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胡搞亂搞比啥都強;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日前,山東濰坊當地的一人民法院對於一起故意傷人案進行了宣判。
打人者杜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入獄一年,其實說起這起案件被打的王某也是引發過錯的一方。
事情還得追溯到19年的7月13日,當時回家的杜某看見自己的妻子袁某正在和王某偷情。
拿人要拿贓,捉姦要在床。
王某都光著膀子躺在床上了,一切已經不言而喻。
杜某衝冠一怒,直接對著王某就是一頓拳打腳踢,後續經過傷情鑑定,王某的傷構成輕傷二級。
警方隨即以故意傷害罪對於杜某提起公訴。
不過針對於自己的行為,杜某有著自己的說法。
他認為王某是非法侵入住宅的陌生人,他是害怕對方受害自己從而實施防衛行為。
關於這點,法院進行了駁回,認為王某是袁某自願領回的,不算是陌生人。
而且根據現實情況和他人口供也表示,杜某對於王某實施毆打的原因並非是因為對方非法入侵住宅。
因為王某當時的行為沒有構成緊迫性,而且在挨打期間全程沒有還手。
所以可以認為是杜某因為自己的老婆袁某和王某有婚外情,所以衝動打人。
其實這件事本來可以不用判得那麼重的,因為王某對於這件事的引發也有一定的過錯。
但是有一個很重要的點,杜某曾經因為故意傷害罪受過刑事處罰,這個情況被考量到了量刑裡邊。
所以最終判決有期徒刑一年。
缺舟:
對於法律它可以適用於人情,但是絕對不能只有人情。
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
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
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關於輕傷二級的具體介紹這是不再贅述因為涉及的每個部位都有詳細的鑑定標準。
我們只需要明白,只要是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基本上很多案例都是在達成了協議之後,打人者還是被判刑。
所以現在法律對於一時衝動的處罰真的很嚴格,一定要掌握好相當的尺度。
那有人也說了,抓姦在床怎麼辦?
打傷是不行,但是其他小懲大誡還是可以的。(當然是要在情理之中)
但其實最重要的是進行反思,之所以弄到如今這種地步,自己佔了多少的原因,這當然是為了以後更好地進行生活。
也要權衡利弊,看看以後有沒有必要再維繫雙方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