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收購高通是否成行,將是一個政治、法律、資本市場相互交織的複雜綜合結果。
《財經》記者 謝麗容 周源/文
美國半導體公司博通終於宣布了一筆高達1300億美元的收購要約,如果成行,這將是全球歷史上最大的一筆半導體公司收購計劃。博通計劃收購的對象是另一家美國半導體公司高通,後者是全球最大的移動晶片製造商。
博通在收購提案中提出以每股70.00美元的價格收購高通,每股將包括60.00美元現金和10.00美元博通Broadcom股票,此外,交易還將包括博通願意繼續完成高通斥資380億美元收購恩智浦半導體(NXP Semiconductors)的交易。把上述合併在一起,博通收購高通需支付超過1300億美元。
這1300億美元中,超過85%為現金收購。方案比11月2日高通普通股收盤價格高出28%,比高通未受影響的30天交易量平均價格溢價33%。
高通公司隨即回應,將審查該提案,並為股東的最佳利益行事。高通隨即給《財經》記者的回應稱,高通董事會和管理層一直都在繼續執行其策略,使公司在保持財務穩健和良好資本回報計劃的同時,專注於投資那些能夠使其在移動領域的領導地位擴展到全新領域的機會。準確定位,迎接下一階段的盈利增長。隨著其技術和產品路線圖擴展至全新的行業中,高通擁有了巨大的機遇,可以為股東創造顯著的附加價值。
總結一下:高通並不願意被收購,高通依靠自己的力量就可以為股東創造新一輪的價值。
外界認為,如果博通和高通合併,將成為全世界第三大半導體公司,僅次於英特爾和三星電子。同時,這家新公司也將在手機通信晶片(包括Wi-Fi或者基帶晶片)領域佔有巨大影響力。
若按2016年營收來說,高通排第三,SK海力士排第四,博通僅排名第五。二者相加之後將拉近與排名第二的三星的距離。
不過,就算不被併購,高通目前也已經是全球第三。
2016年全球收入前十半導體廠商(單位:百萬美元) 來源:Gartner(2017年5月)
如果高通拒絕被收購,而博通堅持,二者未來一段時間內將很有可能展開一場資本大戰——博通可直接向股東發起收購要約,演變為敵意收購,高通也可依據美國資本市場規則發起「毒丸計劃」反擊。
所謂「敵意收購」,是指收購公司在未經目標公司董事會允許,不管對方是否同意的情況下,所進行的收購活動。當事雙方採用各種攻防策略完成收購行為,並希望取得控制性股權,成為大股東。進行敵意收購的收購公司一般被稱作「黑衣騎士」。
股東接受「敵意收購」的短期獲利行為,往往是和公司的長期發展相違背的。高通目前正處於4G向5G更迭的敏感關鍵時期,已經建立起一系列的人力資本、供銷網絡、債務關係等與戰略穩定性密切相關,這些安排如果任意被股東短期獲利動機所打斷,必將影響整體發展效率。
高通是一家股權分散的公司,排名前十大股東均為機構投資者,持股數量從1.08%-6.84%不等。
所謂「毒丸計劃」,由美國著名的併購律師馬丁·利普頓(MartinLipton)1982年發明,正式名稱為「股權攤薄反收購措施」,最初的形式很簡單,就是目標公司向普通股股東發行優先股,一旦公司被收購,股東持有的優先股就可以轉換為一定數額的收購方股票。於1985年在美國德拉瓦法院被判決合法化。
毒丸計劃有多種方式,核心的一種是大量定向發行新股,稀釋惡意收購方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從而提高收購所需的資金成本和最終收益;另一種是管理層約定集體辭職,以提高被收購後的運營風險。
1985年,美國德拉瓦斯切斯利(Delawance Chancery)法院判決毒丸術合法,確認毒丸計劃的實施無須股東直接批准即可實施。毒丸計劃因此在八十年代後期開始在美國被採用。
毒丸計劃一經採用,至少會產生兩個效果:其一,對惡意收購方產生威懾作用;其二,對採用該計劃的公司有興趣的收購方會減少。2005年,新浪在面對盛大收購的時候,就是採用了毒丸計劃。最終盛大只能無奈放棄新浪。
不過,在公司治理越來越受重視的今天,毒丸計劃的採用率已大幅度下降。一是公司治理評估機構往往給那些有毒丸計劃的公司較低的評級;二是投資者也不願意看到董事會人為設立一道阻礙資本自由流通的障礙。
因此,就算高通拒絕被收購,拋開政治、法律因素,單純從戰略、資本和業務層面看,雙方是否會走到這一步,也是一個未定之數。
要完成這項收購,還需要經過美國政府審批、全球其他重要地區政府審查等階段,最關鍵的是,當事人高通是不是願意被收購?
美國FTC(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的主要執法依據《謝爾曼法》,反壟斷的實質是通過對大企業壟斷地位的限制保證市場經濟的競爭與活力,促進經濟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
美國反壟斷立法已有上百年的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890年頒布的《謝爾曼法》和1914年頒布的《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及《克萊頓法》,這三部法律成為美國反壟斷的框架性法律。雖然過去幾十年網際網路高科技行業快速發展引領全球發生重大變革,美國國會和政府認為這些反壟斷法仍然適用如今的網際網路行業。
博通擬收購高通,從大的法律層面上看屬於橫向合併(Horizontal Integration)。如美國波音飛機製造公司與麥道飛機製造公司的合併,法國雷諾汽車製造公司與瑞曲伏爾汽車製造公司的合併,均屬橫向合併。
橫向合併一貫是美國反壟斷法中主要嚴格管制對象。美國的企業合併法認為,混合合併雖然不能直接提高一個部門的集中度,但從長遠和發展的角度看,它們也能推動經濟集中和市場勢力的增長,因而應當予以法律控制。
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2010年聯合發布了修訂版的《橫向合併指南》以指導併購交易反壟斷審查,其突出特點之一是降低了相關市場界定的重要性,增加了對併購交易是否會減少創新的影響分析,足見對保護創新的高度重視。
不過,從具體細分領域來看,博通的業務範圍和高通又有所區隔。博通主要針對WiFi環境下的家庭、辦公室等環境中傳遞語音、數據和多媒體晶片;而高通公司(Qualcomm),則是世界上最大的手機晶片製造商,近兩年在物聯網領域也有所布局。雙方各自涉及到的產品多達數十種。
雙方的產品陣列中,有可能是競爭關係的,有可能是重疊或縱向關係,高科技行業所謂的跨業競爭和經濟關聯,往往通過意想不到的方式產生。
這也意味著,高通與博通的關係不能清晰界定,依據現行的反壟斷法,FTC怎麼判,是否通過,美國政府在其中的可操作空間不小。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華盛頓時間11月2日,美國總統川普與博通公司CEO霍克·譚在白宮宣布博通公司總部將遷回美國。 博通運營總部一直位於加州聖何塞,但兩年前因稅務原因將註冊地遷到了新加坡。
川普用低稅收政策吸引博通回流美國。博通執行長Hock Tan當時表示,共和黨稅改計劃的通過是該公司決定將總部遷回美國的原因之一。根據這一計劃,美國的企業稅將從現在的35%降至20%。
也就是說,博通收購高通這個案例,是否被美國政府放行,將是一個政治、法律、資本市場相互交織的複雜綜合結果。
就算美國政府放行,由於兩家公司都是體量巨大的跨國公司,其他重要國家和地區的審查是否通過也是巨大的變量。
安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迎告訴《財經》記者,這個交易應該需要向美國FTC或者DOJ進行反壟斷申報,同時需要在全球許多其他法域申報。如果美國審查後否決了,其他法域都批准了,這個交易仍然無法進行。但是,如果高通和博通與FTC或DOJ進行談判並對交易進行調整、或者做出某些承諾能夠消除美國反壟斷機構的顧慮,則仍有可能被附條件批准。
高通單季營收(單位:萬美元) 來源:Wind
(《財經》駐矽谷記者劉泓君對本文亦有貢獻)
責編 | 蘇月 yuesu@ca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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