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載同事回家卻出了意外,同事搶救無效死亡,男子被判百萬賠償

2020-12-17 瀟湘晨報

小楊與小陳原是關係不錯的同事。可一場意外,小楊離開了人世,小陳也被小楊的家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180萬。

好心載同事回家,半路發生意外

事情發生在今年6月18日。那天,天下著大雨,因公司業務繁忙,一直到晚上十點多,大家才陸續下班。因時間晚了,天氣又差,不好打車,小陳便提出讓小楊載自己的電動自行車回家,小楊聽了一口答應。於是,二人一同坐上電動自行車離開了公司。可不幸就這麼發生了。在電瓶車行至某路口時,由於路面顛簸、雨天路面溼滑,小楊一時沒有抓穩,從電動自行車上重重摔下,頭部著地受傷。小陳立馬停車撥打120,將小楊送往醫院。可惜的是,經過兩天兩夜的搶救,小楊還是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事後,交警認定,這起事故引發的根本原因是小陳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存在違反規定載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因此,小陳負事故全部責任,小楊不負事故責任。小楊的意外讓其家人無法接受。小楊的近親屬多次與小陳協商賠償事宜,但因賠償數額較大,雙方一直未能達成一致。就在不久前,小陳收到了法院傳票,小楊的家人將其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醫藥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合計180萬餘元。

法院判決:雙方擔責,按過錯程度酌情賠償

近日,該案在杭州濱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官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小陳是出於善意同意小楊搭乘其電動自行車回家,其行為符合「好意施惠」的行為特徵。但小陳在駕駛車輛時仍然負有高度的安全注意義務,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車輛,不能因為免費搭乘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於不顧。小陳在事故發生時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中「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限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規定,應承擔小楊賠償責任。但另一方面,小楊作為一名成年人,應對自身的生命健康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在乘坐電動自行車時未佩戴頭盔、未抓牢扶好,導致其從電動自行車上摔下,因此對損害結果的擴大也有一定過錯。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由小陳承擔80%的賠償責任,對於本次事故造成的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家屬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交通費等損失,按照責任比例,扣除小陳已先行墊付的1萬元,判決小陳賠償經濟損失134.5萬元。

什麼是「好意施惠」?

好心載人卻被判賠百萬元,法院判決中提到的「好意施惠」是什麼意思?好意施惠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使另一方受惠的行為。好意施惠關係在民法上雖未有規定,但社會生活中大量存在,如請客吃飯、搭順風車等。法官解釋,好意施惠關係本身不受法律的調整。但當好意施惠行為給受惠人造成損害時,已超出了好意施惠行為本身的範疇,法律應該對此加以調整。對於他人生命、身體健康的注意義務,不能因好意施惠而減輕或免除。對於好意施惠造成的損失,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施惠方存在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責任比例應就個案情形進行綜合認定。法官提醒: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法律也倡導民事主體積極從事互幫互助的民事行為。但好意施惠關係中的施惠人亦應盡到注意義務,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因為好意施惠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於不顧,避免「好心辦壞事」。

【來源:杭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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