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朋好友要求搭順風車的現象較為普遍,然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涉及賠償問題時,往往又會引發駕駛人與搭乘人之間的矛盾。究竟應不應該追究駕駛人責任?
□河南法制報記者 馬建剛 通訊員 馬領海 張國憲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張某春從洛寧老家去義馬,同村的張某、程某某、董某某要求趁車,張某春接受了他們的請求。途中,張某春駕駛的轎車與李某駕駛的貨車相撞,轎車側滑又與溫某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張某、程某某、董某某受傷,三車損壞。2019年11月24日,張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19年12月11日,義馬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春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訴。
義馬市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春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其重大過失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公安機關認定張某春負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考慮到張某春具有自首情節,且主動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屬於免費好意搭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依法判處張某春拘役6個月,緩刑7個月。
法官說法
無償搭乘不是現行法律規定的民事合同行為,無償搭乘發生交通事故能否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無償搭乘屬於好意施惠,本身屬於道德範疇,如過分強調保護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責任,這與法律追求的社會效果不符。對於「好意搭乘」引發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多是親戚、朋友等關係,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與其他普通案件區別對待。
即將施行的民法典對此有明確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車輛所有者一經允許他人搭乘,即負有將搭乘人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搭乘者請求搭乘,並不意味著同乘者自願承擔行程中的風險,也不意味著賦予了對方在其人身受到傷害時免責的權利。法院判決車輛所有者承擔責任,並不是否定助人為樂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為樂者在幫助他人的過程中也要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