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啦,你的年休假休了嗎?關於年休假,這篇給您講明白→

2021-01-11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20年馬上就要結束啦

大家的年休假都休了嗎?

年休假有幾天?

沒休的年休假能跨年度安排嗎?

哪些情形下不能享受年休假?

關於年休假的這些疑問

今天給您講明白!

01

年休假有幾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02

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嗎?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03

什麼情形下,職工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04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按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應該如何處理?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七條規定: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這些都記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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