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美軍軍事法庭在提籃橋監獄開庭審判日本戰犯。
二戰後對日本乙、丙級戰犯的審判,由盟國在世界各地設立的軍事法庭負責。彼時,由美國、英國、澳大利亞主導的審判引人關注,卻鮮見披露。
1944年,隨著反法西斯戰爭勝利在即,盟國戰犯審判委員會在英國倫敦成立,並擬定了《國際戰犯法院公約》和《聯合國引渡戰犯公約》。中、美、英三國發表《波茨坦公告》,表示要嚴懲日本戰犯。
在起訴日本天皇的問題上,澳大利亞無視美國和英國採取的政治實用主義,持強硬立場。它一直要求作為國家首腦和武裝力量總司令的日本天皇不能被免於起訴。直到1946年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讓盟國進行表決,同意天皇免於起訴,這件事情才得以解決。
美國審判美國主導的軍事法庭對日本戰犯進行審判的有上海審判、馬尼拉審判、橫濱審判、關島審判、誇賈林島審判等。
1946年初,盟國中國戰區參謀長兼駐華美軍司令魏德邁將軍奉命在中國上海組建美軍軍事法庭,審判日本軍隊在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殺害美國空軍被俘人員的有關案件。
這一軍事法庭即設在上海提籃橋監獄西人監的2樓。法庭正面設5個法官席座,兩側坐記錄員、翻譯,記錄員後為記者席,翻譯席後面3排座位坐日本戰犯,每排6人,共18人。法官對面,一面為檢察官席,一面為辯護士席,定於1946年1月24日正式開庭。截至開庭前,由美軍逮捕、寄押在提籃橋監獄的日本戰犯共87人。
上述提籃橋監獄建造於1901年,啟用於1903年5月,它是一組高樓型的建築群,有建築面積7萬多平方米,近4000間監舍,20世紀30年代曾號稱遠東第一大監獄,它是中國仍在原地使用的歷史最長的監獄。
1946年1月至9月,美軍軍事法庭在該監獄內共計審判了47名八批日本戰犯,根據當時新聞媒體報導的情況統計,判處死刑10人(實際執行7人,其中在上海執行絞刑6人,在廣州執行槍決1人),判處無期徒刑6人,判處有期徒刑29人,無罪釋放2人。
馬尼拉審判則是二戰結束後盟國對日本戰犯的首次審判,是東京審判的前奏和楷模。
馬尼拉審判是日本投降後,應中國和英國政府要求,由西南太平洋戰區盟軍司令麥克阿瑟下令在馬尼拉設立,由5位美國將軍法官組成的軍事委員會對兩位日軍投降將領獨立進行的特別審判,以本間雅晴審判和山下奉文審判著稱。審判長雷諾魯茲少將、由美國將軍組成的審判員、主訴檢察官羅伯特·科爾和6位辯護律師,均由美軍戰區指揮官斯蒂爾中將指定。
橫濱審判的情況在《橫濱審判文獻彙編》一書中可窺見一二,二戰結束後,盟軍最高統帥部授權美國第八集團軍任命軍事委員會,在日本橫濱設立了一系列軍事法庭,這些軍事法庭多由3至5名軍法官組成,主要針對二戰期間在日本國內戰俘營中發生的日軍虐待或殺害盟軍戰俘等犯罪行為進行了審判,即橫濱審判。橫濱審判於1945年12月首次開庭,至1949年10月庭審結束,歷時近4年,共審理案件371起,審判乙、丙級戰犯996名,其中142人無罪釋放,124人判處死刑,63人判處無期徒刑,其餘判處有期徒刑。
在橫濱審判中,中國政府亦指派童維綱、張乃文、杜慕陵作為代表遠赴日本檢舉指控在中國戰區的日本戰犯,他們收集整理了大量證據,為審判的進行付出了艱苦卓絕的努力。
英國審判英國主導的軍事法庭,設在香港、亞庇、納閩、新加坡、新山、吉隆坡、太平、亞羅士打、彬烏倫、仰光、檳城等地。
香港審判是由英國主導的,並由在香港設立的4個英屬戰犯法庭具體實施的,以二戰中的日本戰犯為被告人所進行的審判。
1945年9月1日,英國在香港成立臨時軍事管理部門,全權授予香港的英軍統帥以立法、司法裁判以及執法大權。基於全權授權,當時英軍的香港統帥成立了4個戰犯法庭,用於審理源於香港(本港、新界、九龍)、臺灣、日本、中國大陸以及公海的戰犯案件。戰犯法庭的遺址在現在香港銅鑼灣的崇光百貨附近。
時光跳轉回到1945年二戰結束之後,一段審判的時期,當時的氛圍應有不同。根據文獻記載,戰後在新加坡對日軍戰犯的審判是在遠東地區對日軍戰犯的系列審判之一,由英國主導,從1946年1月至1948年3月,先後審判了131起日軍軍官、憲兵及一般士兵涉及屠殺及虐待平民的案件。大部分案件的戰爭罪犯被治罪,受害者主要是華人。
日本戰敗後,英軍重返馬來亞,著手開始調查,準備盟國對乙級、丙級日本戰犯的審判。收集指控和罪證主要分為兩方面:日軍對戰俘的罪行和日軍對平民的罪行。在確定審判的程序和規則後,1946年1月21日,首場審判在新加坡舉行,10名日本戰犯被控致死多名印度戰俘。經過11天審判,8人被認定罪名成立,1人被判死刑。
在吉隆坡,審判開始於1月30日。兩名戰犯分別被指控對平民犯下戰爭罪行,最終被判死刑。在北婆羅洲,審判開始於4月8日,3名日本憲兵隊成員被認定殺害3名華人和1名印度人罪名成立,分別被判死刑和監禁。
澳大利亞審判澳大利亞的戰犯審判發生於1945年11月至1951年期間在太平洋的不同地點:摩羅泰島、韋瓦克、納閩、安汶、拉包爾、達爾文、新加坡、香港、馬努斯島。這也是澳大利亞首次在全球舞臺上實施國際法。
當審視戰後澳大利亞對日政策以及進行戰犯審判的方式時,與其他盟國採用的政策相比,澳大利亞有幾個突出的特點。
受1942年起出現的越來越多的日軍暴行的證據的刺激,澳大利亞對日本戰犯的調查始於1943年,早於任何其他的盟國。這些調查是1943年6月到1946年1月期間在威廉·韋伯爵士(Sir William Webb)領導下進行的,很多調查結果後來被作為審判的證據。
澳大利亞審判也因其時間長而聞名:儘管遠東委員會建議在1949年9月30日結束審判,澳大利亞審判一直持續到1951年年中,比其他盟國的審判長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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