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為鄭琦黑社會組織集團開綠燈,索賄250萬+收受財物515萬,廣西合浦一局長受審!
2、涉黑「保護傘」仇振純被起訴!一審獲刑五年六個月
3、主犯獲刑20年!貴港首例「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4、平南縣"8·17"涉黑案4名漏網之魚今日判刑
5、博白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惡案件,主犯領刑十二年六個月
6、涉嫌尋釁滋事、強迫交易,富川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涉惡案件
7、羅義安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一審宣判!首要分子獲刑15年
8、河池市掃黑除惡案件紀實系列——潘加誠等人涉惡案
9、最高獲刑12年!黃永光等7人「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當庭宣判
10、賀州市平桂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01
為鄭琦黑社會組織集團開綠燈,索賄250萬+收受財物515萬,廣西合浦一局長受審!
近日,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通過「三方遠程庭審」系統公開審理原合浦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局長王兵涉嫌受賄罪一案。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至2016年5月,被告人王兵在擔任合浦縣山口鎮人民政府鎮長、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對鄭琦在合浦縣山口鎮兩廣市場內違規搭建鐵棚和消防問題放任不管,不予查處,任由鄭琦繼續經營,優先幫助鄭琦推進廣西濱海公路山口支線項目的徵地拆遷工作,為鄭琦謀取不正當利益。2008年至2016年每年春節、中秋節期間,被告人王兵分多次收受鄭琦的賄賂款共計65萬元。
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兵在擔任合浦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局長、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鄭琦等人在承攬相關工程及撥付工程款事宜提供幫助,授意合浦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下屬合浦縣衛康投資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彭某為鄭琦等人承攬工程提供幫助。被告人王兵事前及事後收受並索取鄭琦等人的錢款。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兵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賄250萬元,收受他人財物51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02
涉黑「保護傘」仇振純被起訴!一審獲刑五年六個月
12月9日,由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涉黑「保護傘」案件——被告人仇振純涉嫌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在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仇振純因犯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此前,被告人仇振純所包庇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遊宜貴已被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一年。
良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7日16時許,被告人仇振純作為時任南寧市公安局刑事偵查支隊四大隊政治教導員參加南寧市公安局專案抓捕準備會時,獲悉抓捕對象是涉黑團夥遊宜貴、龐良浩等人。同日20時許,仇振純將該消息告知陶某成,讓陶某成通知遊宜貴潛逃。同日23時許,陶某成將消息告知遊宜貴。次日,遊宜貴潛逃回福建,造成公安機關對該公安部督辦涉黑專案1號遊宜貴抓捕失敗。
良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仇振純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致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逃匿,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遂對被告人仇振純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03
主犯獲刑20年!貴港首例「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12月15日上午,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對以被告人鄧全發為首的「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進行一審宣判。該案是貴港市宣判的首例「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鄧全發為謀取非法利益,以其與被告人馮宇共同成立的桂平市宇發煤炭貿易有限公司及其本人非法設立的榮亨貿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為據點,糾集了被告人唐德華、朱健、韋瑞天、潘鶴予、梁智倚、鄧家有、鄧春發、馮宇、楊發波非法從事資金借貸業務。
該犯罪集團組成人員較為固定,在被告人鄧全發的指揮下,以「低利率、放款快」等宣傳廣告為誘餌,通過發宣傳單、網絡推介、支付借款中介人中介費等手段,引誘被害人向該犯罪集團「借款」。隨後,以「預先扣除利息」、「利息計入本金」、「按行規走帳」等方式虛增被害人借款金額,並與被害人約定高息及每日1%不等的逾期「違約金」;要求被害人手持「借條」拍照(甚至要求部分被害人手持「借條」赤身裸體拍照),對被害人手機內存信息備份,留存被害人身份證、銀行卡、家屬等特定關係人信息,為後期暴力逼債做好準備。在被害人未能按時償還虛高金額「借款」、「利息」、「違約金」後,便採取威脅、恐嚇以及滋擾、糾纏、虛假訴訟等軟、硬暴力手段向被害人及其親友逼債。
該犯罪集團在桂平市轄區內以上述「套路貸」手段肆無忌憚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其中詐騙60起、敲詐勒索5起、尋釁滋事9起,涉案金額達人民幣一千三百多萬元。該犯罪集團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經濟、社會和生活秩序,並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將其定性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認為:鄧全發等10名被告人的行為分別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鄧全發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五萬元。唐德華等其餘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五年六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四萬至人民幣十萬元不等。
04
平南縣"8·17"涉黑案4名漏網之魚獲刑
12月15日上午,平南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李春慶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名漏網組織成員——覃建寧、覃東強、覃沛華、蒙紹財等四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宣判。曾糾集人員逞兇鬥狠、協助組織稱霸一方的四名被告人,被法院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四年四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四十八萬元至二十萬元不等的罰金,同時將四名被告人退出的違法所得分別返還給被害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2012年6月份,李春慶(已判刑)為了逞強爭霸糾集人員持槍、砍刀等工具在平南縣大安鎮某酒吧門口聚眾鬥毆,為此在平南縣大安鎮、鎮隆鎮一帶立下惡名。此後通過提供免費吃喝、毒品吸食等形式拉攏拉攏一批刑滿釋放和社會閒散人員,通過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迅速擴大該組織的勢力範圍。
以李春慶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有組織實施的刑事案件13起,違法案件3起。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7個罪名。
該組織作案組織性明顯,16起違法犯罪案件中由李春慶直接組織、策劃、指揮的有5起,其他成員按組織慣例等實施的有11起。該組織作案暴力性、脅迫性明顯,直接使用刀、棍等作案工具的案件5起。
該組織還通過敲詐勒索、非法為該KTV和思界沙排護場等行為非法聚斂財產不少於人民幣96.12萬元人民幣。
以李春慶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盤踞在大安鎮、鎮隆鎮一帶,長期通過非法手段替他人非法護場,充當「地下出警隊」,同時為了壯大組織聲勢,聚斂財產,維繫組織生存,提高組織影響力,樹立非法權威,實施了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容留他人吸毒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插手民間糾紛,稱霸於平南縣大安鎮、鎮隆鎮一帶,欺壓、殘害百姓,對當地人民群眾形成了強大的心理威脅,有多名群眾不敢報案、主張合法權益,部分群眾被迫離職,不敢在當地繼續工作。該組織通過聚眾造勢、非法護場、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幹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相關區域內、行業內形成重大影響。
二、敲詐勒索的事實
(一)2017年,覃瑞奮、覃旭盛、覃建佳、覃建易、覃東強和覃沛華密謀向在鎮隆鎮某村做木材生意的楊某明索要錢財未果。同年7月20日,覃瑞奮和覃勝鏽在鎮隆派出所門口對楊某明進行毆打,並搬石頭攔住楊某明運輸木材的道路,迫使楊某明向覃瑞奮等人支付4萬元「過路費」方能繼續開工。這些錢由覃瑞奮等人瓜分,覃沛華分得0.35萬元,覃東強分得0.2萬元,覃建寧分得0.3萬元。
(二)2018年6月、7月,被害人蒙某文和陳某華合夥在平南縣鎮隆鎮某村山嶺挖泥賣,因害怕遭到覃瑞奮等人的阻攔,便由蒙某文通過蒙超勝和覃瑞奮商量,交付5萬元「過路費」給蒙超勝等人。蒙某文交付了3萬錢後,在蒙某文交付剩下的2萬元錢之前,覃瑞奮、蒙超勝、覃旭盛、覃建佳、覃建易、覃瑞飛和覃建寧等人商約好,如勒索蒙某文的錢,先從中抽三成給覃建寧保管用於日常開支。後蒙某文如約交付2萬元給蒙超勝等人。覃瑞奮等人先抽出0.6萬元給覃建寧保管,餘下的錢一起瓜分,其中覃建寧分得0.17萬元。
(三)被害人李甲於2018年8月從廣東回廣西平南縣後欲繼續在鎮隆鎮某村山嶺挖泥,因2016年其被覃瑞奮等人勒索產生的恐懼,遂主動找到覃瑞奮商談「過路費」問題,覃瑞奮便召集了蒙超勝、覃旭盛、覃建佳、覃建易、覃瑞飛等人與李甲談判以每噸0.5元的價格向李甲收取「過路費」,並要求李甲開工即先付2.5萬元。期間,覃瑞奮、蒙超勝等人到李甲泥場以挖泥過界為由,再向李甲索取了0.2萬元。之後因李甲不再給錢,覃旭盛、覃建易、覃建佳、覃瑞飛和覃建寧等人便到李甲的泥場攔路,並追打隨後到場的李甲和陳某榮。
另查明,被告人覃沛華退出違法所得0.85萬元,覃東強退出違法所得0.5萬元,覃建寧退出違法所得0.47萬元,上述款項共計1.82萬元。
三、聚眾鬥毆的事實
2016年5月16日晚至17日凌晨期間,藤縣天平鎮的黃某歡、何某鋒、吳某文等近二十人在大安鎮某KTV喝酒消費。期間,KTV護場人員蒙儉才在制止黃某歡和何某鋒等人到舞臺跳舞時被砸傷。為此,蒙紹財持一個U型鎖等工具糾集KTV的其他護場人員與黃某歡、何某鋒等人發生爭吵並推打,蒙海德遂打電話向被告人李春慶匯報,並組織蒙紹財、彭雄才等護場人員持鐵水管等工具和黃某歡、吳某文等人進行鬥毆,將黃某歡等人趕出KTV,致黃某歡、何某鋒被打傷。
在KTV門口,蒙紹財等護場人員在蒙海德的糾集下持鐵水管在門口把守,與藤縣一方人馬對峙,並各自糾集人員準備繼續鬥毆。經鑑定,黃某歡因本案致右脛骨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法院審理後認為
覃建寧、覃東強、覃沛華、蒙紹財等四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等三個罪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05
博白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惡案件,主犯領刑十二年六個月
12月15日上午,博白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被告人陳國新等人涉惡案一案進行一審宣判。陳國新等人分別犯綁架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等被判處十二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陳國新、陳志輝、陳邦佳、陳邦尚、陳邦清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糾集者相對固定、成員較為固定的「惡勢力團夥」。該團夥以暴力、威脅手段,先後在博白縣雙旺鎮分別實施了綁架、非法拘禁、尋釁滋事、妨害公務、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了當地社會生活、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博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陳國新的行為已構成綁架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陳邦佳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陳志輝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陳邦尚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陳邦清、陳少東、陳志強、朱鋒四人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國新、陳邦佳、陳志輝、陳邦尚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陳國新、陳邦佳、陳志輝、陳邦尚、陳邦清等家族式團夥作案,主要人員相對固定,多人多次在一定區域內違法犯罪,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的特徵,依法認定為惡勢力。
根據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陳國新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陳邦佳有期徒刑七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陳志輝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陳邦尚有期徒刑五年一個月;被告人陳邦清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朱鋒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被告人陳少東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陳志強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06
涉嫌尋釁滋事、強迫交易,富川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涉惡案件
12月11日,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在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通過遠程視頻庭審的方式公開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世堅、溫慶壽、溫慶達、何發強四人組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涉嫌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開始,陳世堅在向邱某、王某及陳某等人出借高利貸後,為獲取非法高額利息、財物等非法利益,糾集溫慶壽、溫慶達、何發強等人,採取威脅、恐嚇、毆打、打砸門窗、強買強賣、強佔等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以陳世堅為首要分子,溫慶壽、溫慶達、何發強為骨幹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犯罪集團通過高利放貸,非法索債,為獲取非法高額利息、財物,以威脅、恐嚇、滋擾、強佔、聚眾造勢、隨意損壞他人財物等手段,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當地的社會秩序、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公訴機關以被告人陳世堅、溫慶壽構成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以被告人溫慶達、何發強構成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請求法院依法判處。
為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富川法院在開庭前對未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何發強指定了辯護人。庭審前,該案合議庭成員仔細閱卷、研究案情,多次討論,確定爭議焦點。庭審中,法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本案爭議焦點進行了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控辯雙方針對案件事實、指控罪名、證據及量刑情節充分發表了觀點和意見。
整個庭審依法進行,過程規範有序,案件將擇期宣判。
07
羅義安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一審宣判!首要分子獲刑15年
2020年12月14日,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對以被告人羅義安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進行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羅義安犯非法採礦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搶劫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五千元;被告人羅亞健犯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搶劫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五千元;被告人羅亞湖犯敲詐勒索罪、搶劫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五千元;被告人羅厚成犯非法採礦罪、敲詐勒索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被告人陳甫森、梁海樓犯非法採礦罪,被告人陳興恩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十萬元至五千元人民幣不等的財產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始,被告人羅義安糾集被告人羅亞健、羅亞湖、羅厚成等人在某某村一帶,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通過實施非法採礦、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搶劫等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逐步形成了以羅義安為首,以羅亞健、羅亞湖、羅厚成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至2018年8月,該集團在某某村一帶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實施非法採礦1起、敲詐勒索1起、強迫交易1起、搶劫1起,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具體事實如下:
一、非法採礦的事實。2016年5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羅義安在未取得採砂許可的情況下,夥同被告人羅厚成、陳甫森、梁海樓在某村河道內非法採砂,共計2500立方,非法獲利175000元。
二、敲詐勒索的事實。2017年11月14日,利某等人經營的某投資有限公司取得某村2018年2月14日至2019年10月14日的採砂許可。2017年11月底,該公司僱傭員工進行採砂前期準備工作過程中,被告人羅亞健、羅亞湖、羅厚成糾集被告人陳興恩等人到砂場現場阻撓施工,並要求砂場與被告人羅義安談妥好後才能開工。砂場與羅義安多次協商未果。2018年初,砂場被迫答應每月交3萬元「保護費」給羅義安,並在某KTV交給羅義安6萬元現金。其中3萬元為羅義安將其砂場場地租給砂場的租金。後砂場於2018年4月至8月期間,分多次通過銀行轉帳轉給羅義安共計18萬元「保護費」。綜上,砂場通過現金及銀行轉帳方式支付給羅義安的「保護費」共計21萬元。
三、強迫交易的事實。2018年2月,被告人羅義安向某砂場股東薛某提出,讓砂場購買其自有的一輛鏟車,遭到砂場的拒絕。後羅義安以砂場不能正常開工為由脅迫薛某以2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該車。該車由羅義安指使羅亞健開到砂場,並由羅亞健與砂場管理人員陳某籤訂了「鏟車轉讓協議書」。
四、搶劫的事實。2018年3、4月期間,被告人羅義安家中建房需要砂石。後羅義安對砂場以不給拉砂便會鬧事相威脅,拉砂人員對砂場工作人員以暴力相威脅,由羅亞湖和羅亞健僱請的司機到砂場強行拉走河砂32.5立方(價值3575元)、鵝卵石10立方(價值600元),共計4175元。
八步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羅義安、羅亞健、羅亞湖、羅厚成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08
河池市掃黑除惡案件紀實系列——潘加誠等人涉惡案
09
最高獲刑12年!黃永光等7人「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當庭宣判
12月9日,大新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黃永光等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犯詐騙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首要分子黃永光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五萬元;骨幹成員周志、李志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六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其他4名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八個月至三年零三個月不等刑罰。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開始,被告人黃永光以無抵押、快速放款為誘餌吸引社會人員到其在龍州縣城家中成立的寄賣行借款,並糾集被告人周志、李志成、周德江、譚才智、林鵬、曹志勇等人到寄賣行上班,通過採取發放工資、固定上下班時間、統一用餐、分工協作等方式進行管理。黃永光提供資金對外放貸,誘騙或逼迫借款人、擔保人籤署大額「保單」等虛假借條來虛增債務。在借款人不按時償還高額利息後,採取侵入住宅、打砸損毀財物、噴字貼報、堵門鎖、潑灑汙物、恐嚇等暴力、軟暴力手段向借款人追債或者將借款人強行帶走。逐步形成了以黃永光為組織、領導者,周志、李志成為骨幹成員,周德江、譚才智、林鵬、曹志勇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追討未果後,黃永光便以虛假借條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非法佔有被害人錢財。
通過上述手段,該犯罪集團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共實施詐騙8起、尋釁滋事6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起,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永光等7人的行為分別構成詐騙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該院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其中5名認罪認罰被告人依法予以從寬處理,並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10
賀州市平桂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12月15日,賀州市平桂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李少劍、陳學文為首,黃光吉、吳衝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進行一審宣判。以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判處李少劍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以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判處陳學文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其餘11名被告人根據所犯罪行,分別被判處五年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以來,被告人李少劍先後糾集被告人陳學文、黃光吉、吳衝等人一起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逐漸形成了以李少劍、陳學文為首要分子,黃光吉、吳衝等人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上述成員常年混跡在一起,相互間參與聚眾鬥毆、故意傷害、開設賭場、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在故意傷害和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案中,隨時能夠召集成員,隨叫隨到,開設賭場案中成員固定,地盤穩定,長期盤踞在賀州市平桂區黃田鎮新村、清面村一帶,成員之間相互聯繫緊密,互相交叉作案,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犯罪集團。該集團成員經公安機關多次打擊後依舊屢教不改、爭強鬥狠、為非作惡,嚴重影響了當地的社會治安穩定,對當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和生活安定造成了極大的危害。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少劍、陳學文、黃光吉、吳衝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賀州市平桂區黃田鎮新村、清面村等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形成以李少劍、陳學文為首要分子,並以黃光吉、吳衝等人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被告人李少劍構成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陳學文構成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被告人黃光吉構成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吳衝構成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南天一劍
原標題:《走漏風聲、為黑社會組織集團開綠燈,兩個保護傘受審!廣西掃黑除惡最新戰果(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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