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及年假,是一種帶薪休假,國家專門制定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來對其進行規範。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用人單位對其設置了很多條件。
一、享受資格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所規定的這12個月並非要求必須在同一家公司。即社會工齡連續滿12個月就可以,可以是在同一或者不同企業工作期間。
大部分企業規則:員工入司滿一年後,可享受年休假。即進入新公司都要從入司之日起計算滿一年後才能享受公司的年休假。這是錯誤的。
二、享受天數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所規定的累計工作時間,是指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來確定的全部社會工作時間的累加。
大部分企業規則:只計算在本公司累計的工作時間。並沒有把你曾經的工作時間進行累加來計算。這是錯誤的。
三、天數折算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公式:(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四、假期衝抵
1、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滿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如果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病假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年休假屬於非強制性休假,企業可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但需考慮職工本人意願。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