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細美律師
擅長領域:版權&商標&公司投資
著作權的內容
著作權的內容: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
閱文「霸王條款」
近日,閱文被曝與作者籤訂「霸王條款」,閱文回應將修改不合理條款。
話不多說,上「霸王條款」:
1、作者創作的書,直到作者死後50年,版權都歸閱文所有。
2、作者和閱文不再是合作關係,而是受閱文委託創作的,著作權屬於閱文。
3、如果作者的作品遭到侵權,打官司時由作者自己掏錢。
4、作者雖受閱文「聘請」,但雙方並非勞動關係或僱傭關係,作者不享受閱文集團福利。
5、合同籤訂後,閱文享有作者下本書的優先權。如果作者發新書,在其它平臺發布,需要首先通知閱文,如閱文沒有籤約意向,才能在其它平臺發布。
6、合同籤訂後,作者能得到的是,扣除運營以後,讀者付費後「淨利潤」的分成。
7、閱文擁有作者所有社交帳號的支配權。
8、閱文若對作者作品不滿意,可由閱文方面找他人「續寫」原作。
委託作品
「霸王條款」第一條、第二條——委託作品
委託作品是指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而創作的作品。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因此,關於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故而,閱文的「霸王條款」第一條、第二條不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該約定合法。
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著作人身權的不可轉讓性,閱文享有的著作權不包含發表權、修改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因為雙方籤訂的合同性質上屬於加工承攬合同,而加工承攬合同屬於有償合同,即委託人向受託人(作者)支付報酬,委託人取得著作權。一言以蔽之,受託方(作者)是向委託方轉讓了自己的著作權,即委託方是通過繼受取得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發表權
「霸王條款」第五條——發表權
發表權是指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將自己的作品於何時、於何處公之於眾,以及以何種方式公之於眾的權利。
發表權與著作財產權緊密相連,因為作品只有公之於眾,才能體現作品的經濟價值。顯然,閱文如果沒有優先的發表權,其獲利的意圖就很難實現。故而,「霸王條款」第五條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反公序良俗,該條款合法有效,且該條款符合合同訂立的目的。
保護作品完整權、
改編權、修改權
「霸王條款」第八條——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修改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改編權,是指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修改權,是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霸王條款」第八條實際上包含了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和授權他人改編作品的權利,但是被授權人修改作品和改編作品不得對原作進行歪曲和篡改,從而致作者的聲譽受到損害。
值得注意的是,改編權屬於著作財產權,根據合同約定,委託人本就享有改編權。因此,改編作品是委託人當然享有的權利。
故而,「霸王條款」第八條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反公序良俗,該約定合法。
後記
民法遵循契約自由,上述「霸王條款」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的訂立,若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該「霸王條款」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那麼該「霸王條款」就合法。
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霸王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即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制訂方,其制訂的目的就在於排除法律的任意性規定,從而作契約上危險或負擔的不合理分配。鑑於此,基於契約正義的要求,我們的法律要求制訂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一方具有提示和說明義務,否則,合同另一方享有將該格式條款予以撤銷的權利;同時,如果該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無效事由,該格式條款自始無效。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合同法解釋二》第九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於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