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小北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20年的最後一天,編劇於正發文,就《宮鎖連城》侵犯《梅花烙》版權一事向瓊瑤道歉。在道歉信中,他表示自己並非不願意承認錯誤,而是缺乏足夠的勇氣。
面對於正的道歉,瓊瑤在網上發文回應,她表示,於正的道歉,是給她2021年的新年禮物,「知錯能改,善莫大焉!這件不幸事件,總算落幕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於正道歉的同一天,郭敬明就小說《夢裡花落知多少》抄襲莊羽的作品《圈裡圈外》一事在微博上道歉。要知道,法院判決郭敬明向莊羽道歉已經是2006年的事了。
其實,於正和郭敬明的經歷有很多相似之處:作為文字工作者,兩人都曾陷入關於著作權的糾紛;在法院終審判決後,兩人均選擇拒絕道歉;如今,兩人又都選擇於2020年12月31日為多年前所犯下的錯誤道歉。難怪網友戲稱12月31日為「全國道歉日」,畢竟,連於正和郭敬明都在這一天道歉了。
「於正向瓊瑤道歉」一事在登上熱搜的同時,也使得幾年前備受關注的「瓊瑤訴於正案」再次回到人們的視野。以下是「瓊瑤訴於正案」中幾個重要的時間節點:
2014年5月28日,瓊瑤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於正、湖南經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東陽歡娛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東陽星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侵害其著作權。瓊瑤指出,於正未經其許可,擅自採用其創作的電視劇劇本及同名小說《梅花烙》中的核心獨創情節進行改編,創作電視劇劇本《宮鎖連城》,並由四家公司共同攝製了電視劇《宮鎖連城》。瓊瑤認為,被告嚴重侵犯了劇本及小說《梅花烙》的改編權與攝製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瓊瑤訴於正案」進行宣判。一審法院認定五名被告構成共同侵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電視劇《宮鎖連城》的複製、發行和傳播行為,賠償原告人民幣500萬元,於正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一審判決後,被告均表示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5年12月16日,「瓊瑤訴於正案」二審維持原判,瓊瑤勝訴。
2018年4月26日,由于于正敗訴後並未按要求公開道歉,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強制執行,在《法制日報》上刊登了判決的主要內容。
讀到這裡,相信大家可能已經感到頭暈了。然而,真正的案件審理過程的複雜程度遠遠超過我們的想像。到底有多複雜呢?複雜到需要寫一本書才能闡明其中所包含的各種問題。
《文藝作品侵權判定的司法標準:瓊瑤訴於正案的審理思路》一書就致力於探討「瓊瑤訴於正案」中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法律問題。值得一提的是,這本書的作者宋魚水、馮剛和張玲玲,正是「瓊瑤訴於正案」的一審法官,通過他們的講解,我們可以直接順著法官的思路,了解法院審判中到底是如何判定文藝作品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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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瑤訴於正案的爭議焦點問題
「瓊瑤訴於正案」無疑是一起極為複雜的案件。一方面,涉案主體眾多,被告不僅包括於正本人,同時也包含其他四家與電視劇《宮鎖連城》相關的公司;另一方面,涉案作品繁多,主要有五部,分別是劇本《梅花烙》、小說《梅花烙》、電視劇《梅花烙》、劇本《宮鎖連城》、電視劇《宮鎖連城》。其中,劇本及小說《梅花烙》為瓊瑤據以主張該案維權的原著作品,劇本、電視劇《宮鎖連城》為瓊瑤訴稱的侵權作品。
基於原、被告的訴辯主張以及對案件事實及法律問題的梳理,法官們將「瓊瑤訴於正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問題歸納為以下六點:
第一,劇本《梅花烙》著作權歸屬;
第二,小說《梅花烙》和劇本《梅花烙》的關係;
第三,瓊瑤女士所主張被改編和攝製的內容能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第四,《宮鎖連城》劇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劇本及小說的改編權;
第五,《宮鎖連城》電視劇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劇本及小說的攝製權;
第六,侵害改編權及攝製權主體及民事責任的認定。
其中,關於前兩個問題的答案是比較明確的:
第一,劇本《梅花烙》的著作權歸瓊瑤所有。雖然電視劇《梅花烙》字幕中有「編劇林久愉」的署名安排,但是根據林久愉本人出具的聲明書,瓊瑤才是劇本《梅花烙》的作者,林久愉只負責不具有獨創性的整理工作,電視劇中的署名安排只是為了提攜新人;
第二,小說《梅花烙》和劇本《梅花烙》都是瓊瑤的作品,前者由後者改編而來,但二者都具有獨創性,都依法享有著作權。
至於本案涉及的其他幾個焦點問題,則需要更加複雜而詳細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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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與表達的邊界
要想解決第三個焦點問題,即「瓊瑤女士所主張被改編和攝製的內容能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問題,我們首先要了解一個關鍵的問題,那就是思想和表達的區別。
著作權有一個重要的原則,那就是不保護作者的思想,只保護作者對思想的獨特表達。然而,在實際的操作中,我們往往很難區分什麼是思想,什麼是表達。以敘事性文字作品為例,作品的主題屬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每一處具體的描述則構成「表達」。
但是,處於主題和細節這兩個極端之間的內容,包括故事的情節、故事的結構、故事中主要的事件、事件之間的順序、人物的性格、人物之間的關係等屬於「思想」還是「表達」就難以認定。
思想還是表達難以界定
為了使人們更好地對思想與表達進行區分,作者提出了「金字塔」理論,即將一部文學作品中的內容比作一個「金字塔」,「金字塔」的底端由最為具體的表達構成,而「金字塔」的頂端是最為概括抽象的思想,中間存在若干的階段。人們可以根據特定內容在「金字塔」中的位置來判斷它屬於表達還是思想,當特定內容所處位置越接近頂端,越可歸於思想;而其所處位置越接近底端,越可歸於表達。
值得注意的是,對表達的理解不能僅限於表達方式或文字符號,更重要的應在於表達內容。文學作品中的表達可以包含故事的結構與故事的情節,包括主要事件、事件的順序、基於特定邏輯及布局形成的情節串聯整體、人物間的交互作用及發展等具有一定的具體性且能夠體現作者思想的獨創性成果。
在「瓊瑤訴於正案」中,瓊瑤主張被改編和攝製的內容包括:劇本和小說《梅花烙》的具體情節、基於具體情節形成的整體串聯、人物設置及人物關係。正是基於對思想和表達邊界的深刻理解,法院審理認為,瓊瑤提出的內容應該屬於著作權的客體範疇,能夠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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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編權與攝製權
在「瓊瑤訴於正案」中,「改編權」與「攝製權」是兩個備受關注的概念,而圍繞這兩個概念也產生了一系列爭議焦點問題,比如《宮鎖連城》劇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劇本及小說的改編權,《宮鎖連城》電視劇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劇本及小說的攝製權,以及改編權及攝製權主體及民事責任的認定。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一下改編權。根據《著作權法》規定,改編權,即改編作品,創造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屬於侵權行為。
改編最重要的兩個核心要素是保留原作品的原創性表達和附加新的原創表達,最終創作出新作品,這也是改編權所控制的兩個核心環節。
在「瓊瑤訴於正案」中,於正創作的《宮鎖連城》具有一定的創作性,屬於新作品,但是,判定侵害改編權的關鍵還需要考慮被告創作的新作品是否使用了原作品中的原創性表達,即能不能從在後作品中看到在先作品的獨創性表達的痕跡。
侵害改編權的司法判斷一般遵循「接觸+實質性相似」的判斷原則和方法。在改編權侵權判定中,首先要判斷被告是否接觸了原告的作品,或者是否具有接觸原告作品的可能。接觸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作品未發表但有證據證明被告實際接觸了該作品;二是作品已發表,處於公之於眾的狀態。滿足了這一條件以後,就需要對原告和被告的作品進行比對,判斷在後作品中的相關表達是否與在先作品中的相關部分表達構成實質性相似,而具體的判斷方法則與我們在上文中介紹的「金字塔」理論密切相關。
以「瓊瑤訴於正案」為例,一方面,電視劇《梅花烙》的播出時間和同名小說的發行時間要遠遠早於劇本《宮鎖連城》的創作時間,於正完全有機會接觸瓊瑤的作品,事實上,於正也曾多次在公共平臺上表達對瓊瑤作品的喜愛;另一方面,經過對原告和被告作品的比對,可以發現《宮鎖連城》前半部分使用的情節和人物關係等基本屬於《梅花烙》劇本和小說的主體框架和基本內容,二者內容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在後的《宮鎖連城》構成對於在先《梅花烙》劇本和小說的改編,前者對後者改編權的侵害是可以成立的。
聊完了改編權,我們再來看一看攝製權。根據《著作權法》規定,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將他人的小說、戲劇等作品拍攝成電影、電視劇等影視作品應當取得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使用作品中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構成攝製權侵權。
在「瓊瑤訴於正案」中,電視劇《宮鎖連城》根據劇本《宮鎖連城》攝製而成,內容基本一致,在劇本《宮鎖連城》與劇本、小說《梅花烙》之間存在演繹創作關係的情況下,該攝製行為依然屬於瓊瑤享有的原著作品攝製權控制範圍。各被告未經瓊瑤許可攝製電視劇《宮鎖連城》,事實上使用了瓊瑤劇本、小說《梅花烙》的創作內容,侵害了瓊瑤享有的攝製權。
看了以上的介紹,我們或許會有這樣的感覺:於正的劇本《宮鎖連城》侵害了瓊瑤原作品的改編權,而其他四個被告的公司參與攝製的電視劇《宮鎖連城》侵害了瓊瑤原作品的攝製權,雙方各自承擔特定責任,界限分明。然而,真實的情況並沒有這樣簡單。
事實上,劇本《宮鎖連城》雖然由於正直接創作,但是只有在各公司審查同意劇本內容之後電視劇《宮鎖連城》方可拍攝,因此,其他幾家公司實際上參與到了劇本《宮鎖連城》的創作,對劇本創作存在「共同的意思聯絡」,共同侵害了原告瓊瑤的改編權。
而電視劇《宮鎖連城》的攝製雖由於正以外的其他各被告直接執行,但劇本《宮鎖連城》的創作為電視劇的攝製提供了基礎,劇本《宮鎖連城》的創作工作屬於電視劇《宮鎖連城》拍攝、製作的其中一環,因此,於正為電視劇《宮鎖連城》的拍攝提供了實質性的幫助,與各被告之間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就是「瓊瑤訴於正案」中涉及的幾個爭議焦點問題。要知道,這些問題僅僅是案件審理中最核心、最關鍵的問題。如果再考慮與案件相關的各種細枝末節,足以想見全案的複雜程度,藉助法律武器保護支持產權的難度由此可見一斑。然而,正是在無數法律從業者乃至社會各界的不斷努力下,原創者們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更加有效地保障,當代中國文化的創新與發展才能在法治化的軌道上順利運行。
三位主審法官為你揭曉「瓊瑤訴於正案」中為什麼一定要讓於正道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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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昱璋 黃泓
觀點資料參考:
《文藝作品侵權判定的司法標準:瓊瑤訴於正案的審理思路》
原標題:《於正終於向瓊瑤道歉,你知道這個道歉來得有多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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