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環保組織早已不再是「環保組織發起人」的表達需要,而是社會強大的需求。這需求是如此的強勁和廣闊,以至於整個社會出現了嚴重的供求不平衡。一個人無論是想認知自然,還是想參與環境傷害事件的幹預;一個人無論是為了維護自身的環境權益,還是為了維護某個物種的生存權利,都會在起念的第一時間想到,去尋找離他最近的環保組織——雖然,他經常找不到,於是,只能自己去想辦法創立一家。
前些年,我曾經盲目地預言,中國每個縣城都會出現至少一個環保組織,甚至不少村鎮也會出現環保組織。我還曾預言,環保組織在中國已經成為一個行業,正在引領年輕人的創業和就業洪流。臺灣當前的狀態似乎對驗證我的預言頗為有利,臺灣除了各城市都有不少環保組織在奔騰跳躍之外,那些基於各個微型社區的「社區發展協會」,正在把社區的諸多公益業務承擔到身上,而這任務中很重要的一塊,就是環境保護,因為幾乎所有人都意識到,如果一個人無法保護本地的環境質量,那麼其他的生存理想都會失去最基本的依託。
但有意思的是,無論是關注宏大事件的環保組織,還是各類「在地」的環保組織,似乎籌資都有些困難,有些機構甚至負債經營。理由說起來好像有幾個,一是由於臺灣在聯合國沒有席位,國際基金會很少駐足臺灣,因此,來自國際的環保能量無法傳遞到臺灣身上。二是臺灣的一些巨型公益慈善組織,尤其是慈濟,佔領了島內主要的社會捐助通道,流到它身上的資源太多,就意味著滲到環保組織身上的流量不足。三是臺灣的公眾對環保組織捐款的意願仍舊不很強烈,大家像世界上其他地區一樣,對與人直接相關的公益慈善事業,比如宗教、文化、教育、醫療、扶貧等,比較更加傾動心思。
臺灣的環保組織是可以直接向公眾募捐的,既然如此,為什麼公眾還是缺乏支持環保組織的通路呢?是不是環保組織在籌資方面還偏向於靜態?在網站上發布籌資聲明,或者通過電子郵件發布籌資啟事,可能都不太容易感動人心。在名片上再顯眼地印上所在組織的帳號,似乎也讓接了名片的人無動於衷。或許,頻繁地組織大量的籌資活動是必要的。這樣的活動必須高密度低數額,最好每次有明確的項目用途說明。也許,任何一家環保組織都需要成立籌資部,頻繁地設計、組織直接面對公眾的籌資活動。我們的籌資不能再依靠災難來震動,也不能指望少數的大款來獨佔鰲頭。在微公益時代,最可能的籌資方式就是面向普通人、陌生人,每次數量可能很少,但持續設計旗幟鮮明的籌資活動,可能一年積累下來,數額也必然可觀。一切公益力量來自於民間,來自於每一株小草。如何才能讓這些散亂、微弱的草民力量,匯聚起來,指向一處,讓想要發揮功力者有處揮發,顯然是環保組織需要面對的重大挑戰。
這是臺灣帶給我的第一個刺激,關於環保組織的想像力,關於環保環保組織的膽識。
但資金的困難並沒有阻擋環保組織做出些驚天地泣鬼神的業績。因為反對國光石化,環保組織們想出了用環境信託來對付的辦法。國光石化計劃侵佔的那一大片溼地,既是鳥類的重要棲息地和覓食地,又是著名物種「媽祖魚」——中華白海豚的重要棲息地。這樣的土地既然可以賣給國光石化,以一平方米100新臺幣的價位,那麼,這片土地當然也可以賣給數萬名甚至數十萬名公眾,然後由公眾委託一家環保組織來統一監管。價錢沒得說,你捨得以一平方米100塊錢賣給國光石化,公眾就捨得以高於100新臺幣的價錢——比如119新臺幣。環保組織需要的不是出錢,而是要持續發動公眾來認購,並在認購過程中促進環境信託協議的真正落地。這樣的一種公眾倡導行為,既是一個籌資過程,又是把保護行為泛社會化的過程。把土地劃分出幾萬個平方米之後,確定每平方米為一股,然後通過媒體持續向公眾進行招股;每人可以認購幾股,但不可以多認購——這樣既防止大股東的霸權,又可以讓更多人參與。
數萬公眾認股之後,問題卻出現了,臺灣當局說,臺灣沒有環境信託方面的法規,那麼多公眾要認購的土地,不知道該怎麼進行交易。有人建議,公眾可以先行委託一家環保組織出面去統一監管和籤訂購買協議,認購的公眾只對環保組織,然後環保組織再直接面對土地出讓方。土地出讓方推託說,他們以前沒有做過這樣的生意,把土地賣給一家公司,比較熟練,但是把土地賣給一家環保組織所代表的千萬「環保股民」,以前沒有經驗,不知道該怎麼賣。因此他們建議環保組織代表環保股民去向「有關部門」進行諮詢。有關部門的回答是,這個事情不歸他們管,環保組織和環保股民想與誰交易,你們就和誰協商,你們雙方之間你情我願,就可以做生意。
事情似乎就僵在了那裡,有人很自然地,開始打起了立法的主意。很多人希望社會的一切行為都有法律來支撐,很多人認為沒有法律支撐的行為就是違犯法律的行為或者是無法想像的行為。於是有人建議,臺灣應當出臺《環境信託法》,允許公眾出於保護的目的,信任地委託一家或者多家環保組織對公眾的環保能量進行統一的調度和監管。但有人卻又在那說,一切的法律應當有事實作為基礎,如果沒有事實的真實發生,法律缺乏足夠的實證性和內生性,僅僅由於一時的社會運動或者少數人的提議,就出臺法律,難免有些倉促。是先有法律還是先有行為?是法律支持行為還是行為支持法律?臺灣正在發生的「反國光石化」運動,成功地給社會出了一道難題。
草根環保組織的工作每天都是在面對困難。這困難不是環保組織製造,也不完全得由環保組織來解答。環保組織如果能夠像解題一樣,通過積極的實驗和衝撞,讓難題按照步驟或者不按照步驟,一步一步引導公眾逼近最後的答案,讓難題那種鮮明的刺痛感刺激著社會遲鈍的神經,其實就離破解這道難題不遠了。因此,一個環保組織有沒有足夠的膽識,有沒有足夠的想像力,其實就在於挑戰難題的過程中,能給出多少種解法,能創造出多少種「不可能的可能」。
這是臺灣帶給我的第二個刺激,關於環保組織的膽識,關於環保組織的想像力。
臺灣南部有一條幾公裡長的濱海步道,叫阿朗壹古道,據說這是臺灣留下來的最後一段尚未被公路所破壞的自然小道。臺灣是個島嶼,面積不算大,因此,很自然地,執政府就想用公路貼著海岸給臺灣劃個圈,這樣,你開著車,就可以很暢快地繞島嶼一圈,顯得又充實,又傳統,可欣賞風景,又可完成人生美夢。可沒有人去想過,為什麼一個島嶼,一定要用公路劃個圈。
阿朗壹古道有一段在屏東縣,一段在臺東縣,據說臺東縣比較支持順著海邊修建公路,而屏東縣比較不支持,尤其是屏東縣縣長,居然比較強硬地把阿朗壹古道設定為自然保留區,以縣長令的方式。按照臺灣的法律,縣長令只有半年的有效期,要想成長長久的自然保留區,只有一個辦法,就是臺灣的執政府能夠通過這個訴求,而不是停留在縣級的層面。
有幾個村莊很想修建公路,他們相信修建公路能夠帶來富裕。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我第一次在村莊層面看到村民為了發展經濟而強烈要求「修建公路、破壞自然」。他們成立了村民自救會,在村各顯要處,拉上了很多橫幅,有的詛咒縣長,有的呼籲社會支持,有的對法令提出質疑。不管是什麼,反正鮮明地表達了當地村莊想通過修路以求發展的信念。
阿朗壹古道對喜歡徒步的人是有致命的吸引力的,而且古道邊的海灘,還有一個世界級的景觀,就是長達十數公裡的礫石灘,這些礫石不知何年何月形成,也不知道未來會是什麼樣的命運。所有徒步的人都會順便欣賞這條礫石灘的美景,他們相信全世界只有一條這麼連續這麼綿長的礫石灘。臺灣的步道協會是非常強大的公益組織,在他們的發動下,這條步道成了無數人生命中必須行走的一段歷程。但有意思的是,無論是學者還是環保組織,在促進保護古道、反對修路的過程中,都沒有與反對保護的村民自救會形成實質的接觸,他們要麼說時機不到,要麼說村民無法接觸,或者一接觸就會起嚴重衝突。有些環保組織在村莊裡開展生態旅遊培訓,也有學者在村莊裡進行初步的環境社會學調查,有很多機構在公益組織的倡導議題聯署平臺上發動公眾聯署——據說已經有數萬人籤名要保護這條古道,據說如果籤名人數能夠達到10萬人,那麼對任何政府部門都將具備極大的攻心力。
但顯然,整個局勢處於僵持狀態。需要什麼樣的魅力和智慧,才有可能打破堅冰呢?一切矛盾的化解,終究需要依靠利益相關方尤其是直接利益當事人的充分溝通。要麼你說服我,要麼我說服你,要麼誰也說服不了誰最後拿出個妥協方案。生活要繼續,發展或者不發展,都不是問題。但社會都有解決矛盾衝突的衝動。環保組織在這個衝動的脅持下,在什麼樣的時機,做出什麼樣的舉動,才是真正的解決問題呢?
這是臺灣給我的第三個刺激,讓我每天都在想,環保組織需要什麼樣的膽識,需要什麼樣的想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