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五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組織民警開展「除隱患防事故保大慶」專項整治行動中,查獲一起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毒駕、準駕車型不符、超載、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8月7日21時45分,五臺縣交警大隊豆村執法站民警在轄區省道213線45公裡巡邏執勤檢查時,發現一輛車牌號為晉BA****重型半掛牽引車有超載嫌疑,民警立即將該車攔停進行稱重過磅檢查。稱重顯示,該車載物超過核載質量的30%以上50%以下,便將該車扣回豆村執法站,作進一步調查。通過公安網信息比對,發現張某某駕駛證準駕車型為B2,與其出示的A2駕駛證不符,張某某交代駕駛證是自己偽造的,自己的真實駕駛證是B2沒有拿的,屬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交通違法行為。在說話過程中,民警發現張某某神情恍惚,口齒不清,懷疑其有毒駕嫌疑,隨即對其進行尿液檢測,經檢測結果為陽性,確係毒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第1款;《山西省實施辦法》第91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條第1款、第99條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04條第2項;《山西省實施辦法》第89條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第1款、《山西省實施辦法》第75條第1款第8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條例》第104條第3項、第105條;《山西省實施辦法》第75條第1款第5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第2款、第3款;《山西省實施辦法》第85條第2款之規定(違法代碼:57032、17091、1110、5035、1637),民警依法對張某某的多項違法行為合併處以罰款7400元、記31分、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