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戰犯
戰犯,即戰爭罪犯,它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留下的名詞。
1919年6月的《凡爾賽條約》規定彈劾德國戰犯,協約國以德國最高元首威廉二世「違反國際道義,侵犯神聖條約」為由,對其提起公訴。
雖然後來協約國沒有實現對其審判,但凡爾賽條約開創了一個先例,即:戰爭就是犯罪,須追究國家元首責任。
二戰《波茨坦公告》第十條也規定,「對於戰罪人犯……將處以法律之裁判」。
其實,早在1942年,美國副國務卿威爾斯就作出過聲明:「美國的主要戰爭目的就是對戰犯處罰」。後來的《莫斯科宣言》《波茨坦宣言》都重申了這個目標。
但日本天皇裕仁因人為幹預並不在「戰犯之列」,這是後話。
2.什麼是甲乙丙級戰犯
1945年9月,聯合國軍總司令麥克阿瑟下令逮捕了東條英機等首批39名罪犯,啟動對日本戰犯的抓捕、審判工作。
翌年,麥克阿瑟在研究了德國戰犯審判條例後,公布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條例》。麥克阿瑟在條例中重新定義了戰犯的三大罪行:
第一類,策劃、準備、開始、從事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法、條約、協定,或者為了實現上述行為,而進行的共同計劃或謀議。
依照幾個月前德國紐倫堡審判的先例,他稱這種戰爭行為為「反和平罪」,為A級戰犯,或甲級戰犯。
第二類、「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罪」,被稱為B級戰犯,或乙級戰犯。
這類犯罪是根據有關陸地戰爭的海牙公約、明確戰俘不受虐待的日內瓦公約來界定的。主要懲罰的是日本虐待戰俘、對平民實施暴行等。
第三類、「反人道罪」,即C級或丙級戰犯。
這個定義與紐倫堡的定義相同,都是「犯下殺人、滅絕、奴役、流放和其他非人道行為,以及以政治或人種為由的迫害行為」,主要懲罰執行殺戮平民的行為。
依據這種劃分方法,強姦犯、殺人犯等未被單列。
3.意義和結局
二戰日本全民被徹底洗腦,人們不知道政府從事的是非正義的侵略戰爭,不知道他們的軍隊在國外幹的是非人行徑,以為他們的丈夫、父親、男友從事的是光榮的「聖戰」,引以為榮。
為了揭開日本戰爭的真相,必須對戰犯進行公開審判,告訴日本人他們的所謂「聖戰」到底都幹了什麼,犯了什麼令人髮指的戰爭罪行。
1946年5月,設在日本原陸軍參謀本部所在地、東京市谷陸軍士官學校大禮堂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開始對28名甲級戰犯大審判。
大審判歷時2年半,最後7人被處絞刑,其餘病死或無期、有期。
這7個人我們不妨再囉嗦一下名單:東條英機、松井石根、武藤章、坂垣徵四郎、廣田弘毅、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賢二。
1948年12月31日,7人被絞死。而在此前的11月24日,盟軍司令部就釋放了其餘被判有期和無期的19個甲級戰犯。
國際局勢變化,美國放棄了對日本戰犯的懲罰。
據美國比克斯所著《真相》一書,到1952年4月美日籤訂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盟軍最高司令官已經釋放了所有戰犯,包括沒有審判的B級C級嫌疑犯,共892人。
之後,這些戰犯在政治、商業等領域都舉足輕重,掌握了實權,得到了實惠。
尤其是岸信介,甲級戰犯,還當了首相,他的外孫就是安倍晉三。
【本文史料參考:《天皇裕仁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