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州市中心六區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標準方案》,經修改完善,形成《廣州市發展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廣州市中心六區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於3月19日印發,4月1日正式實施。
《通知》嚴格落實《廣州市停車場條例》有關規定,實施階梯式收費,科學設置收費劃分方式:
01
一是收費時段。每個工作日7點30分至21點30分、非工作日10點至21點30分設為收費時段,其餘時段不收費。
02
二是區域劃分。車輛臨時停放需求大且要求泊位使用周轉快的場所周邊半徑200米範圍內的城市道路路段的設為重點區域,其全天準停泊位執行較高的收費標準。其餘區域設為非重點區域,執行較低標準。
03
三是設置階梯時長。按首小時收費低,1至3小時適中,3小時以上收費較高的方式設置3個階梯式收費時長,引導車輛短時停放,提高泊位周轉率。
《通知》結合中心六區不同停車需求,合理制定兩類區域各級階梯收費標準:
重要區域的全天準停泊位3個階梯收費標準分別為每半小時5元、8元、13元,不設置連續停放最高收費時長;
非重點區域的全天準停泊位3個階梯收費標準分別為每半小時2元、3元、5元,單個收費時段連續停車最高收費時長為4小時,即最高限價26元。
同時,《通知》還提出多項優惠政策及配套管理措施,規範道路停車管理,引導市民綠色出行。
《通知》突出了六方面特色:
一是以階梯收費提高周轉率。收費標準按照停車時長設定了不同的收費梯次,隨著梯次升高,收費標準有較大幅度提升,引導泊位使用人快停快走,提高道路泊位使用率和周轉率。
二是以差別化收費調控不同停車需求。全天準停泊位白天收費為促使車輛快停快走;夜間準停路段不收費,滿足周邊居民夜間停車剛性需求;臨停快走區域不收費,主要滿足接送病人、學生等需求;殘疾人車停放優惠體現對殘疾人權益保護和關愛。
三是以用者付費落實資源公平使用。區分重點區域和非重點區域設置不同的收費標準,嚴格落實用者付費,避免道路資源被不合理佔用。
四是以減免優惠支持新能源車推廣。新能源汽車每天首次在充電專用泊位充電可以享受停車時長不超過1小時免費停車優惠,新能源巡遊計程車還可以享受非重點區域路段泊位每日停放3次不超過1時的免費停車優惠,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
五是以信用管理鼓勵車主自覺繳費。收費標準規定只有繳清道路泊位使用費的車輛,方可享受相關優惠停車政策,鼓勵車主自覺繳費。
六是以收支兩條線促進泊位使用費公開透明。明確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費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收取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交通主管部門每年要向社會公布收費情況。
詳情如下:
適用範圍
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適用於本市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和黃埔區(以下簡稱「中心六區」)轄區內,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
中心六區城市道路臨時泊位經營企業按照《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繼續經營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按照市、區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用,但合同期限期滿後移交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應當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
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和增城區由所在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其收費標準另行規定。
收費範圍(收費路段)
在收費時段內使用全天準停泊位,收取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夜間準停路段、臨停快走區域、專用泊位(充電專用泊位除外)等其他類型泊位或路段,不收取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
全天準停泊位、夜間準停路段、臨停快走區域按照中心六區城市道路臨時泊位設置規劃確定;專用泊位根據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內相關標識識別。
收費標準
在收費時段內使用全天準停泊位,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標準如下:
「重點區域」和「非重點區域」按照中心六區城市道路臨時泊位設置規劃確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天準停泊位所在路段標明屬於「重點區域」或者「非重點區域」的現場標識,方便市民識別。
本收費標準以自然日(0:00:00~24:00:00)為計費周期,每個計費周期內收費時段為:工作日(07:30:00~21:30:00),非工作日(10:00:00~21:30:00),其它時段不收費。車輛連續停放超過兩個以上(含兩個)計費周期的,應當按照本收費標準分別收取每個計費周期內產生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
本收費標準收費計時單位為半小時。同一車輛在同一路段連續發生2次及以上停車行為的,若相鄰兩次停車的時間間隔低於半小時,則延續前一次停車時長進行計時計費。
優惠政策
(一)停車時長在15分鐘(含15分鐘)以內的,免於支付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但停車時長超出15分鐘的,前15分鐘納入計費停車時長。
(二)在每個計費周期的收費時段內,新能源汽車首次在充電專用泊位充電可以享受停車時長不超過1小時(含1小時)免費停車優惠。此外,新能源巡遊計程車還可以享受非重點區域全天準停泊位每日停放3次、每次停車時長不超過1時(含1小時)的免費停車優惠。但是,如前述兩類車輛停車時長超過1小時的,應當按照本收費標準支付全部停車時長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
(三)消防車、救護車、應急搶險車、軍警車輛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免於支付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
(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專用泊位停放的,免予支付使用費。若停放在非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專用泊位上的,使用費按規定標準減半支付。
(五)因交通管制、突發事件處置、應急搶險等需要車輛立即駛離城市道路臨時泊位的,免於支付當次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
推行停車信用管理,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人在停車行為結束後應及時繳清費用。有未繳清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記錄的車輛,不享受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的優惠政策。
收費主體和收費對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中心六區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可以委託具備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收費。
中心六區全天準停泊位的使用人,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標準繳納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應當按規定提供電子收費方式。城市道路泊位使用人採用現金等非電子支付方式繳交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的,應當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收費管理機構公布的業務點辦理。
工作要求
(一)對城市道路臨時泊位設置規劃開展定期評估。中心六區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設置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按照至少每兩年一次的時間要求,根據中心六區城市道路交通運行情況和停車需求變化,對城市道路臨時泊位設置規划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優化調整,及時撤銷存在影響車輛正常通行、周邊其他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求、使用率過低等情形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
(二)對使用費政策實行動態調整完善。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至少每五年對中心六區使用費標準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並根據國家、省、市工作部署對計費階梯、計費單位、免費優惠等內容進行及時調整完善。
(三)定期公開使用費收取情況。中心六區的使用費應按照規定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全額繳入市本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將使用費收取情況向社會公開。
(四)加強內部監管與廉政風險防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收費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城市道路臨時泊位管理工作實際,建立健全廉政防控措施,加強人員監管,對違規行為依法從嚴處理,對外公布監督投訴電話,接受社會各界和市民群眾監督。
(五)規範引導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行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收費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巡查管理制度,開展巡查監督,制止、糾正利用地樁、地鎖、障礙物等違法佔用泊位行為,並協助相關單位處置違規收費、私劃泊位等違法行為,及時受理、處置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停車投訴,維持臨時泊位使用秩序。
(六)做好收費路段信息公開。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收費管理機構應當設置城市道路臨時泊位標誌牌,公布收費依據、管理單位信息、收費標準、泊位數量、停放時段、停放方向、停放車輛類型和監督投訴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諮詢和監督。
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信息時報記者 吳瑕
編輯:Nuon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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