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犯 規
第36條: 技術犯規
36.1 行為規定
36.1.1 比賽的正當行為要求雙方球隊的成員(隊員和球隊席人員)與裁判員、記錄臺人員以及技術代表(如到場)有完美和真誠的合作。
36.1.2 每支球隊應盡最大的努力去獲取勝利,但勝利的取得必須符合體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競賽的要求。
36.1.3 任何故意的或再三的不合作,或不遵守本規則的精神,應被認為是一次技術犯規。
36.1.4 裁判員可以通過警告或甚至寬容那些明顯是無意的並不直接影響比賽的、輕微的違紀來預防技術犯規的發生,除非在警告後又重複出現同樣的違犯。
36.1.5 如果在球成活球後發生了一起技術違犯,比賽應停止並登記一次技術犯規。應將技術犯規視同發生在它被登記的時候一樣來執行罰則。在違犯與比賽停止之間的間隔內無論發生了什麼都應保持有效。
36.2 暴力行為
36.2.1 比賽中可能發生與體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競賽相違背的暴力行為。裁判員應立即制止,如有必要,通過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員來制止。
36.2.2 無論何時,在隊員和球隊席人員之間,在比賽場地上或其附近發生暴力行為,裁判員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去制止他們。
36.2.3 任何上述的人員公然地挑釁對方隊員或裁判員,應被取消比賽資格。主裁判員必須將此事件報告給競賽的組織部門。
36.2.4 保安人員可進入比賽場地,只要裁判員要求這樣做。然而, 如果帶有明顯採用暴力行為意圖的觀眾進入球場,保安人員必須立即幹預以保護球隊和裁判員。
36.2.5 所有其他區域,包括入口、出口、過道、休息室等,由競賽組織部門和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員管轄。
36.2.6 裁判員絕不允許隊員、球隊席人員可能導致比賽器材損壞的粗野行為出現。
當裁判員觀察到這類行為時,應立即給違犯隊的教練員一次警告。
如果重複該行為,應立即宣判有關的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
36.3 定 義
36.3.1 技術犯規是沒有身體接觸的犯規,行為種類包括但不限於:
· 無視裁判員的警告。
· 無禮地觸碰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臺人員或球隊席人員。
· 與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臺人員或對方隊員交流中沒有禮貌。
· 使用很可能冒犯或煽動觀眾的粗話或手勢。
· 戲弄對方隊員或在他的眼睛附近搖手妨礙其視覺。
· 過分揮肘。
· 在球穿過球籃之後故意地觸及球或阻礙迅速地擲球入界以延誤比賽。
· 跌倒以「偽造」一次犯規。
· 懸吊在籃圈上,致使隊員的重量由籃圈支撐,除非扣籃後,隊員瞬間抓住籃圈,或者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他正試圖防止自己受傷或另一名隊員受傷。
·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防守隊員幹涉得分,應判給進攻隊得1分,隨後執行登記在該防守隊員名下的 技術犯規罰則。
36.3.2 球隊席人員的技術犯規是與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臺人員或對方隊員交流中沒有禮貌或無禮地觸碰他們的犯規;或是一次程序上的或管理性質的違犯。
36.3.3 當一名隊員被登記2次技術犯規時,剩下的比賽他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36.3.4 當出現下述情況,教練員在剩下的比賽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 由於自身違反體育道德行為的結果而被登記了2次技術犯規(「C」)時。
· 由於其他球隊席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行為而被累積登記了3次技術犯規(3次全部登記為「B」,或者其中一次是「C」)。
36.3.5 如果一名隊員或教練員在36.3.3或36.3.4的情況下被取消比賽資格,應只採用技術犯規的罰則,不追加取消比賽資格的罰則。
36.4 罰 則
36.4.1 如果:
· 判罰隊員技術犯規,應作為隊員的犯規登記在該隊員名下,並計入全隊犯規中。
· 判罰球隊席人員,應登記在教練員名下,並不計入全隊犯規次數中。
36.4.2 應判給對方隊員1次罰球,並隨後:
· 在記錄臺對側的中線延長線擲球入界。
· 在中圈跳球開始第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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