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一房兩賣是指出賣人先後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又稱房屋的二重買賣。
一房兩賣,由於標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現出賣人同時履行兩個合同的情況。也就是說,出賣人在履行了一個合同後,對另一個合同的履行必然產生違約問題。如何防止一房兩賣?
一、一房兩賣不同情況如何處理?
1、 出賣人籤訂兩份合同,與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
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
前買受人享有的是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是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此時,合同上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
2、 前買受人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後,又與他人籤訂買賣合同。
此時,由於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是出賣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於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關於無權處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3、 兩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
在兩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而兩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講,買受人只能通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基於先後買賣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債權,是處於平等地位,並無位序關係,故前買受人及後買受人均得隨時向出賣人請求履行債務。
二、如何防止一房兩賣的情況?
1、 買房時一定要及時網籤,嚴格採取資金監管及資金託管的形式進行交易。
根據目前的房屋買賣交易設置,二手房網籤可以使房產交易透明化,通過規範合同文本,充分保障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備案有效防止一房兩賣。同時,買房者在籤訂購房合同時,應儘量能夠明確「一房兩賣」等禁止性規定,並加重此種行為的違約責任。
2、 購房者要調查所購房屋的產權,提存房屋產權證。
從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到正式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之間還有一段時間。由於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波動,賣房者有可能在這段時間內將房屋以較高價格轉讓給第三人。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購房者可以調查所購房屋產權,提存房屋產權證,對賣房者的「一房兩賣」行為加以防範。
3、 購房者應儘量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記後再向賣房者支付首付款。
這樣安排可以避免部分賣房者通過對房屋「一房兩賣」而詐騙購房者的購房款,從而避免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