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州交巡警消息,交叉路口是交通環境最為複雜的道路類型,也是交通事故高發路段,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路口通行有很詳細的規定。大家知道在路口,轉彎車要讓直行車。但如果雙方都是轉彎車,那又該誰讓誰呢?此類交通事故發生的也不少,也常常有人在現場為此爭得面紅耳赤!而就在近日,萬州的賀某駕車也因此與一輛小車發生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
2021年01月04日21時許,在安順路與天台路交叉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兩輛小車相撞,無人員受傷。
經調查,事發當時,26歲的賀某駕駛車牌號為渝AS8***的小型客車,沿安順路由檢察院環島方向往天台路學府廣場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安順路與天台路交叉路口右轉彎時,恰逢嚴某駕駛車牌號為渝FCM***的小車由安順路竟地陽光小區往天台路學府廣場左轉彎行駛,兩車在交叉路口躲避不及,發生碰撞,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
經調查,交巡警依法認定當事人賀某負全部責任。面對這樣的處理結果,賀某感到很疑惑:啷個是自己的責任呢,都是轉彎車到底哪個讓哪個?民警對賀某的疑問作出解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賀某在沒有信號燈也沒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右轉彎未避讓左轉彎,應當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賀某認真聽完民警的解釋,表示心服口服,只怪自己平時法規掌握得不清晰。
轉彎車誰讓誰?
汽車在通過交叉路口時,都有些什麼讓行規定呢?特別是在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巡警指揮的情況下,我們該如何行駛?很多人都知道,在路口,轉彎車應該讓直行車先行,那麼都是轉彎車呢?就如上述情況,一個左轉彎,一個右轉彎,他們該如何讓行?我們先看看交通法規上是如何規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常見誤解
誤解一:開車不是有個右側通行原則嗎?右轉彎對其它車輛的影響不大,轉彎半徑小,從時間上算,右轉彎肯定也比左轉彎快,理應右轉先行啊。
其實,正如你所知道的,因為左轉彎車輛在路口行駛的時間長於右轉彎的車輛,它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時間、它自己受其他車輛影響的時間都長於右轉彎的車輛,所以,右轉彎的車輛應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如果左轉彎車讓行的話,就會增加上述不利因素,不利於儘快清空路口車輛,而造成堵塞。好比打計程車,你打算去公園玩,時間充足,而另外一位是要趕著去公司籤合同的,時間比較緊,我們可以把計程車讓給他先打!車子一樣的!
誤解二:是不是任何情況都是右轉彎讓左轉彎?
在交叉路口我們應該首先觀察是否有交通警察指揮或者交通標誌、標線控制,如果有,那就按交通警察指揮通行,或讓標誌標線允許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如果沒有,右轉彎的就應該讓左轉彎的先行。但記住,必須是相對方向行駛的雙方。相對方向是指二者相對於對方是相反的方向,例如一個是由東向西行駛,一個是由西向東行駛。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讓行是讓別人先行,自己再行,而不是比誰先進入或比誰動作更快。
原標題:百安壩一司機:為什麼是我的全責?都是轉彎車,到底誰讓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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