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鮮花插在牛糞上的事情司空見慣,但如西門慶和潘金蓮這樣的姦夫淫婦合起夥來毒害武大郎這樣的事情卻多少讓人氣不過。雖然相貌醜陋被人叫做「三寸丁」,但是武大郎是一個安守本分、善良淳樸的老實人,一腳被西門慶踹暈,又被潘金蓮鴆殺,實在是天理難容。
誕生於《水滸傳》又被《金瓶梅》改編的「武大郎之死」已經成為明代文學中的經典之作,很多人疑惑:事發當日,不知羞恥的西門慶和潘金蓮為什麼當時如此理直氣壯,西門慶還敢對武大郎動武?事實上,很少有人從明朝刑事案件的角度對此事進行分析,當武大郎來到捉姦現場,潘金蓮和西門慶不得不表現的理直氣壯,因為他們不這樣做,就會有生命危險。為什麼這麼說呢?
《水滸傳》誕生於明初,《金瓶梅》誕生於明朝萬曆年間,而書中的武大郎和西門慶等人均是宋朝人,也就是說,作者運用借古諷今的手法,指宋罵明。如果說武大郎被殺一案是杜撰,作者也只可能以明朝的社會生活背景進行創作。如此一來,武大郎被殺一案,就是典型的明朝刑事案件,需要按明朝的法律規定進行分析。
明代法律中對於「殺一通姦者」有特別明確的規定,丈夫殺死其妻及她的非法性伴侶,如果殺害行為發生在丈夫當場發現倆人作樂之時,丈夫不受懲處。也就是說,當時武大郎在鄆哥的帶領下來到王婆的茶房,如果當時武大郎攜帶兇器,順利打開房門將西門慶和潘金蓮這對姦夫淫婦直接殺死,武大郎是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的,也不會受到相關的法律處罰。
另外一種情況,明朝的法律也做了說明,如果只是姦夫被殺,妻子只受規定的通姦行為的懲處,丈夫獲準可以隨意把她賣給他人為妾,但丈夫需要承擔一定程度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當時武大郎闖進房門,沒有殺潘金蓮,而是把西門慶當場殺死,武大郎可能不會最終被判處殺人罪,但是需要承擔一定程度的法律責任,但作為對潘金蓮的懲罰,武大郎可以把潘金蓮賣給別人。
作為通姦者之一的潘金蓮對這一法律規定或許早有耳聞,因為在那個達官顯貴經常到處眠花臥柳的時代,這樣的事情或許時有發生,人們對通姦罪的懲罰早已爛熟於心,慣在風月場中遊走的西門慶就更不用說了,他不可能不知道這其中的利害。
因此,當武大郎氣勢洶洶闖進茶房之後,潘金蓮第一反應是頂住門,不讓武大郎進臥房,而西門慶的第一反應則是鑽到床底下,這對姦夫淫婦這個時候怕的不是被武大郎當場抓現行,而是怕武大郎殺了他們兩個。畢竟,當場殺死一對通姦者,對於武大郎來說名正言順,且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這樣一來,潘金蓮和西門慶只能最後一搏,他們堅決不能讓武大郎現場成功捉姦。因此,西門慶立刻又從床底下鑽出來,做好一切逃出去的準備,緊接著西門慶將臥房門打開,只見武大郎這個「三寸丁」擋在門口,西門慶想都沒想,一腳上去把武大郎踹翻在地,上演了一出「虎口脫險」。
另一方面,本是來捉姦的武大郎反而被西門慶差點踹死,於情於理都會得到人們的同情。實際上,武大郎獲得這樣的結局也是自己缺乏法律常識造成的。
武大郎與鄆哥雖然做好了謀劃,但是他們並未準備將這對姦夫淫婦置於死地,也就是說,武大郎沒有想好自己來捉姦的目的。按照明代法律規定,如果丈夫當場發現妻子與其非法性伴侶作樂,但只殺死妻子而放走姦夫,那麼他將按殺妻罪的律來懲處。
同樣,如果丈夫到達非法行為現場,在室外而未在性行為現場抓獲姦夫,然後把他殺死,丈夫將被重杖責打。如果通姦行為與丈夫趕到和殺死姦夫之間經過一段相當長的時間(例如在路上或在次日趕到),那麼丈夫將按故意殺人(故殺)之律論處。
也就是說,武大郎如果想要懲罰這對姦夫淫婦,他只有當場把他們殺死,才能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很明顯的是,武大郎既沒有很好的身體素質能夠獨自幹掉西門慶,也沒有召集足夠的人手幫他實現當場殺死西門慶的目標。
如果說,武大郎當時確實已經有了想要殺掉西門慶的想法,而且他對明代法律所規定的通姦條款也很清楚,那麼非常明顯,他悲劇的高估了自己的身高和體能,因為西門慶一抬腳就能把他踢到差點一命嗚呼。
武大郎被西門慶打成重傷,已經臥床不起,王婆出了一個主意,讓潘金蓮毒死自己的老公。潘金蓮為了跟西門慶長久得做夫妻,決定一不做二不休,一天夜裡直接給武大郎灌了毒藥。潘金蓮長得如花似玉,只可惜是蛇蠍心腸。對於這樣的女人,明朝法律明確規定,故意殺死自己丈夫的女人,要被判處最嚴重的刑罰——凌遲處死。
然而,小說畢竟是小說,為了能讓故事情節延續,《水滸傳》和《金瓶梅》並沒有交代相關的法律常識和背景,而是沿著原有的脈絡繼續發展。
需要說明的是,明代的《大明律》是將殺人作為一種特定法律範疇的首部中國法典,如武大郎被殺或武大郎反殺西門慶、潘金蓮的刑事案件一旦出現,所在縣、州、府就要進行處理,由於涉及到了死刑,這一案件還需要京城的監察御史和在京外的提刑按察司覆審。
覆審的目的是發現在判案過程中是否出現誤判。根據明律,覆審官員必須對草擬的判決作出評估。他們的覆審結果之後被轉到刑部作最後的研究。刑部的這次研究結果相當於又一次上訴的聽審,它然後以奏摺形式上呈皇帝。如果得到皇帝批准,判決就被執行。
也就是說,民間的一起殺人案的審理需要調動整個明朝的司法程序,最後以奏摺形式直達御前。
參考文獻:《劍橋中國明代史》《水滸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