在內,經常性謾罵和恐嚇雖然不會對身體產生直接傷害,但精神暴力帶來的影響同樣不容忽視,因此在該定義中,也不再要求家暴行為必須「造成一定傷害後果」。
《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毆打他人造成傷害的(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將於2021年1月1日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