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1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青島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4號)顯示,經查,宋德海作為青島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能重工」,300569.SZ)時任董事、副總經理,宋德海配偶劉萍於2020年9月18日、9月21日累計賣出天能重工股票21.28萬股,金額446.45萬元,又於2020年10月21日買入天能重工股票2.67萬股,金額52.15萬元。
劉萍將其持有的天能重工股票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該行為構成短線交易,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鑑於行為發生後,劉萍主動向公司及監管部門報告,並將產生的收益交給公司。為規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綜合考慮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等因素,青島證監局決定對宋德海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青島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領先的風力發電機組塔架(塔筒)設備製造商和供應商,專業從事兆瓦級風機塔架及其相關產品的製造和銷售,在塔筒製造行業排名前列。公司於2006年註冊成立,註冊資金為15001.2萬元。2016年11月25日成功在深圳創業板上市,股票簡稱為:天能重工,股票代碼為:300569。鄭旭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9.28%。
當事人宋德海為天能重工為第三大股東,持股2.31%。2014年12月5日至2020年11月2日,宋德海擔任天能重工董事、副總經理。
《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帳戶保密。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宋德海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14號
宋德海:
經查,你作為青島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能重工」或「公司」)時任董事、副總經理,你配偶劉萍於2020年9月18日、9月21日累計賣出天能重工股票21.28萬股,金額446.45萬元,又於2020年10月21日買入天能重工股票2.67萬股,金額52.15萬元。
劉萍將其持有的天能重工股票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該行為構成短線交易,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鑑於行為發生後,劉萍主動向公司及監管部門報告,並將產生的收益交給公司。為規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綜合考慮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等因素,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20年12月8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