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公積金〔2020〕29號
住房公積金各繳存單位、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各分支管理機構(部門):
為貫徹落實《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實施意見》(鄭政文〔2018〕208號)有關住房公積金提取的規定,現就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個人分攤費用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取條件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如果出資加裝電梯並需個人支付費用,可提取職工本人、配偶、子女的住房公積金。
二、提取額度
繳存職工夫妻及子女合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總額不得超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扣除政府補貼後每戶(個人)分攤的金額。
三、提取時限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審批手續辦理完成後,可以在施工前先行提取住房公積金。
自合同約定個人需分攤的加裝電梯費用起一年內可以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四、提取資料
(一)提取人身份證原件、本人的一類銀行卡、關係證明。
(二)房屋所在區域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辦對居住樓棟出具的《加裝電梯方案聯合審查會議紀要》或所在區域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主管部門對居住樓棟加裝電梯的審批文件。
(三)本單元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和加裝電梯合同。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執行。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3日
相關信息: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個人分攤費用有關事項的通知》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