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
很多車主在買賣車輛後
因為各種原因
沒及時辦理過戶手續
發生交通事故後
車主往往被告上法庭
那麼,問題了來了
萬一此期間發生交通事故
如何劃分責任
跟隨託小檢上車啦
案例
LET US GO ~
小亮於2017年2月購買一輛奔馳S級轎車,辦理了車輛登記手續。2020年5月,小亮因生意周轉,欲出售愛車。經熟人介紹,他將愛車售給從事二手車生意的小王,雙方籤訂了買賣合同,小亮將該車及相關手續交付給小王,但因小亮著急出差,並未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
後小王將該車出售給小李,也未辦理過戶登記。一日,小李駕駛該車輛超速行駛,不慎將一行人撞倒,導致該行人重傷,事故鑑定結果顯示小李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他卻以車輛還未登記為由,想要小亮、小王一起來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問題來咯
在這種情況下
小亮和小王是否需要對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民法典,原車主不承擔該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經過數次交易中的車主也不承擔該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只有車輛的最後受讓人需要承擔事故賠償責任。這保障了現實生活中車輛多次交易未過戶的出讓人、受讓人合法權利。
因為汽車屬於動產,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是以交付動產為生效要件的,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並非動產轉移所有權必須完成的一項程序,只是對抗要件,即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只要原車主合法所得該汽車,並經雙方協商一致,交付汽車及汽車相關手續,留存雙方交易相關的證據材料,便完成了所有權的轉移。原車主不再享有汽車的所有權。這樣一來,車輛完成交付,原車主則無法再從交付車輛中獲得利益,那麼原車主自然無需承擔後續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所需承擔的責任。經過多次交易的車輛,其所有權人在每次交易中不斷變化,只有最後一位受讓人最終取得車輛的所有權,同時應當承擔車輛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來源:政治部
編輯:趙志聰
審核:高 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