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知名網站Booking評為熱門民宿獲了獎,房東卻一點也高興不起來,只因獲獎當天房東才知道房子被轉租成民宿。更讓他鬱悶的是根據約定沒收了租客的押金,卻被租客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二審改判駁回了租客要求返還押金的訴訟請求。
收到Booking評獎
才知房子竟成熱門民宿
一天,上海的王先生意外收到Booking網站的一封郵件,標題顯示他獲得了2018年好評住宿獎。王先生很納悶,Booking網站可是全球知名的住宿預訂平臺,自己也沒在那發布過租賃信息,怎麼就獲獎了呢?是不是發錯郵件了?
王先生點開郵件,只見頒發的獎狀上寫著:2018年該住宿為太多客人帶去了珍貴的記憶,讚美之聲不絕於耳。王先生仔細一看,得獎的房子確實是自己的,但是明明只租給了陶先生一家,前不久才退租,並沒有做成民宿啊?王先生思來想去,回憶起之前物業經常打電話詢問有人到訪、是否需要放行,租客陶先生總說是親戚來串門,自己也就沒太在意,原來他竟把房子掛到Booking網站上轉租了。
當初雙方籤訂租賃合同時明確約定了該房不得轉租、群租,陶先生違反約定轉租賺錢,這讓王先生很氣憤,便沒收了陶先生的房租押金7500元,並通知陶先生。
陶先生卻與他起了爭執。
王先生,這套房子一直是我和女朋友、表妹三個人住在裡面,有時候朋友或客戶會過來住幾天,轉租?不存在的。
陶先生,你別騙我了,物業經常打電話說有人來訪,我也看到過別人進出。你退租後不少鄰居告訴我,之前房子裡經常有閒雜人員,還有外國人。
那些是來滬看展的外國客戶,我表妹把房子信息掛在網上,有客戶來我們就要求他們在網上訂房、付租。房子偶爾有親朋好友、國際友人來住幾天,這哪算得上轉租?
雙方交涉無果,陶先生將王先生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王先生返還押金7500元。
未舉證證明轉租經房東同意
二審支持房東沒收押金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在《房屋租賃協議》中約定,租房內常駐人員3至5人,陶先生不得將房屋轉租、群租,如有違反,王先生有權終止協議,沒收押金。
一審法院認為,雖雙方租賃合同中約定陶先生不得轉租,而陶先生在承租期間確實存在將房屋用於經營住宿的行為,但王先生在租賃期間已明知陶先生的轉租行為,也未提出過異議,故應視為王先生對陶先生轉租行為的同意,現王先生在租賃關係終止後以轉租為由要求陶先生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沒收押金,該項主張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一審法院判令王先生返還陶先生押金7500元。
王先生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王先生稱其在租賃期間並不知道房屋的轉租事宜,直到房屋收回,Booking寄來函件後,才知道房屋已被轉租做民宿。
上海一中院認為: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陶先生將承租房屋掛在Booking網上招租是否屬於轉租行為以及該轉租是否得到王先生的同意,王先生可否據此沒收押金。
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次出租的行為。2019年陶先生租賃期屆滿退房後,王先生收到住宿網站Booking頒發的涉訟房屋2018年好評住宿獎,獎狀上明確:2018年該住宿為太多客人帶去了珍貴的記憶。由此可見,陶先生在承租房屋期間,將涉訟房屋掛在Booking上多次出租,並以此營利,上述行為顯屬轉租行為。在法院審理期間,陶先生既未表述王先生已經知曉涉訟房屋已轉租的意見,亦未對此進行舉證,陶先生轉租的事實顯然沒有得到王先生的同意,但王先生通過Booking的頒獎信息舉證證明了陶先生轉租的事實。
王先生沒收陶先生預交的押金符合雙方《房屋租賃協議》約定,且經審核,無悖於現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據此,上海一中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陶先生一審中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規定中的「同意」,既包括事前的允許,也包括事後的追認。本案中,雙方在《房屋租賃協議》中明確約定房屋不得轉租,事後承租人雖多次否認其轉租行為,但出租人在知曉承租人轉租行為後及時提出異議,並提供證據證明轉租事實,因此,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主審法官李偉林提醒,出租房屋時,出租人可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是否同意轉租以及違約轉租的後果,在發現承租人擅自轉租時,應在法律規定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轉租事宜的六個月內提出異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上海一中院
原標題:《租客擅自將房子改民宿,房東沒收押金反被起訴!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