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在哪

2020-12-11 西部文明播報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正式籤約之前雙方已經達成籤約的共識,但是因為對方當事人惡意進行蹉商等行為導致受害人遭受損失所應當承擔的責任。而違約責任是指一方當事人因為不遵守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那麼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在哪呢?接下來由小編...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行為類型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2條和43條的規定,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藉口,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此處所說的「惡意」,是指假借磋商、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主觀心理狀態。惡意必須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行為人主觀上並沒有談判意圖,二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給對方造成損害的目的和動機。惡意是此種締約過失行為構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此種情況屬於締約過程中的欺詐行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並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而且無論何種欺詐行為都具有兩個共同的特點:

(1)欺詐方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

(2)欺詐方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

3、洩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所謂洩露是指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他人,包括在要求對方保密的條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業秘密,以及向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其披露當然是違背權利人的意思的。所謂不正當使用是指未經授權而使用該秘密或將該秘密轉讓給他人。如將商業秘密用於自己的生產經營,由自己直接利用商業秘密的使用價值的行為或狀態,或非法允許他人使用。無論行為人是否因此而獲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種情形以外的違背先契約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過程中常表現為,一方當事人未盡到通知、協助、告知、照顧和保密等義務而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失的情形。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在哪

1、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違約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

2、性質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數額等。

3、賠償範圍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賠償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以求回復到先前的狀態;違約責任則賠償當事人的期待利益損失,目的在於達到猶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狀態;在具體的責任形式上,締約上過失責任表現為單一的損害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則表現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等。

4、損害賠償的限度不同。基於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失賠償原則上不能超過違反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在締約上過失責任中則不存在這樣的限制性規定。

三、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

(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損害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主要是於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而致相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應由加害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為最高限額問題。

固有利益賠償範圍主要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基本內容一般應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的賠償。此外致殘的還應包括殘疾人生活補償補助費、殘疾用具費損失、被扶養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致死的還應包括喪葬費的損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就固有利益損失中的人身損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二)信賴利益的賠償範圍

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締約費用,如為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在哪的相關內容。兩者主要在發生時間、性質和賠償範圍等方面存在差異,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籤訂以前發生,而違約責任在合同籤訂後發生,締約過失責任必須要以存在過錯為成立要件,而違約責任不以過錯的存在為成立要件。如果你對締約過失責任還有任何疑問,歡迎諮詢的律師。

來源: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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