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在大城市上班,開車又容易堵車,坐地鐵又太擁擠,所以上班出行讓人很頭疼。於是就出現了多人拼車上班,或者開車上班途中接順路的,可以分攤點油費。也有的比較好心或者應同事要求,無償載同事上班,不收費。
胡某是某公司的職工,順路搭載劉某等幾位同事一起上班,哪知中途車輛翻入溝裡,致使車中多人受傷,其中劉某受傷最嚴重。後經交警部門認定,胡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劉某受傷後住院治療,出院後,也就自己的人身損害提起了訴訟,狀告胡某,要求胡某承擔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夥食補助費等各項損失合計20多萬元。
友誼的小船說翻就翻,胡某心裡也覺得委屈,明明是無償搭載,而且還是應劉某的要求,現在發生了事故,就要求他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從情理角度來說,他覺得自己做好事不但沒好報,還要承擔巨額賠償。
法院認定:胡某無償搭載同事的行為屬於「好意同乘」,但是「好意同乘」不免賠,可減輕責任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胡某表示,自己沒有收同事一分錢,而且是應劉某的要求,自己沒有過錯。該事故完全屬於意外,並且在事故發生後的第一時間,胡某也實施了救助行為,將劉某送至醫院,並且墊付了醫療費。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後認定,胡某的行為構成「好意同乘」,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該行為是值得肯定和讚揚的,但是胡某也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所以胡某還是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
其實《民法典》對於「好意同乘」的行為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其中有幾個點需要注意:
1、得是非營運機動車並且無償。如果是營運機動車,帶有賺錢性質,比如順風車接客收費,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就不能援引上述的條款。
2、屬於該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如果是與別的機動車相撞,並且是他人的責任,那麼承擔賠償責任的也是他人。
3、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如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也不能根據該條款減輕其賠償責任。
《民法典》將「好意同乘」的行為加進去,就是為了讓好人敢於做好事,發揚樂於助人的精神。最重要的還是,車輛駕駛人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既然同意別人搭乘,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責任。否則出了事故,還要承擔賠償責任,情理上來說,也是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