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除了自駕車、乘坐網約車之外,很多人還會選擇搭朋友的便車出行,以儘量減少乘坐公交、地鐵的頻次。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謝靜通過兩個典型案例提醒車主注意,「順路帶人」時如因自己的原因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搭乘人蒙受損失,並不能因「好心」、無償就完全免除法律責任。
分文不取並不意味著完全免責
孫女士與王先生是同事,兩人住得挺近。以前,孫女士開車上下班,王先生則乘坐地鐵。疫情發生後,王先生問孫女士能否順路捎他去上班。孫女士好心答應了,可沒想到一天上班途中,孫女士一個沒留神發生了交通事故,王先生也在事故中受了傷。醫療費、誤工費等等這些損失該由誰承擔呢?
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謝靜介紹說,孫女士無償捎王先生上班的行為應構成「好意搭乘」,但這種「好意」卻並不意味著孫女士就完全免責。「雖然孫女士分文不取,但王先生無償搭乘的行為也不意味著他甘願冒一切風險,承擔所有責任。孫女士對王先生應盡的注意義務並不因有償或無償而加以區分。」
謝靜說,交通事故是因孫女士的原因發生,那她就要對王先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鑑於孫女士的好意施惠是一種人與人之間互助的道德行為,也是應當被提倡和鼓勵的。如果讓施惠人承擔全部責任,就與法律所追求的社會效果相悖,也與法律的正義精神不符,所以根據公平原則,可以酌情減輕孫女士的責任。
搭乘人有錯 減輕司機責任
在另一個案例中,同住一個小區的鄰居李女士和張女士關係要好,以前倆人經常一起坐公交車出去買菜。疫情發生後,李女士買了一輛電動車,常常載著張女士一同前往超市。有一天,李女士剎車不及時導致電動車側翻,兩人都受了傷。
謝靜表示,電動自行車雖然不是機動車,但李女士的行為仍然應算「好意搭乘」。根據《合同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規定,免費搭乘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被搭乘方有過錯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搭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
謝靜分析說,李女士因自身原因導致兩人受傷,理應對張女士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摩託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託車不得載人。張女士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電動自行車不能搭載成人。張女士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具有一定過錯,因此應當減輕李女士的責任。
「『好意搭乘』符合社會價值導向,應予以肯定。但好心的司機和搭乘人也應對可能發生的交通事故後的損害賠償問題有所了解,以免產生糾紛。」謝靜說。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孫瑩
編輯:蔡文清
流程編輯:王夢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