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門昨天散步時撿了一個水果牌的手機,沒多久一個自稱小宋的人打電話過來,說手機是他的,來電電話顯示確實是手機裡面通訊錄裡的人,備註名是老婆。西門想應該沒錯吧,應該要還給人家。沒想到對方主動說要給他2000元獎勵,因為裡面的資料很重要,兩人約好了地點,西門就奔著地點過去了。
沒想到等西門到達的時候,對方帶來了幾個五大三粗的漢子,拿到西門還給他們的手機後,不但沒有給主動承諾的2000元,還指著西門的鼻子訓斥一通,說現在都提倡拾金不昧,你怎麼好意思想要2000元呢?道德太低下了。訓斥完就一溜煙走了,留下西門在原地凌亂。
原來失主根本就沒有想過要給2000元給西門,只是這個人太精明,用2000元穩住人家,然後拿到東西就翻臉!其實說實話,西門一開始根本沒有打算要錢的想法,可是對方主動提出要給錢時,他也有點小動心了,現在被對方斥責道德不高尚,感覺自己怎麼那麼理虧又感覺自己那麼冤枉呢?
失主宋某主動承諾給西門2000元,見面後又不給了,反而把他罵一頓,西門可以打官司要這2000元嗎?
首先我們應該要明白,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原權利人。也就是說,你見撿到的東西不應該是屬於你的,如果找不到權利人,應當交給公安或者有關部門。
再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相關的合理的費用。比如坐車來送東西給你的路費之類的。
然後涉及到懸賞的問題,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也就是還說有些人張貼的尋人啟事、尋貓啟事、懸賞多少萬的那種,如果你幫他找到了,他是不能拒絕支付懸賞金的。如果他拒絕你和他打官司,法院是會支持你的訴訟請求的。
但是,這個故事有一個特殊的地方,這個失主宋某主動在電話裡承諾給2000元算不算法條裡規定的【懸賞尋找遺失物】的情形呢?
我相信會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你既然承諾給2000元,那麼就應該算屬於懸賞!
另一種觀點會認為,宋某和西門通話時,已經知道東西在宋某手上,不屬於「懸賞」的內容。
總之,如果認為屬於懸賞內容的話,宋某就應該支付2000元給拾得人西門。
如果不屬於懸賞內容,那就要討論討論是否是附條件的贈與或者是虛假意思表示。如果認定為是虛假意思表示就有可能不需要支付這承諾的2000元!
那麼你認為丟手機的宋某應該支付自己主動承諾的2000元嗎?歡迎投票說出你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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