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北上到內地創業或工作的人次越來越多,大部分的人由於家庭、生活習慣等原因,仍然選擇留在香港居住,只在上班日前往內地工作。
這種工作模式往往給交稅帶來了難題,到底該交大陸稅還是香港稅?又該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由 2019 年 1 月 1 日實施的新制稅法,香港人內地工作稅的計算,
主要取決於三個因素:是否為稅務居民、所得來自於境內或境外,以及職位是否為董事或監事。
1. 稅務居民和非稅務居民
對於一般白領來說,是否為稅務居民是決定交大陸稅或香港稅的首要因素。如果納稅人習慣性居住於內地,比如擁有戶籍、在內地有家庭或經濟利益關係等等,則在內地稅法中被視為「有住所個人」,其收入無論來自境內或境外,均負有在內地交稅的義務。
至於並非習慣性居住於內地的「無住所個人」,則須依據其在稅務年間是否在內地居住滿 183 日,來判斷是否為稅務居民。大家常聽到的「183 日計算」,就是源於這個標準。
在 2019 年 3 月有關香港人內地工作稅的新公告發布以前,不論是到內地工作與否,只要當天曾在內地停留,就必須計入居住天數,新規定則給了較為寬鬆的定義:在一天內於內地停留滿 24 小時,才必須計入居住天數。
也就是說,那些逢星期一早上到內地工作,至星期五晚上返回香港,根據新規定,其在內地的居住日僅有星期二到星期四這三天,星期一和星期五則不列入計算。一年計算下來的天數也只有 156 日,還不到 183 日的標準,仍然屬於非稅務居民。
非稅務居民和稅務居民在交稅上的差別,主要在於非稅務居民的境外所得不需要交內地稅。因此,一個受僱於香港公司,在香港領取薪水,每週一至週五在內地工作的香港人,只需要在香港交稅,而不需交內地稅。
除了 183 日計算,另外還有一個 90 天免稅待遇的規定,主要針對的是由境外支付的大陸境內所得。納稅人只要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於內地居住不超過 90 天,就不需要對境外支付的大陸境內所得交稅。
2. 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
香港人內地工作稅如何計算,除了需考量天數以外,所得來自境內或境外也是判斷是否需要交稅的重要標準。
所謂境內所得,即納稅人在大陸境內工作所獲得的薪酬
境外所得則是納稅人在大陸境外工作的薪資
而以上兩項根據支付地的不同,又可以細分為境內支付的境內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內所得、境內支付的境外所得,以及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等四類。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主要需考慮境外所得和境內所得的區別。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受僱於大陸公司,那麼就算在內地的居住天數不滿 183 日,取得的薪酬依然屬於境內所得,需要交內地工作稅。對於想在內地創業的香港人來說,這是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
綜合以上資訊,「無住所個人」在內地的交稅標準可以歸納成以下表格:
3. 職位是否為董事或監事
針對董事會成員,香港人內地工作稅法有額外特殊的規定。由於董事或監事通常只負責高層事務,薪酬一般與工作天數無關,故不適用於「183 日計算」之中。
董事會成員只要有任何大陸境內所得,無論其在內地的居住天數為何,一律需要對境內所得交內地稅。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款只適用於董事會成員,其他的高管人員,依然須按照上述的規定繳交香港人內地工作稅,並不給予特殊考量。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要判斷香港人內地工作是否需交大陸稅,除了183日計算標準之外,受僱公司是大陸或香港公司、薪酬支付地為大陸或香港也是重要因素。計畫前往內地創業的香港人需要特別留意。
除此以外,每個人的工作性質不同,有些人在內地工作的時間不固定,有些人的收入則不僅限於薪酬所得,還包括了獎金、財產轉讓所得、租賃所得等等。同時,大陸稅法制度在未來也有可能隨著大灣區的發展,再進一步地作出調整。建議情況比較特殊的香港納稅人,最好能定期向專業的會計事務所諮詢,以取得最合法合規的資訊,避免無意間觸犯法規。
計算方式
港人跨境在內地工作只需在以下情況需要繳交個人所得稅,如一年內在內地居住累計超過183天及受僱於中國境內公司,並由中國境內外公司或僱主支付薪金,僱主便需向內地政府申報繳納僱員的個人所得稅。
新修訂的納稅人基本扣稅額為每年6萬元(或每月5,000元)
港人在內地工作的納稅義務,主要根據其內地居民與非居民納稅人身份,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專項扣除」包括五險一金,而「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贍養老人等支出等。
非居民的工資、薪金所得是以月繳方式納稅,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如何計算內地個人所得稅?
(圖片來源:香港經濟日報)
假設香港人李先生在深圳一間跨國公司任職行政部經理,月薪45,000人民幣元,他在內地居住超過183日,只有週末才回港。
應納稅額 = (實際薪金收入 - 基本扣除額) ×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根據上述稅計方式,聘用李先生的內地跨國公司應納稅額為(45,000 – 5,000)x 30% - 4410 = 7,590人民幣元。
因內地個人所得稅稅制是採用累進制的,「速算扣除數」正是方便納稅人以隸屬級數的稅率計算時,抵消較低級數所多徵收的稅額。
如何保障自己應否繳稅的責任?
邊宗偉表示若非內地居民的港人在從內地公司賺取工資、薪金時,多數是該支付薪金的公司負有代扣代繳義務,並需按月繳納稅項。他建議港人可向其公司收取「完稅憑證」副本,以作保障。
最後,小編提供以下個案供大家參考:
1. 在中港兩地工作之人士,如何為他們的稅務問題取得日常例子?
例一(完全在內地工作)
香港居民 C 先生是一間香港公司的僱員,受派擔任僱主在內地工廠之品質管理工作,月薪 3 萬元。他沒有在香港提供任何服務,而只在週末、周日及假期回港度假。他在內地停留天數累計250天。
香港:由於他在香港沒有提供任何服務,所以全部入息可獲豁免香港薪俸稅。
內地:由於他只須在內地執行職務,並且在內地停留超過183天,所以其每月3 萬元工資須全數被徵收個人所得稅.
例二(大部分時間在內地工作)
香港居民 L 先生是一間香港公司的僱員,受派擔任僱主在內地投資企業的經理,月薪 3 萬元,其中 1萬元由內地機構支付。除在假日回港外,他亦須在香港公司提供服務。他在內地停留天數累計 250天。
香港:由於他在香港受僱並有在香港提供服務,所以其每月 3 萬元工資須全數計入應稅入息內。不過,因他須就內地履行職務所得的入息繳付內地個人所得稅,他可在完稅後及在收到有關課稅年度的香港報稅表時,填妥有關部分和遞交完稅證明,以申請將該部分入息(已繳付內地稅之入息)豁免香港薪俸稅或申請稅收抵免。
內地:由於他的受僱工作須在兩地提供服務,而他在內地停留超過 183 天,所以他在兩地支取的工資均須繳交個人所得稅,但亦可因應在境外提供服務而作出調整。計算方法是先以兩地支取的工資總額以內地稅率計算稅款,再按在內地停留天數計算分攤開的應繳稅款。
例三(大部分時間在香港工作)
香港居民 C 先生是一間香港公司的僱員,受派擔任僱主在中港兩地業務的市場經理,須在中港兩地提供服務,月薪 3 萬元,其中 1 萬元由內地機構支付。他在內地停留天數累計100天。
香港:本部分的答案與例二相同。
內地:由於他須在兩地提供服務,但在內地停留不超過 183 天,所以只有屬內地機構支付的入息部分才須繳交個人所得稅。評稅時會先以有關入息計算應繳稅款,再按在內地停留天數計算分攤開的應繳稅款。至於香港僱主支付的入息部分,則毋須繳付內地個人所得稅。
例四(每日都在中港兩地工作)
香港居民 W 先生是一間香港公司的僱員,負責管理香港公司及內地工廠,每天往返中港兩地並在內地提供服務,月薪 3 萬元,其中 1 萬元由內地機構支付。
香港:本部分的答案與例二相同。
內地:由於他的受僱工作須在兩地提供服務,而他在內地停留超過 183 天,所以他在兩地支取的工資均須繳交個人所得稅。評稅方法是先以兩地支取的工資總額以內地稅率計算稅款,再按在內地停留天數計算分攤開的應繳稅款(一般來說,內地稅務機關會接納在兩地工作的同一天作為半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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