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1 17: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編者按
為進一步宣傳民法典,弘揚新時代法治精神,引領全社會形成知法、懂法、崇法、守法的良好氛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與今晚報聯合主辦、共同推出民法典宣傳專欄——讓民法典深入人心。該專欄以記者小李的視角,邀請本市各法院法官對讀者普遍關心的民法典熱點問題,以簡潔通俗的語言深入淺出地講解,向讀者傳遞民法典的知識內涵和立法精神,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裡。
01
案件解說
無償搭車
同事之間,順路無償搭車上下班;朋友之間,無償幫忙接送等等事情,在我們的生活中十分常見。
這種基於好意,一方讓另一方無償搭乘機動車的行為被稱為「好意同乘」。
這是一種善意施惠行為,其實質是助人為樂。具有無償性,不收費、不具有其他利益交換的性質。
?
那麼,在此前提下,車輛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員受傷,駕駛人是否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02
法官解讀
究竟是誰的責任?
東麗區人民法院法官楊紅俠介紹,在民法典出臺前,我國法律對好意同乘未作出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但是,好意同乘中的被搭乘人責任的減輕,不屬於上述可以減輕責任的法定情形。
具體到司法實踐中,法官多數情況下,只能基於公序良俗、人性司法等價值的考量,減輕被搭乘人的責任。
03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出事故,善意供乘人擔責與否要看交通事故認定。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該機動車一方對此次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車輛駕駛人應當擔責,但其基於好意同乘的事由,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駕駛人具有侵權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則不能以好意同乘作為減責事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該機動車一方對此次交通事故沒有責任,搭乘人所遭受的損失應當由對方車輛責任人做出相應的賠償。
END
來源:今晚報
作者:李 倩
製作:崔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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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小李看「典」 | 無償搭車出事故 駕駛人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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