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區貫徹《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20-12-23 南通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通州區內體育賽事活動有序開展,促進體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第25號令)以及《江蘇省貫徹<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體育賽事活動,是指在通州區內依法舉辦的各級各類體育賽事活動的統稱。

第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優化體育賽事活動服務。

通州區教育體育局負責全區範圍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

第四條 體育賽事活動舉辦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公開、公平、公正、誠信、文明、綠色的原則。通州區教育體育局支持引進重大體育賽事活動,鼓勵融入或體現地方文化特色,培育自主品牌賽事,滿足社會公眾的多樣化需求。

第五條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及其他參與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方式約定。

第二章 體育賽事活動申辦和審批

第六條 通州區人民政府以及通州區教育體育局主辦的全區綜合性運動會,由通州區教育體育局按程序申辦。

通州區內組織舉(承)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報通州區教育體育局備案後舉(承)辦。

第七條 申辦區級以上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按照程序報批,未經批准,不得申辦。

第八條 區外組織在通州區內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經通州區教育體育局同意,並報通州區公安局備案。

第九條 健身氣功、航空體育等運動項目的體育賽事活動,另有行政審批規定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條 除第七、八條規定外,通州區教育體育局對體育賽事活動一律不作審批。大型商業性、群眾性體育賽事活動或需要佔用道路、空域、水域或者無線電頻率等公共資源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公安、市場監督、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海事、無線電管理、外事等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和《江蘇省貫徹<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之規定。

第三章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

第十二條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建立組委會等組織機制,根據需要組建競賽、安全、新聞、醫療等專門委員會,明確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分工和責任,協同合作。

承辦方應當做好體育賽事活動各項保障工作,負責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對重要體育賽事活動進行風險評估,制定相關預案及安全工作方案,並督促落實各項具體措施。主辦方直接承擔體育賽事活動籌備和組織工作的,履行承辦方責任。

協辦方應當確保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安全。

第十三條 具備條件的大型或重要體育賽事活動的組委會應當建立黨組織,加強黨對體育賽事活動的領導。

第十四條舉(承)辦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做好體育賽事活動規劃、組織和各項保障工作,包括但不限於:

(一)制定賽事活動規劃或運行計劃;(二)配備具有相應資格或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三)配置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四)落實保障體育賽事正常舉辦所需的資金;(五)落實醫療、衛生、食品、交通、安全保衛、生態保護等相關措施,制定相關工作方案及應急預案,切實降低賽事活動運行風險。

體育賽事活動對參賽者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要求其提供符合體育賽事活動要求的身體狀況證明。

舉承辦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參與者應當主動購買公眾責任或意外傷害方面的保險。

第十五條 體育賽事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根據裁判員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體育賽事活動的裁判員。

第十六條 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在舉辦前30日通過網絡或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通過包括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等多種途徑,向社會公布競賽規程,公開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主辦方、承辦方、參賽條件及獎懲辦法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條 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標誌、舉辦權、賽事轉播權和其他無形資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主辦方和承辦方可以通過合法手段保護體育賽事活動相關權益。體育賽事活動的主辦方和承辦方可以進行市場開發獲取相關收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八條 體育賽事活動因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因素確需變更時間、地點、內容、規模或取消的,主辦方應當在獲得相關信息後及時公告。因變更或取消體育賽事活動造成承辦方、協辦方、參與者、觀眾等相關方損失的,應當按照協議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九條 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體育賽事活動,享有獲得基本安全保障、賽事服務等權利。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因辦賽需要使用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相關信息的,應當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違法使用或洩漏。

第二十條 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包括參賽者、裁判員、志願者、觀眾、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機構工作人員等,以下同)應當履行誠信、安全、有序的辦賽、參賽、觀賽義務,做到:

(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嚴禁使用興奮劑、操縱比賽、冒名頂替等行為;

(三)遵守競賽規則、規程、賽場行為規範和組委會的相關規定,自覺接受安全檢查,服從現場管理,維護體育賽事活動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壞體育設施,不得影響和妨礙公共安全,不得在體育賽事活動中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二十一條 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在體育賽事活動中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體育精神,積極營造健康向上、和諧文明的賽場文化氛圍和輿論宣傳氛圍。

第二十二條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加強觀賽環境管理,維護賽場秩序,防止打架鬥毆、擁擠踩踏等事件發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謾罵性、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反社會傾向等方面的言論、旗幟和標語出現,嚴禁攜帶危險品出入賽場。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參加體育賽事活動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告知其監護人相關風險並由監護人籤署承諾書。

第二十四條 體育賽事活動中有外籍人員參加的,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管理。

第四章 體育賽事活動服務

第二十五條 通州區教育體育局為社會力量合法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根據職責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完善行業規範,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及相關從業人員開展業務培訓,不斷提高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水平。

第二十六條 通州區教育體育局選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經驗豐富的專家擔任體育賽事活動指導員,參與體育賽事活動現場指導,通過獎勵、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體育賽事活動。 

第二十七條 通州區教育體育局每年初公布區域內擬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活動名錄,制定年度《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指導目錄》,明確每年度可由社會力量申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優先給予扶持的體育賽事活動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事項,為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或個人提供信息服務和申請政府補助便利,為參賽者和觀賽者提供信息服務。

通州區教育體育局鼓勵主辦方在舉辦體育賽事活動前主動備案。經過評估將其中社會效益好、影響力大的體育賽事活動列入《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指導目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提供專業技術指導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通州區教育體育局加強體育賽事活動的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制定出臺體育賽事活動組織的辦賽指南和參賽指引。

第二十九條 通州區教育體育局根據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術、規則、器材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賽事指導和服務制度。

第三十條 體育賽事活動可以根據體育賽事活動中提供的服務依法合規收取相應費用,但不得提供強制服務,不得以任何藉口違法違規收取費用。

第三十一條 鼓勵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參與體育賽事的服務保障工作,提供志願服務。主辦方或承辦者應當依法做好體育賽事志願者的招募、培訓、保障和激勵等工作。

第五章 體育賽事活動監管

第三十二條 通州區教育體育局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工作機制,在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或舉辦中發現涉嫌不符合體育賽事活動條件、標準、規則等規定情形的,或收到有關單位、個人提出相關建議、投訴、舉報的,及時予以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及時移交並積極配合協助處理。

第三十三條 通州區教育體育局引導行業健康發展,加強對體育賽事活動的日常管理,提高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水平。

第三十四條 通州區教育體育局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整體水平、人數規模、層次規格、服務保障、社會影響力等進行評估或進行等級評定。

第三十五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加強賽風賽紀管理,確保體育賽事活動公平公正開展。

第三十六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體育賽事活動反興奮劑職責,積極配合反興奮劑組織開展宣傳教育以及檢查調查等工作,採取措施防範興奮劑風險隱患,在管理權限內對興奮劑違規問題作出處理。

第三十七條 通州區教育體育局建立體育領域信用評價體系,加強體育領域信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體育經營主體、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將信用承諾履行情況納入信用記錄,開展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管理,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聯合懲戒。

(責任編輯:瞿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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