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魯能球迷(抑或並非是魯能球迷)舉報中超裁判沈寅豪論文涉嫌抄襲一事,知名的體育記者豐臻在社交媒體上寫道:
「我只反感舉報。利用公義報私仇的感覺。你足球的事在足球範圍裡解決嘛。風氣嚇人」。
那麼,在球迷對裁判判罰不滿後,這種涉及當事人私德或公德的舉報,到底應不應該呢?
其一,記者所言的「我只反感舉報」——這個觀點,要具體分析、具體對待。
如果是為了打壓不同意見者,反對於自己不利者,從而去無中生有地捏造事實、構陷害人之類的舉報,我們不僅應反感,更應反對和打擊才對!——在這個層面和意義上,我們會完全贊同這們知名記者的意見。
但是,如果說人們對於某人某機構之某事有不滿,並獲知對方存在有證據的公共道德缺陷,或有涉嫌違法行為時,卻全部選擇緘口沉默,這才算正常人性和正常的社會嗎?
那麼,豈不是人人成了「沉默的大多數」之一員?則對於社會上負能量,就會出現人人視而不見,如此之人,是不是就成了惡之縱容者和綏靖者了呢?甚至,就會在沉默與無視中,成了惡之幫兇了吧?
其二,球迷因不滿判罰,才查詢裁判公開的論文,認為涉嫌抄襲並舉報,這算不算是記者口中的「利用公義報私仇」呢?
首先,球迷為自己的主隊發聲,並不能完全算是為「一己之私」!
這與球迷為了其個人利益,從而舉報並不完全相同;在一定程度上而言,球迷這樣做的本身,也是一種為「公」的行為!只不過,此時的這個「公」,是指球迷們站隊的主隊而已。
當然,如果真有人無限放大這種「公」的領域和範圍,那也讓人無話可說,更是無可奈何了——比如,相對於魯能隊,中超或中國足球為更大的「公」;而相對於中國,則世界就是為更大的「公」了吧?
相對於因不滿而搜索查證論文,並有證據進行舉報的球迷個人來說,他們或算是「私」——但當其行為,並非只是為了滿足其一人之私,更多意義上,是為其所共同支持的「公」,即主隊魯能這個集體的利益而發聲時,這也應是一種為「公」了吧?
其三,對於裁判,或者說既是國際裁判,還同時是同濟大學足球國際學院副院長的沈寅豪來說,他顯然是一位公眾人物——公眾人物不僅僅是個體的人,他還是得益於公共屬性,並從中獲利的公共人物,所以,受到社會監督對其而言,也是必然的結果。
因此說,有沒有其裁判時的爭議,球迷們如果發現了其有違社會公德、道德誠信問題,如搜到沈寅豪的學術論文和畢業學位論文都有抄襲嫌疑時,當然可以舉報之——只要不是無端構陷就行!
因此說,我們既要反對隨意捏造事實,並舉報他人的惡意行為,同時,也不能以「足球的事足球範圍內解決」為藉口,從而堵塞了公眾對公共人物的監督路徑。
試想,當年中國足壇掃黑風暴時,如果拿什麼「足球的事足球範圍內解決」說事,而不是通過執法與司法機關的打擊,真的能解決當年中國足球的痼疾嗎?【原創評論:瑜說還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