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越洋科技、林明...

2020-12-22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當事人:廣西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越洋科技),住所: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港口區

林明,男,19618月出生,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

林珊,女,19741月出生,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

廖雪瓊,女198212月出生,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

曾雲彬,男,19698月出生,住址:雲南省宣威市。

鄧小麗,女,19811月出生,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

黃詩衍,女,198510月出生,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越洋科技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越洋科技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未按規定披露與關聯方的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造成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一)越洋科技與雲南可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可睿化工)構成關聯關係,相關交易構成關聯交易

可睿化工由黃詩衍、廖雪瓊於20151月發起設立,註冊資金100萬元,越洋科技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林明知悉該公司設立情況。20154月,廖雪瓊任職越洋科技董事,黃詩衍任職越洋科技董事會秘書。20151月至20162月期間,可睿化工由廖雪瓊和黃詩衍各持有50%股份,廖雪瓊擔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黃詩衍擔任總經理。20163月,廖雪瓊和黃詩衍分別將名下股份出售轉讓,並不再擔任可睿化工相關職務。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6關聯方披露》第四條第十項規定,20154月至20162月期間,越洋科技與可睿化工構成關聯關係。20154月至20162月,越洋科技向可睿化工採購貨物金額為1,767.80萬元,構成關聯交易。

  (二)越洋科技與Linphos Chemical,Inc.(以下簡稱Linphos公司) 構成關聯關係,相關交易構成關聯交易

Linphos公司的企業註冊信息顯示,該公司CEO(執行長)為林明,CFO(財務長)為林珊。林明是越洋科技的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其承認對Linphos公司涉及磷酸的業務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林珊是越洋科技副董事長。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6關聯方披露》第四條第十項規定,越洋科技與Linphos公司構成關聯關係。2015年、2016年、2017年,越洋科技向Linphos公司銷售貨物金額分別為4,654.45萬元、4,379.62萬元、744.82萬元,構成關聯交易。

越洋科技在《公開轉讓說明書》、2015年年報、2016年半年報和年報以及2017年半年報和年報中未按規定披露上述關聯方及關聯交易。越洋科技在2015年年報、2016年半年報、2016年年報中虛假披露與可睿化工、Linphos公司不存在關聯關係。

  二、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資金情況

林明主持召開,林珊、廖雪瓊以及越洋科技董事、總經理曾雲彬和董事、財務總監鄧小麗參加會議,商定由越洋科技向控股股東廣西越洋化工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越洋集團)提供借款,用於解決越洋集團資金緊張問題。根據上述會議決定,20161229,越洋科技與越洋集團籤訂《借款合同》,約定越洋集團於20171120181231按需求向越洋科技分批借款人民幣2億元。20171月至12月期間,越洋科技實際向越洋集團提供資金累計23,492.52萬元。其中,20171月至6月期間越洋科技向越洋集團提供資金累計9,987.47萬元。截至2017年底,越洋集團累計歸還4,687.42萬元。截至20196月末,尚有18,805.10萬元未歸還。

對上述控股股東資金佔用事項,越洋科技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報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530,越洋科技在2017年年報和《關於補充確認控股股東資金佔用情況說明的公告》中披露了控股股東資金佔用情況。201883,越洋科技2018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通過《關於補充確認控股股東資金佔用情況說明的議案》。

以上事實,有越洋科技相關公告、書面情況說明、財務憑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協議、相關銀行帳戶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越洋科技未按規定披露與可睿化工、Linphos公司的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虛假披露與可睿化工、Linphos公司不存在關聯關係,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資金情況,所披露的《公開轉讓說明書》和相關年度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構成《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越洋科技董事長林明和副董事長林珊在Linphos公司分別擔任CEOCFO,分別是越洋科技未披露、虛假披露與Linphos公司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董事長林明知悉可睿化工設立情況,時任董事會秘書黃詩衍、董事廖雪瓊分別出任可睿化工股東、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和總經理,林明、黃詩衍是越洋科技未披露、虛假披露與可睿化工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廖雪瓊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董事長林明組織,副董事長林珊、總經理曾雲彬、時任董事會秘書廖雪瓊、財務總監鄧小麗參與討論決定越洋集團非經營性佔用越洋科技資金事項,林明、曾雲彬、廖雪瓊、鄧小麗是越洋科技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資金佔用事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林珊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越洋科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二、對林明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三、對林珊、廖雪瓊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四、對曾雲彬、鄧小麗、黃詩衍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帳號:7111010189800000162,聯行號:302100011106,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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