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還規定:「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由此可見,安排符合條件的職工休帶薪年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當然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也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但並不意味著跨年度後,未休完年休假的勞動者的相應權利就完全喪失了。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即只有當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未來夥伴公司規定,當年年休假在次年3月底未休完則失效作廢,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單位要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責任,必須拿出兩方面的證明材料:一是單位對職工年休假已做出了安排;二是職工不休年休假是其本人原因,且提出了書面申請。
實踐中,企業可在年初核准職工當年休假天數,並要求職工所在部門在平衡本部門工作休息時間的基礎上,與每位職工本人一起商量制訂其全年的休假計劃,並按時考核部門執行情況。如果員工未按休假計劃休假,則視為因本人原因放棄休假,企業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