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商標註冊概述
丹麥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於2012年1月24日生效的《商標法》,2017年2月26日修訂。由丹麥專利商標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丹麥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註冊獲得。商標註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註冊。丹麥商標註冊採用「申請在先」原則,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在先使用」主張商標權。
丹麥是《TRIPS協議》、《巴黎公約》、《尼斯協定》、《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維也納協定》等國際智慧財產權條約的締約國;丹麥是《馬德裡議定書》成員國,也是歐盟成員國,故商標註冊可通過「單國註冊「、」歐盟註冊「或「馬德裡國際註冊」的方式辦理。

丹麥商標註冊流程
目前,丹麥專利商標局採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可接受一表多類申請。丹麥可註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人名、字母、數字、圖形、顏色、立體形狀等。
在丹麥沒有住所或主要營業場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企業的自然人或法人,須委託該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
丹麥商標註冊所需的基本材料為:1.商標圖樣;2.類別及具體商品項目;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4.委託書;5.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申請註冊丹麥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一審查一核准發證一公告。申請遞交後1個月左右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的審查。實質審查不對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衝突進行審查。審查不能通過的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並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書載明的時限內予以答覆;實質審查通過的,則會被核准註冊並頒發註冊證。
核准註冊後就會安排公告,自公告日起2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1.與在先商標衝突,如擁有在先的註冊商標;2.商標缺乏顯著性;3.具有不良影響;4.商標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數量、重量、價值、原產地、生產日期或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徵;5.商標僅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僅有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形狀、僅有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公告期內無人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商標才正式註冊成功。順利的情況下,丹麥商標註冊目前需要1年左右;如中途遇到駁回或異議,時間將會大大延長。
丹麥商標註冊後
丹麥商標註冊後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6個月;續展有效期10年。
商標註冊後,一般可根據丹麥 2012年1月24日生效的《商標法》第28條的規定提出撤銷申請。提撤銷的主要理由有:(1)違反本法規定(缺乏顯著性、違反公告秩序或社會公德等);(2)無正當理由連續5年沒有在註冊時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實際使用商標;(3)在商業中成為該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4)引人誤解,尤其是在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方面;(5)侵犯在先權利(包括:在先註冊商標,馳名商標,姓名權等)。
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發票、標籤、市場調查結果、產品目錄、報價單、基於網際網路的使用、營業額證據、持續維護的網站、包裝、裝潢、書面聲明、廣告。
丹麥商標註冊審查程序
1、丹麥實行先頒發註冊證再公告的程序,公告期內無人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商標才正式註冊。因此,即使收到了商標註冊證也不代表該商標已經在丹麥註冊成功。
2、丹麥商標註冊時不對「相對理由」進行審查,即官方不會以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構成近似而主動駁回,因此商標很容易通過審查,這就需要權利人即使在申請註冊成功後也還是需要持續關注,進行監測,及時進行異議維權以保護自己的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