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3日訊 12月3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官網發布了《國際溼地城市認證提名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意見徵求將從2020年12月03日持續到2020年12月16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官網截圖
以下為徵求意見稿原文:
國際溼地城市認證提名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履行《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溼地公約》(以下簡稱《溼地公約》),規範國際溼地城市認證提名,加強溼地保護管理工作,提高全社會溼地保護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依據《溼地公約》締約方大會決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際溼地城市是指按照《溼地公約》決議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由中國政府提名,經《溼地公約》常務委員會批准,頒發「國際溼地城市」認證證書的城市。參與國際溼地城市認證的應為直轄市的區、省轄市(地級市與副省級城市)和縣級市全域。
第三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組織國際溼地城市認證提名相關工作,具體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溼地管理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溼地公約履約辦公室)承擔。
第四條 國際溼地城市的創建和發展應當遵循生態文明思想,堅持全面保護、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參與認證的城市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區域內應當至少有一處國家重要溼地(含國際重要溼地)或者兩處省級重要溼地。
(二)區域溼地資源稟賦較好,滿足濱海城市溼地率≥10%,或者內陸平原城市溼地率≥7%,或者內陸山區城市溼地率≥4%,且溼地面積3年內不減少,溼地保護率不低於50%。
(三)已經把溼地保護修復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國土空間規劃中有專門針對溼地保護修復的內容;編制了溼地保護專項規劃,安排了資金支持溼地保護修復。
(四)當地人民政府已經建立相關的國際溼地城市創建工作機制。已經成立溼地保護管理的專門機構,配置專職的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溼地保護管理工作。
(五)所在的地級及以上城市已經頒布溼地保護法規或規章,並且將溼地面積、溼地保護率、溼地生態狀況等保護成效指標納入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等制度體系。
(六)已建立專門的溼地宣教場所,面向公眾開展溼地科普宣傳教育和培訓。建立了溼地保護志願者制度,組織公眾積極參與溼地保護和相關知識傳播活動。
(七)該城市針對本條第一款所列溼地開展了以下工作:
1.已經採取溼地保護修復措施並取得較好成效。
2.已經建立溼地生態預警機制,制定實施管理計劃,開展動態監測和評估,在遇到突發性災害事件時有防範和應對措施。
3.溼地利用方式符合生態優先及合理利用原則,同時綜合考慮溼地保護及溼地供給、調節、文化以及支持功能的有效發揮。
(八)近3年內在針對本條第一款的溼地未從事開(圍)墾、填埋、排乾、擅自改變用途及永久性截斷水源等活動,且在其他溼地未發生重大案件和破壞行為。
第六條 國際溼地城市的認證提名工作原則上每三年組織一次,由城市所在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推薦,具體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 參與認證的城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的推薦函;
(二)國際溼地城市推薦書(見附件);
(三)宣傳視頻;
(四)上述第五條的逐項證明或說明材料。
第八條 對推薦材料不實或者故意瞞報,以及出現其他嚴重影響推薦工作情形的,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將根據實際情況暫停其提名工作。
第九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組織專家評審,確定提名名單,由《溼地公約》有關機構根據相關程序評審和頒發國際溼地城市認證證書。
第十條 國際溼地城市認證證書有效期為六年。
第十一條 已獲得認證的國際溼地城市有意願繼續保留稱號的,須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一年,由城市所在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提出。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對符合保留條件的城市,按程序提交《溼地公約》秘書處。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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