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7日上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楊松發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宣判,依法宣告楊松發無罪。
蒙冤19年後,楊松發終於獲得清白。
冤案發生
2001年3月16日中午,一村民在天津青靜黃河捕魚時,發現一具女屍,後報案。經家屬辨認,死者名叫劉某菊。
原審判決認定,楊松發與劉採菊關係密切,曾同居過。2001年3月2日,楊松發租用了一輛紅色大發汽車。3月3日,楊松髮帶劉某菊開車外出,途中,兩人因故發生爭吵。停車後,楊松發持事先準備好的菜刀朝劉某菊頭部、雙臂猛砍,先後兩次將劉某菊砍倒,後經拖拉於青靜黃河內拋棄。
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松發死緩。楊松發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冤案暴露出的問題
一審判決認定楊松發犯故意殺人罪的直接證據,只有楊松發的有罪供述,其他間接證據不能形成完整證據鏈。
1、楊松發沒有作案時間。公安機關認定的案發當晚,楊松發在母親家陪孩子寫作業,後來又和朋友在外面吃了燒烤,再後來又去了一個朋友的家裡。
2、本案的兇器菜刀缺失。法院認定,菜刀是從劉採菊姐姐家廚房偷出來的。但劉採菊姐姐稱,家裡丟失的菜刀是帶有鋸齒形、前部有圓孔的黑色塑料把菜刀,而楊松發供述的菜刀,則是黃色木把普通菜刀。楊松發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存在矛盾。
3、楊松發的供述與劉採菊的屍檢結論也存在矛盾。楊松發供述,曾持刀朝劉某菊後背砍了幾下,但屍檢結論顯示劉某菊後背沒有傷痕。
4、楊松發所穿鞋碼與現場所留兩對鞋印均不符。楊松發穿的鞋碼是38碼,而案發現場的兩種鞋印,一種旅遊鞋底花紋,長26釐米(歐42碼),另一種皮鞋花紋,長21釐米(歐32碼)。
作案時間、作案工具、作案過程和現場痕跡,存在這麼多無法排除的矛盾,根本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更不能證明楊松發殺害了劉採菊,但這一切矛盾都被辦案機關有意無意地忽略了。
因為他們有楊松發的有罪供述,有楊松發指認現場的錄像和筆錄!或許他們認為,那些矛盾不是問題,楊松發自己都供認了,還會錯嗎?
可,楊松發的有罪供述是怎麼來的?
楊松發第一次被訊問的時間持續了近49個小時,中間沒有得到休息,沒有充足的飲食;楊松發同監室的證人證明,楊松發被提訊回來後背部有明顯外傷,四肢、嘴、雙耳部有被打痕跡。楊松發的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來的!
楊松發指認現場的錄像和筆錄,又是怎麼來的?
指認現場的筆錄記載,指認現場的時間為2001年6月2日,沒寫起止時間,也沒有楊松發的籤字,更沒有見證人。但同一天,也是2001年6月2日的上午和下午,楊松發卻做了兩份訊問筆錄,並且兩份訊問筆錄上都有楊松發的籤名。一個人在同一時間,怎麼會同時出現在兩個地方?
指認現場的錄像,並不是全程錄像,時長明顯少於指認過程所需時間,錄像資料場景切換也不連貫,存在重大瑕疵。而且,錄像中,楊松發處於迷糊狀態,是警察在引導指認。
就是這樣存在嚴重「硬傷」的證據,哪怕一個沒有學過法律的普通人都能看出問題的案件,經過層層的偵查、審查起訴、審理,卻被判決有罪,科以死緩重刑!
這是為什麼?
冤案產生的原因
是因為「有罪推定」的意識在作祟,因為潛意識裡的「有罪推定」,重視有罪證據,忽視無罪證據。
是因為「重口供,輕證據」,忽視尋找作案工具,忽視鞋印等現場痕跡,忽視對作案時間的查證等等。忽視以上客觀證據的收集,案件陷入困境,無法破案時,就只能依靠口供了。口供拿不下來怎麼辦?刑訊逼供就不可避免了!
如何儘量避免冤假錯案
一定要堅決貫徹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一定要「重證據,輕口供」!
現代DNA檢驗、痕跡檢驗、理化檢驗等等刑事科學技術如此發達,視頻監控又處處皆有,只要堅決貫徹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依靠周密細緻的偵查工作和發達的偵查技術,雖然可能仍然會有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無法破案,但避免刑訊逼供製造冤假錯案應該不難!
希望我們的司法工作人員,真正把「無罪推定」、「重證據,輕口供」原則,刻在心上,落實到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