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未經許可成立「嗩吶協會」控制演出市場

2020-12-16 為正義發聲

未經許可成立「嗩吶協會」控制演出市場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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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麻四明,男,1970年*月*日出生於河南省平輿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河南省平輿縣。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2019年07月17日被汝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8月23日被逮捕。

指定辯護人李巖,河南安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韓地春,曾用名韓志春,男,1979年*月*日出生於河南省平輿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河南省平輿縣。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2019年08月02日被汝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8月23日被逮捕。

指定辯護人冀凱,河南安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檢察院以汝檢一部刑訴[2019]2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麻四明、韓地春犯尋釁滋事罪,於2019年11月0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豫1727刑初419號刑事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麻四明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二、被告人韓地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後,被告人麻四明不服提出上訴。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03月12日作出(2020)豫17刑終74號刑事裁定,以原判部分事實不清為由撤銷了本院(2019)豫1727刑初419號刑事判決,發回本院重新審判。本院於2020年04月02日受理後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軍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麻四明及其辯護人李巖、被告人韓地春及其辯護人冀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6、7月份,陳勝霞、肖元亭、楊留炯(三人已判刑)等人為達到控制平輿縣民間嗩吶歌舞演出市場、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通過拉攏、引誘甚至威逼、恐嚇手段吸收平輿縣本地民間嗩吶歌舞演出班班主,成立了名為「平輿縣嗩吶協會」的非法組織,由陳勝霞擔任「會長」,肖元亭、楊留炯擔任「副會長」,楊劉傑(已判刑)擔任「會計」,黃成、黃天成(二人已判刑)等人擔任「片長」,被告人麻四明、韓地春等數十人為「協會會員」,結構緊密,人員固定。

該「協會」成立後,陳勝霞、肖元亭多次組織「協會」成員在平輿縣境內隨意攔截外地到平輿縣演出的民間嗩吶演出團體和個人,採取圍堵、謾罵、威脅、恐嚇、「罰款」、封殺甚至打砸等手段,對不服從該「協會」管理的外地民間嗩吶演出團體和個人進行「處罰」,逼迫外地民間嗩吶歌舞演出團體和個人服從該「協會」「管理」,或是不敢再到平輿縣境內演出,從而確立該「協會」在平輿縣民間嗩吶歌舞演出市場的「管理」地位,並逐步形成了以陳勝霞、肖元亭為首,以楊留炯、楊劉傑、黃成、黃天成等人為骨幹成員,被告人麻四明、韓地春等人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嚴重破壞了當地民間演出市場的商業秩序和自由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嚴重損害了當地群眾和外來演出團體的合法權益。

1.2017年08月07日下午,陳勝霞、肖元亭組織、帶領被告人麻四明、韓地春等「協會」成員30餘人,打著「平輿縣嗩吶協會」的旗號,以張某2演出班到平輿縣演出舞臺上的演員超過5人、違反了「平輿縣嗩吶協會」規定為由,駕駛車輛在平輿縣陽城鎮洪山廟附近強行攔截張某2演出班車輛,倚仗人多勢眾將張某2演出班人員及車輛圍堵,對張某2演出班「違規查處」,並以「違規罰款」為名,向張某2勒索現金5000元,威脅不「繳納罰款」就不放張某2的人員和車輛離開,張某2迫於無奈,在和陳勝霞、肖元亭等人商量並得到陳勝霞、肖元亭等人同意後,向該組織「繳納罰款」2000元,後才被放行得以離開。

2.2017年08月30日下午2點多,陳勝霞組織、帶領被告人韓地春等「協會」成員數十人,打著「平輿縣嗩吶協會」的旗號,駕駛各類車輛20餘輛,以馮某演出班到平輿縣演出舞臺上演員超過5人、違反「平輿縣嗩吶協會」規定為由,在平輿縣李屯鄉南強行攔截馮某演出團隊車輛,對馮某演出團隊進行「違規查處」,並以「違規罰款」為名,向馮某勒索現金5000元,馮某向該「協會」成員說明自己沒有「違規」,拒絕「繳納罰款」;

該「協會」成員倚仗人多勢眾,採取層層圍堵的手段,將馮某演出團隊車輛和人員圍困在原地長達一個多小時,期間該「協會」成員還對馮某進行語言威脅、攻擊和謾罵等,企圖通過上述手段逼迫馮某就範,最後,馮某的妻子楊款被逼無奈,被迫下跪賭咒發誓,以證清白,該「協會」成員仍不依不饒,陳勝霞等人看馮某等人實在不肯就範,就威脅要對馮某及其演員進行行業內的「封殺」,並威脅馮某以後不得再到平輿縣演出,之後,該「協會」成員在陳勝霞的帶領下離開,勒索未果。之後陳勝霞、肖元亭等人又採取打電話威脅、謾罵等方式,對馮某、楊款夫婦進行騷擾,並發出「封殺令」,對馮某、楊款夫婦及其演員進行打擊報復。

3.2017年10月18日下午,肖元亭帶領數名「協會」成員,打著「平輿縣嗩吶協會」的旗號,以許某1演出班到平輿縣演出收費低於「平輿縣嗩吶協會」規定的收費標準、違反了「平輿縣嗩吶協會」規定為由,駕駛車輛前往平輿縣辛店鄉崔莊村霍紀莊準備對許某1演出班進行「查處」,許某1和其僱主霍學立得知後,因許某1懼怕被「平輿縣嗩吶協會」「查處」,請求霍學立護送,霍學立同意,並駕駛許某1舞臺車護送許某1等人離開,剛出村就被肖元亭等人攔截「查處」,後肖元亭與霍學立發生言語及肢體衝突,許某1等人趁機放棄舞臺車逃離了霍紀莊;

肖元亭等人惱羞成怒,將情況通報至「協會」微信群,「會長」陳勝霞立刻通過微信強令該「協會」所有成員全部趕往霍紀莊增援、造勢,後被告人麻四明、韓地春等「協會」成員數十人,駕駛各類車輛數十輛,分批趕到霍紀莊對許某1的舞臺車進行圍堵長達數小時,期間黃天成將許某1舞臺車的輪胎扎破,毀壞許某1的舞臺車,並倚仗人多勢眾在圍堵現場大造聲勢,企圖逼迫霍學立及其親屬示弱並放棄對許某1等人的維護,不敢再幹預該「協會」「查處」許某1「違規」的行動,霍學立隨即報警,後經辛店派出所民警到場處置未果,將肖元亭和霍學立帶至派出所進一步處置,後在派出所調解下,雙方經協商籤訂互不追究責任的協議書後離開。

下午5時許,肖元亭等人為報復許某1演出班,維護該「協會」的「面子」和「權威」,指使被告人黃天成等人負責對許某1舞臺車進行監視,其餘「協會」成員待命。當晚08時許,許某1將舞臺車輪胎修好後準備離開霍紀莊,因懼怕「平輿縣嗩吶協會」成員再次攔截報復,再次請求霍學立等人護送,霍學立隨即和其兒子霍俊奎、親屬張國通一起護送許某1舞臺車離開霍紀莊,被附近監視的黃天成等人發現,黃天成等人立即駕車尾隨跟蹤,並向該「協會」微信群內發送相關信息,當晚10時許,陳勝霞在微信群內發布指令,強令所有「協會」成員在平輿縣射橋鎮十字路口處集結,攔截、圍堵許某1舞臺車,攔截成功後,該「協會」成員黃天成、謝文合等數十人在肖元亭、楊留炯的帶領下,對許某1舞臺車及人員進行圍堵、侮辱和謾罵,並對車上的許翠花、霍學立、許某

2、張國通等人實施毆打,霍學立隨即報警,射橋派出所接到報警後趕到現場處置,但該「協會」成員倚仗人多勢眾,對出警民警的勸告拒不理睬,繼續圍堵許某1車輛,拒不放行,堅持要對許某1進行「罰款」,並對出警民警進行語言攻擊,後十字路派出所趕到現場增援處置,該「協會」成員才陸續撤離,許某1等人及車輛才得以離開。之後,該「協會」為報復霍學立等人,同時展露該組織的強大勢力,維護該「協會」在平輿縣民間嗩吶歌舞演出市場的「地位」和「威嚴」,在其行業內部發布「封殺令」,全面「封殺」霍紀莊村,命令所有演出班和演員不得到霍紀莊進行演出,致使霍紀莊村從此無論婚喪嫁娶都請不到演出班和演員。經鑑定,許某1的車輛被損毀的價值為4516元,許某2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4.2017年收秋的一天下午4點多(具體時間不詳),楊留炯帶領被告人麻四明、韓地春等組織成員,打著「平輿縣嗩吶協會」的旗號,以許佔峰演出班到平輿縣演出收費低於「平輿縣嗩吶協會」的收費標準、違反「平輿縣嗩吶協會」規定為由,駕駛車輛在平輿縣射橋鎮前張村北將許佔峰所駕駛的四輪車強行攔截,對許佔峰演出班進行「違規查處」,並以「違規罰款」為名,向許佔峰勒索現金2000元,許佔峰向該組織成員說明自己沒有「違規」,該組織成員對許佔峰的解釋不予理睬,倚仗人多勢眾將許佔峰圍堵長達一個多小時,期間採取言語威脅、逼迫下跪賭咒等手段,企圖逼迫許佔峰就範,最終許佔峰被逼無奈,拿出身上僅有的800元錢,請求「從輕處罰」,該協會成員從許佔峰手中將800元現金一把搶走,後在他人請求下,又退還給許佔峰200元,之後許佔峰才被放行得以離開。此後,許佔峰因懼怕「平輿縣嗩吶協會」的攔截、圍堵和「查處」,不敢再到平輿縣演出。

5.2017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具體時間不詳),陳勝霞、肖元亭組織、帶領楊留炯、被告人麻四明等組織成員,打著「平輿縣嗩吶協會」的旗號,以秦海洋到平輿縣演出收費低於「平輿縣嗩吶協會」規定的收費標準、違反「平輿縣嗩吶協會」規定為由,駕駛車輛在平輿縣十字路鄉曹莊小學門口強行攔截秦海洋演出班車輛,對秦海洋演出班進行「違規查處」,並以「違規罰款」為名,向秦海洋勒索錢財,秦海洋向該協會成員解釋自己不知道「平輿縣嗩吶協會」的相關規定,不願意「接受罰款」,該組織成員倚仗人多勢眾,對秦海洋演出班車輛及人員進行圍堵長達1個多小時,期間採取言語威脅等手段對秦海洋進行恐嚇,企圖逼迫秦海洋就範,後因秦海洋和楊留炯有親戚關係,經楊留炯從中周旋說情,最後才被放行離開,沒有「繳納罰款」。

就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證據如下:1.被告人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陳述;3.證人證言;4.書證;5.鑑定意見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以陳勝霞、肖元亭等人為首,以被告人麻四明、韓地春等人為一般成員的「平輿縣嗩吶協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屬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麻四明、韓地春積極參與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建議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麻四明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辯稱其只參加了起訴書指控的第1起、第2起、第3起事實,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麻四明犯尋釁滋事罪的罪名和參與指控的第1起、第2起、第3起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麻四明參與第4起、第5起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麻四明在所參與的犯罪事實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麻四明主動投案,庭審中如實供述了其參與的全部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麻四明庭審中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麻四明無違法犯罪前科,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麻四明從輕、從寬處罰。

被告人韓地春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辯稱其只參加了起訴書指控的第1起、第2起、第3起事實,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韓地春犯尋釁滋事罪的罪名和參與指控的第1起、第2起、第3起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韓地春參與第4起、第5起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韓地春在所參與的犯罪事實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韓地春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參與的全部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韓地春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韓地春無違法犯罪前科,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韓地春從輕、從寬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6、7月份,陳勝霞、肖元亭、楊留炯(三人已判刑)等人為達到控制平輿縣民間嗩吶歌舞演出市場、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通過拉攏、引誘甚至威逼、恐嚇手段吸收平輿縣本地民間嗩吶歌舞演出班班主,成立了名為「平輿縣嗩吶協會」的非法組織,由陳勝霞擔任「會長」,肖元亭、楊留炯擔任「副會長」,楊劉傑(已判刑)擔任「會計」,黃成、黃天成(二人已判刑)等人擔任「片長」,被告人麻四明、韓地春等數十人為「協會會員」,結構緊密,人員固定。

該「協會」成立後,陳勝霞、肖元亭多次組織「協會」成員在平輿縣境內隨意攔截外地到平輿縣演出的民間嗩吶演出團體和個人,採取圍堵、謾罵、威脅、恐嚇、「罰款」、封殺甚至打砸等手段,對不服從該「協會」管理的外地民間嗩吶演出團體和個人進行「處罰」,逼迫外地民間嗩吶歌舞演出團體和個人服從該「協會」「管理」,或是不敢再到平輿縣境內演出,從而確立該「協會」在平輿縣民間嗩吶歌舞演出市場的「管理」地位,並逐步形成了以陳勝霞、肖元亭為首,以楊留炯、楊劉傑、黃成、黃天成等人為骨幹成員,被告人麻四明、韓地春等人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嚴重破壞了當地民間演出市場的商業秩序和自由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嚴重損害了當地群眾和外來演出團體的合法權益。被告人麻四明、韓地春等人的主要違法犯罪事實如下:

1.2017年08月07日下午,陳勝霞、肖元亭組織、帶領被告人麻四明、韓地春等「協會」成員30餘人,打著「平輿縣嗩吶協會」的旗號,以張某2演出班到平輿縣演出舞臺上的演員超過5人、違反了「平輿縣嗩吶協會」規定為由,駕駛車輛在平輿縣陽城鎮洪山廟附近強行攔截張某2演出班車輛,倚仗人多勢眾將張某2演出班人員及車輛圍堵;

對張某2演出班「違規查處」,並以「違規罰款」為名,向張某2勒索現金5000元,威脅不「繳納罰款」就不放張某2的人員和車輛離開,張某2迫於無奈,在和陳勝霞、肖元亭等人商量並得到陳勝霞、肖元亭等人同意後,向該組織「繳納罰款」2000元,後才被放行得以離開。

2.2017年08月30日下午2時許,陳勝霞組織、帶領被告人韓地春等「協會」成員數十人,打著「平輿縣嗩吶協會」的旗號,駕駛各類車輛20餘輛,以馮某演出班到平輿縣演出舞臺上演員超過5人、違反「平輿縣嗩吶協會」規定為由,在平輿縣李屯鄉南強行攔截馮某演出團隊車輛,對馮某演出團隊進行「違規查處」,並以「違規罰款」為名,向馮某勒索現金5000元,馮某向該「協會」成員說明自己沒有「違規」,拒絕「繳納罰款」,該「協會」成員倚仗人多勢眾,採取層層圍堵的手段,將馮某演出團隊車輛和人員圍困在原地長達一個多小時,期間該「協會」成員還對馮某進行語言威脅、攻擊和謾罵等,企圖通過上述手段逼迫馮某就範。

最後,馮某的妻子楊款被逼無奈,被迫下跪賭咒發誓,以證清白,該「協會」成員仍不依不饒,陳勝霞等人看馮某等人實在不肯就範,就威脅要對馮某及其演員進行行業內的「封殺」,並威脅馮某以後不得再到平輿縣演出。之後,該「協會」成員在陳勝霞的帶領下離開,勒索未果。事後陳勝霞、肖元亭等人又採取打電話威脅、謾罵等方式,對馮某、楊款夫婦進行騷擾,並發出「封殺令」,對馮某、楊款夫婦及其演員進行打擊報復。

3.2017年10月18日下午,肖元亭帶領數名「協會」成員,打著「平輿縣嗩吶協會」的旗號,以許某1演出班到平輿縣演出收費低於「平輿縣嗩吶協會」規定的收費標準、違反了「平輿縣嗩吶協會」規定為由,駕駛車輛前往平輿縣辛店鄉崔莊村霍紀莊準備對許某1演出班進行「查處」,許某1和其僱主霍學立得知後,因許某1懼怕被「平輿縣嗩吶協會」「查處」,請求霍學立護送,霍學立同意,並駕駛許某1舞臺車護送許某1等人離開,剛出村就被肖元亭等人攔截「查處」,後肖元亭與霍學立發生言語及肢體衝突,許某1等人趁機放棄舞臺車逃離了霍紀莊。

肖元亭等人惱羞成怒,將情況通報至「協會」微信群,「會長」陳勝霞立刻通過微信強令該「協會」所有成員全部趕往霍紀莊增援、造勢,後被告人麻四明、韓地春等「協會」成員數十人,駕駛各類車輛數十輛,分批趕到霍紀莊對許某1的舞臺車進行圍堵長達數小時,期間黃天成將許某1舞臺車的輪胎扎破,毀壞許某1的舞臺車,並倚仗人多勢眾在圍堵現場大造聲勢,企圖逼迫霍學立及其親屬示弱並放棄對許某1等人的保護,不敢再幹預該「協會」「查處」許某1「違規」的行動。霍學立隨即報警,後經辛店派出所民警到場處置未果,將肖元亭和霍學立帶至派出所進一步處置。後在派出所調解下,雙方經協商籤訂互不追究責任的協議書後離開。下午5時許,肖元亭等人為報復許某1演出班,維護該「協會」的「面子」和「權威」,指使黃天成等人負責對許某1舞臺車進行監視,其餘「協會」成員待命。

當晚08時許,許某1將舞臺車輪胎修好後準備離開霍紀莊,因懼怕「平輿縣嗩吶協會」成員再次攔截報復,再次請求霍學立等人護送,霍學立隨即和其兒子霍俊奎、親屬張國通一起護送許某1舞臺車離開霍紀莊,被附近監視的黃天成等人發現,黃天成等人立即駕車尾隨跟蹤,並向該「協會」微信群內發送相關信息,當晚10時許,陳勝霞在微信群內發布指令,強令所有「協會」成員在平輿縣射橋鎮十字路口處集結,攔截、圍堵許某1舞臺車,攔截成功後,該「協會」成員黃天成、被告人麻四明、韓地春等數十人在肖元亭、楊留炯的帶領下,對許某1舞臺車及人員進行圍堵、侮辱和謾罵,並對車上的許翠花、霍學立、許某

2、張國通等人實施毆打,霍學立隨即報警,射橋派出所接到報警後趕到現場處置,但該「協會」成員倚仗人多勢眾,對出警民警的勸告拒不理睬,繼續圍堵許某1車輛,拒不放行,堅持要對許某1進行「罰款」,並對出警民警進行語言攻擊。後十字路派出所趕到現場增援處置,該「協會」成員才陸續撤離,許某1等人及車輛才得以離開。

事後,該「協會」為報復霍學立等人,同時展露該組織的強大勢力,維護該「協會」在平輿縣民間嗩吶歌舞演出市場的「地位」和「威嚴」,在其行業內部發布「封殺令」,全面「封殺」霍紀莊村,命令所有演出班和演員不得到霍紀莊進行演出,致使霍紀莊村從此無論婚喪嫁娶都請不到演出班和演員。經鑑定,許某1的車輛被損毀的價值為4516元,許某2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另查明,被告人麻四明自動投案,庭審中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被告人韓地春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二被告人均無違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實,被告人麻四明、韓地春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沒有異議,且有同夥人陳勝霞、肖元亭、楊留炯、肖亮亮等人的供述,被害人張某2、馮某、許某1、許某2等人的陳述,證人許翠花、張某1等人的證言,價格鑑定書、鑑定意見書,書證微信聊天記錄、入會申請表、抓獲經過、到案證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以陳勝霞、肖元亭為首,以楊留炯、楊劉傑、黃成、黃天成等人為骨幹成員,被告人麻四明、韓地春等人為一般成員成立的「平輿縣嗩吶協會」作為一種自治性民間社會組織,應當通過行業規則實行自律管理,避免非理性的集體行動,促進利益和權利訴求的理性化和程序化;二被告人參加的「平輿縣嗩吶協會」系未依法登記的非法組織,該組織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採取集體行動,以攔截、圍堵、「查處」、「罰款」、「封殺」等手段對到平輿縣境演出的「違規」團體,大部分成員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破壞了當地民間演出市場的商業秩序和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嚴重損害了當地群眾和外來演出團體的合法權益,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完全背離了公平、自律、自治的本質,該組織已發展形成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二被告人等人以他人不遵守「協會」規定為由攔截外地演出團體車輛,強行索取他人錢財,任意損毀他人演出車輛,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於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參與第4起、第5起犯罪事實的意見。經查,二被告人均否認其參與指控的第4起、第5起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二被告人參與了指控的第4起、第5起犯罪事實,故本院對該指控事實不予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麻四明主動投案後未能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庭審中能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又無違法犯罪前科,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韓地春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且無違法犯罪前科,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以上述情節請求對二被告人從輕、從寬處罰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經本院審委會研究決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麻四明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07月17日起至2020年07月16日止。)

二、被告人韓地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08月02日起至2020年08月0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清華

人民陪審員尹全良

人民陪審員馮紅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喬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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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人杜撰「任正非講話」被判尋釁滋事,三自媒體人轉載也有罪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定書顯示,經查,有三名均為本科文化的自媒體人在未核實文章真實性和來源的情況下,轉發及自行添加了部分內容,均犯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而最初炮製這篇文章的人,已被判刑。
  • 2020,尋釁滋事罪最新標準!每個人都要知道,別進去了都不知道怎麼...
    警方表示,通過信息網絡煽動實施違法犯罪製造事端,是對公共秩序的嚴重破壞,洪某已涉嫌尋釁滋事犯罪。……那麼到底什麼是尋釁滋事罪?以「異教徒」、「宗教叛徒」等為由,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 安徽安慶律師┃2020,尋釁滋事罪最新標準!每個人都要知道,別進去了...
    最終包括秦某某以及介紹人魏某某,委託人潘某某均被法院判處尋釁滋事罪。四、「上訪」、「維權討說法」過激因多次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等地非法上訪,破壞社會秩序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今年4月初,新泰市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徐某4年有期徒 刑。這樣的案例可謂是比比皆是,今年有去年有年年都有,這裡就不再多舉,上訪者好之為之。
  • 男子酒後進入墓園破壞32座墓碑 犯尋釁滋事罪被判兩年
    近日,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兩年。北京青年報記者在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到該案的判決書。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10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韓某因心情不佳,酒後讓其堂弟駕駛贛A×××××小車帶其到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松鶴路某墓園門口。韓某攀爬入內,並讓墓園值班保安甘某打開大門讓堂弟進入。
  • 天津市薊州區陳杰犯尋釁滋事罪案警示錄(轉載)
    2015年12月21日因犯容留、介紹賣淫罪被山東省萊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天津市薊州區看守所。
  • 清澗法院:兩兄弟尋釁滋事 雙雙被判刑入獄
    2020年5月8日,清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尋釁滋事案,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系兩兄弟,發洩情緒、逞強耍橫、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毀損公私財物終雙雙獲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在公共場所藉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且隨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二被告人均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節,可對其從輕處罰。
  • 菏澤一縣嗩吶學會涉惡勢力犯罪!
    2017年6月1日,耿某某組織部分鄆城嗩吶藝人成立「鄆城縣嗩吶學會」非法組織,尋釁滋事,欺壓嗩吶藝人,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鄆城縣及相鄰縣等地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鄆城縣公安局接報案後,刑偵大隊立即開展案件分析研判,對相關線索進行落地偵查。
  • 周某、守某、方某尋釁滋事案
    裁判結果湖南省嶽陽市雲溪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湘0603刑初199號刑事判決書:一、被告人周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守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三、被告人方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案件宣判後,被告人周某、守某、方某提出上訴。
  • 詐騙、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7人涉惡案當庭宣判
    正義網崇左12月10日電(通訊員許冬蕾 農金鮮)12月9日,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大新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黃永光等7人涉嫌詐騙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涉惡案經大新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 雲浮這12人犯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等;惡勢力被拔除!
    三 梁某鼎等12人犯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等罪惡勢力團夥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間,被告人梁某鼎夥同被告人李某華、李某生開設賭場
  • 尋釁滋事、妨害作證!蕪湖這3人被判刑
    近日,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尋釁滋事、妨害作證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章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吳某、朱某某犯妨害作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有期徒刑七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 掃黑除惡典型案例|「房屋黑中介」王振等人尋釁滋事、詐騙案
    昌平法院審結的「房屋黑中介」王振等人尋釁滋事、詐騙案有效整治了轄區二手房租賃市場亂象!期間,遇隔斷拆除、房主收房等情況,採取暴力、言語威脅等方式強拿硬要租戶錢財,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租戶錢財,分別或結夥多次實施犯罪活動,共實施尋釁滋事事實12起、詐騙事實18起,形成惡勢力,擾亂該地區房屋租賃市場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中,被告人王振、王銳、陳囿先為糾集者。
  • KTV尋釁滋事,幕後牽出涉惡犯罪頭頭
    本報嶽陽訊 2018年1月25日, 從城西派出所受理的華冠KTV尋釁滋事案,研判發現該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劉某兵有涉惡犯罪嫌疑。縣局成立專案組,收集劉某兵等人自2000年以來的違法犯罪線索和犯罪證據。2018年4月17日,該案組民警在長沙縣將劉某兵被抓獲歸案,並通過發布公告和電視講話的方式公開向社會徵集劉某兵違法犯罪的線索和證據,並敦促相關涉案嫌疑人投案自首,收集了部分線索後偵查發現劉練兵為了獲取經濟利益,打壓他人,先後糾集榮某良、彭某、王某、彭某等人,在華容縣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
  •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林口縣高慶春犯尋釁滋事罪案警示錄(轉載)
    2008年9月16日,因犯強制猥褻婦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辯護人夏某,省略。(三)2018年6月至9月間,黃某1因未能按期歸還某銀行貸款,被告人趙巖夥同孫亞權、孫聰銳等人催討債務,多次前往黃某1位於北京市海澱區某路某號唯某公司實施辱罵、張貼催債單、言語恐嚇等行為,擾亂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致公司員工報警,兩名員工離職;後未經黃某1許可,將其車輛開走。
  • 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組織賣血罪和詐騙罪!鎮原縣法院開審路耀科...
    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組織賣血罪和詐騙罪!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間,該團夥在鎮原縣城酗酒鬧事、毆打他人、採用暴力或軟暴力催債等方式,涉嫌尋釁滋事作案24起。其中被告人路耀科糾集李某、席某、王某等人為發洩情緒、逞強耍橫或以索要小額借款為名,多次毆打被害人羅某、張某等人,共作案16起。被告人趙清冬糾集張永旺、秦雄偉、路耀科等人通過毆打、威脅、跟蹤滋擾等方式,向被害人魚某暴力或軟暴力討債作案8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