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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記———庚子年2020年註定是不同尋常的一年,新冠病毒的肆虐,美國大選的鬧劇,紛紛擾擾,不知不覺已到2020年的年關。在這新舊交替之際,謹以此文獻給廣大電商朋友,祝你們在新的一年裡乘風破浪、跑馬圈地、銷售業績節節升高!
海牙公約全稱是《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1965年訂立於荷蘭海牙。海牙公約是電商出海應訴商標侵權官司的宙斯神盾(Aegis)。中國和美國都是海牙公約的籤約國。海牙公約在美國聯邦法庭的適用依據是美國聯邦訴訟程序法(「FRCP」)第4條。美國的憲法講究程序正義,所以任何訴訟案件開始時都需要按照FRCP的要求送達法庭的傳票和原告的訴狀。只有送達按照法律要求完成了,法院才有管轄權做出判決。否則法院的判決沒有效力。對身處美國海外的被告進行送達的程序要求是由FRCP 第4(f)條規定的。大致上,FRCP 4(f)規定了兩種送達方式: 第一,根據國際公約送達, 例如海牙公約[4(f)(1)];第二,法庭有權批准使用國際公約不禁止的其他方式送達[4(f)(3)]。
如果要通過海牙公約送達,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海牙公約是否適用。海牙公約第一條明確規定,海牙公約不適用於被送達人地址不可知的情形。這一條往往被原告律師抓住,主張各電商平臺上的商家地址填寫不完整、不準確、或者出於侵權的動機故意隱藏地址,因此海牙公約不應該適用。這就提醒電商朋友,提供自己地址給電商平臺時要儘可能準確,為海牙公約的順利適用提供前提條件和事實依據。
海牙公約一旦適用,根據海牙公約,應該以什麼方式送達法律文書給在美國之外的被告呢(比如中國電商)?海牙公約的一大創新就是確立了海外送達主要方式是通過被告所在國的「中央機關」送達(海牙公約第二到第七條)。在中國這個「中央機關」指的應當是最高人民法院。
根據海牙公約的要求,所送達文件要從英文翻譯成中文,然後提交給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送達。那麼,這個過程一般需要多久時間?以最近的報導來看,這個流程所需時間受到疫情的影響正在變得越來越久。疫情之前,大概需要六到八個月,現在大概需要一年到一年半的時間。所以這就是為什麼原告律師現在都不首選海牙公約送達,即使他們知道不通過海牙公約送達是違反FRCP的,有可能導致美國聯邦法庭沒有管轄權,甚至輸掉案子。通常來說,這種多被告(mass joinder)商標侵權案件,從案件開始到拿到缺席判決,整個周期一般也就六個月到八個月之間。如果原告選擇一開始就通過海牙公約送達中國被告,時間和金錢成本都會大大增加,所以原告律師的通行做法是向法庭申請通過Email和網頁連結送達。
那麼原告通過Email和網頁連結送達在美國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其實是有的。前文有說過,FRCP 4(f)規定了兩種送達方式: 第一,根據國際公約送達, 例如海牙公約[4(f)(1)];第二,法庭有權批准使用國際公約不禁止的其他方式送達[4(f)(3)]。那麼美國聯邦法庭如何界定某種送達方式是否被海牙公約所禁止呢?要知道海牙公約訂立於1965年,當時人類還沒有進入網絡時代,海牙公約不可能禁止訂約時還不存在的送達方式。對此,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有明確的說明。在施倫克一案中(VolkswagenwerkAktiengesellschaft v. Schlunk, 486 U.S. 694, 699 (1988)),美國最高法解釋道:海牙公約的起草者意在禁止那些同公約規定送達方式相衝突的送達方法,即使這種送達方法在公約中並未明確禁止。這樣,我們就要去看海牙公約原文,看哪些送達方式是公約提及並規定的。有兩條直接相關:海牙公約第十九條和海牙公約第十條。海牙公約第十九條規定:
也就是說, 要看中國的國內法是否禁止通過Email或者網頁連結送達。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明確規定:「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準許,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送達文書、調查取證。」通過Email或者網頁連結送達就屬於這種未經中國主管機關許可的送達方式。這樣看來,此種送達方式是和海牙公約第十九條相衝突的。此外,海牙公約第十條規定:
那麼中國對第十條表示異議了嗎?答案是有的,而且是堅決反對。
這樣的話,因為中國政府的反對,海牙公約第十條所規定的通過郵寄方式送達對於中國被告也不適用。但是不同的美國聯邦法庭對第十條所說的郵寄方式送達是否包括Email送達有不同的解讀。如前文所講,海牙公約是在1965年訂立的,不可能在第十條提及Email,而且美國最高法院在施倫克案中已經判決海牙公約的起草者不止禁止公約提及的那些送達方式,因此多數的美國聯邦法庭,都傾向於將Email包括在中國所反對的公約第十條郵寄送達的範圍內。電商朋友最關心的伊利諾州北區法院在2019年就做出過因為中國對海牙公約第十條的反對,原告的Email和網頁連結送達無效、案件被撤案的決定。
如果原告的Emai和網頁連結送達無效,美國聯邦法庭就沒有管轄權,原告申請的臨時禁令和初步禁令(關於臨時禁令和初步禁令的介紹,請見此系列文章一,從Emoji案看電商的應訴時間)也就沒有效力,法庭的缺席判決也就不會生效。但是,所有這些的前提是電商要聘請專業的美國律師去應訴、以海牙公約為理由發動議,去挑戰這些原告申請的禁令和缺席判決。如果沒有應訴和挑戰,這些禁令和缺席判決依舊會被法庭批准生效。
總結下來,海牙公約這個電商宙斯盾具有強大的防禦能力,但是此神器也是要專業人士去操作使用才會產生應有的效果。
此文所用截圖均取自網上公開渠道,如有異議請聯繫筆者勾玄。勾玄是美國紐約州、新澤西州的執業律師,擁有多個聯邦法庭的執業資格,具有處理跨境電商智慧財產權糾紛的豐富經驗,其處理案件的座右銘是「以打促和,以和助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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