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懲治犯罪與修復生態、糾正違法與源頭治理、維護公益與促進發展相統一
守住長江生態環境安全底線
長江被譽為母親河,是我國生物多樣性最典型的一條生態河流。然而,其生物完整性指數卻曾經處於最差的「無魚」等級。自2020年1月1日0時起,我國開始實施長江「十年禁漁」計劃,讓長江休養生息。
與此同時,依法嚴厲打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破壞長江生態環境資源等違法行為,建立健全「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檢察機關推進長江經濟帶全形態、全鏈條、全流域治理,實現懲治犯罪與修復生態、糾正違法與源頭治理、維護公益與促進發展相統一,為長江經濟帶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方位打擊破壞生態違法行為
2020年11月19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捕撈案。案情顯示,2018年3月至6月長江禁漁期間,夏某某、屠某某等5人相互配合,在長江太倉、崇明等段水域,多次使用國家禁用的電拖網、刀魚網等工具,採用發射超聲波、電擊等手段非法捕撈,並事先預謀由俞某某收購後出售謀利。
通過上述手段,夏某某等人共捕獲長江刀魚等漁獲物2185公斤,價值人民幣20萬餘元,非法捕撈導致的長江水域生態資源損失、恢復該水域生態所需費用41萬餘元。
記者注意到,對與夏某某等非法捕撈人員長期合作、主動詢問捕撈計劃、專門銷售漁獲物的被告人俞某某,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嚴格區分共同犯罪與上下遊犯罪的界限,依法認定其為非法捕撈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改變了偵查機關此前對俞某某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認定。
張家港市檢察院以夏某某等5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向江陰市法院提起公訴,並以5人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江陰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採納檢察機關指控,以夏某某等5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刑期,責令夏某某等人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41萬餘元,並就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此外,張家港市檢察院連續發出兩份檢察建議,直指監管漏洞和行業短板。其一,針對本案中「捕—購—銷」等環節暴露的問題,向太倉市有關行政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從加大檢查處罰力度、改進禁捕禁售宣傳工作、開展專項整治等方面,掐斷非法捕撈漁獲物銷路;其二,針對本案及近年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中存在的非法捕撈工具多從某知名電商平臺購入的問題,向該電商平臺制發檢察建議,建議落實服務協議和平臺管理責任,及時清除部分漁具網店有關非法捕撈圖片、評論文字等違法違規信息,遏制非法捕撈工具泛濫。
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童建明指出,既要體現最嚴密司法保護,從嚴打擊嚴重非法捕撈行為,促進形成「不敢捕」的氛圍,又要準確把握一般違法行為與犯罪的界限,避免機械司法、就案辦案,努力做到「不拔高」「不湊數」,防止刑事打擊擴大化。
強化長江經濟帶協同共治
「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需要從生態系統整體性出發,統籌考慮水、土壤、大氣的有機聯繫,強化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種生態要素協同治理。
2016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共同出資在重慶市萬州區高粱鎮開辦電鍍作坊,僱請被告人楊某某負責具體生產。他們在未辦理排汙許可證等手續的情況下進行電鍍作業,加工產生的含有鋅、鉻等重金屬的廢水通過暗管排入長江一級支流竺溪河。當地政府責令停產後,曹某某等人又將電鍍作坊遷建至萬州區太白街道繼續生產,廢水通過溝槽、管道流入廢水池,後溢流排放至廠房外。經分時採樣監測,該電鍍作坊外排廢水總鎳、總鉻、總鋅濃度均超過《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限值標準10倍以上,其中總鎳濃度最高超標2419倍。
檢察機關對該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重慶市萬州區法院於2020年9月21日作出一審判決,曹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周某某、楊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適用緩刑;禁止周某某、楊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電鍍生產活動;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全部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均未上訴,重慶市萬州區檢察院聯合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和相關專家監督、指導周某某等人進行生態修復,使涉案水域和土壤生態得以恢復。
日前,上海、江蘇、浙江三地檢察機關會籤了《關於環太湖流域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跨省際區劃管轄協作意見》,提出探索推進全流域的跨省際區劃生態環境司法管轄機制,破解「上下遊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水汙染治理中的瓶頸問題。
推進生態整體系統治理
據介紹,涉水域生態違法行為類型多,涉及多個行政機關職能,部分違法行為存在監管不清、職能不明。檢察機關堅持督促與協同並舉,推進多部門協同綜合治理,建立常態化機制,積極守護長江流域水域生態。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廳副廳長呂洪濤說,在依法懲治破壞長江生態資源犯罪的同時,檢察機關將生態修復作為行為人認罪悔罪的量刑情節考量。督促涉案人員修復受損生態,通過增殖放流、勞務代償、支付生態賠償金等方式,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最大限度挽回生態損失。
浙江省安吉縣賦石水庫素有「浙北第一庫」之稱,是一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其源頭水質直接影響到湖州市千家萬戶飲用水的安全。然而,就是在這一重要水域,卻遍布著用竹竿定標、長達十餘米的地籠。各個地籠間隔不過20米,岸邊還公然停放著用來收放地籠的快艇。此外,水庫還存在傾倒生活垃圾、非法取砂等現象。
2020年5月,安吉縣檢察院在收到這條線索後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後分別以訴前磋商、訴前檢察建議形式督促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綜合執法局、市生態環境局安吉分局、靈峰街道等部門整改。
檢察機關在賦石水庫管理局設立公益訴訟檢察聯絡站,實行「檢察長+庫長+河長」機制,推動縣治水辦牽頭多部門建立聯合長效監管機制,明確了常態化巡查監管、信息資源聯絡共享、聯合專項整治、生態修復協作等六項工作機制。
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是長江經濟帶發展的可靠保障。為解決生態環境資源領域刑事案件定性難、辦案標準不統一、行刑銜接不順暢等問題,各地檢察機關先後出臺相關指導意見。專家建議,長江經濟帶要實現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還需加快建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讓保護、修復生態環境獲得合理回報,讓破壞生態環境付出相應代價。(記者 李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