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產力是一家致力於「為創新聚合智慧財產權解決方案」的原創型新媒體平臺。關注科技領域創新及相關智慧財產權問題,請訂閱本微信公眾號(zhichanli)、官方微博:知產力,亦可登錄www.zhichanli.com查閱更多精彩內容。
作 者 | 小於根號三
(本文版權為知產力所有,轉載請在顯著位置註明來源)
電視劇《人生若如初相見》已開機拍攝,人物海報等宣發物料已上線,然而其原著小說《迷霧圍城》的作者「匪我思存」卻將電視劇製作方告上了法庭。
因質疑《迷霧圍城》小說改編電視劇《人生若如初相見》的片方在小說改編電視劇的拍攝權、發行權、播出權等權利屆滿後,仍繼續拍攝的行為涉嫌侵犯版權,小說原作者「匪我思存」的合作公司北京記憶坊文化信息諮詢公司將影視版權的被授權方北京紫晶泉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完美時空(北京)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等參與製作該電視劇的公司,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日前,該院已正式受理本案。
侵權與否有爭議
匪我思存方面表示,她曾與2011年3月15日,與北京紫晶泉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就其小說《迷霧圍城》籤訂了有效期5年的影視改編合同,截止2016年3月15日,紫晶泉對《迷霧圍城》改編成電視劇的拍攝、發行、播出權利,均已到期終止。然而,由《迷霧圍城》 改編的電視劇《人生若如初相見》依然在合同終止前3天(2016年3月12日)開始了拍攝。根據合同,除非製作方於今年3月15日前完成電視劇拍攝並發行、播出,否則之後的任何動向都屬侵權。
而《人生若如初相見》的製片人常莎卻否認侵權,稱製作方在過去的5年中,為劇本花費近千萬投入, 2015年12月底電視劇已啟動,3月12日正式開機,目前仍在緊張拍攝中。常莎強調,之所以遲遲不開機,是因原著人物關係混亂所致,公司重金聘請多位編劇進行改編,數易其稿,但此前一直無法達到拍攝要求。
合同條款被質疑
原告匪我思存方面在聲明中表示,當初作者授權紫晶泉《迷霧圍城》改編權和拍攝權時已做出時間規定,紫晶泉若在3月15日後仍進行拍攝則會侵犯作者的權益。但合同是否說明對影片拍攝完成時間或成片完成時間等細節尚無從查證,因此被告方紫晶泉等是否侵權則需另行觀察。
某智慧財產權律師對此事質疑道:「從電視劇播出權也被限制的情況看,這份合同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畢竟作者只能對自己的文字作品進行約束,無法對電視劇的播出進行限制。」
一位諳熟電視劇製作的業內人士表示,兩三年前,對於合同到期前影視作品應進行到哪一步沒有詳細約定,「業內此前認為,一部劇只要在原作改編權合同到期前完成總局備案、開機,就不算違約。隨著近兩年版權合同完備,這才有詳細約定,比如在到期前開始主場景拍攝、主要演員進組、拿到發行許可證等。」
至於會否在合同中要求合同到期前完成播出,該業內人士表示一般不可能,「電視劇播出時間很難有一個固定計劃,所以一般製作方不可能寫上這一條。」他也分析,《迷霧圍城》的影視改編權協議籤訂於2011年,「早期合同很可能沒有這麼詳細,所以到底是不是違約,只能看合同細則。」
版權交易如何走出圍城
事實上,《迷霧圍城》版權糾紛並非首例。此前,電影《何以笙簫默》已上演了一出版權羅生門。2014年12月,樂視影業公布了電影《何以笙簫默》上映的消息,隨後原著作者顧漫卻在微博上發出版權聲明,稱此前授予樂視影業為期3年的電影版權已於2014年9月10日到期,在合約到期後,她與光線影業籤訂了該小說的電影版權合約。而光線影業在2014年11月12日,宣布啟動《何以笙簫默》電影項目。
這起糾紛雖未進入訴訟程序,但因其中涉及「樂視註冊『何以笙簫默』商標」等複雜手段,以及電影本身的娛樂屬性,而受到廣泛關注與探討。專業人士指出,作者期待過高、影視製作風險大、雙方信息不對稱是造成此類糾紛的主要因素,但歸根結底,影視作品製作的長期性和不確定性與簡單化的版權交易條款之間的矛盾,是釀成知名作品影視版權交易風險困境的根本因素。
隨著國外版權的湧入,「授權期協議①」的概念開始被國內影視行業認知,但能否在國內落地施行仍有待日後實踐。僅就當前而言,糾紛頻發的版權授權合同確實是值得探討的議題,對於此案的後續發展,知產力將保持關注。
注 釋:
① 授權期(option),又被稱為期權、選擇權,是為解決上述影視製作的長期性和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而產生的交易模式。影視公司通過購買對已有作品在一段時間內的版權交易權的協議,在該期限內享有同作者籤訂版權授權協議的優先權。選擇權協議的支付價款通常佔作品版權費用的一定百分比。這樣一來,影視公司可以在支付較少價款的基礎上,先行進行籌備,如果籌備成功(如:預算充足、主創確定且無政策風險並順利被許可拍攝),再進一步同作者籤訂版權授權協議,支付全額價款;如果籌備失敗,則影視公司也不會損失過高。而對於作者來說,由於期權協議指向的是對作品版權的優先獲得權而不影響版權實質歸屬,從而為作者的實質性權利保留了一定的自由,避免影視公司違背作者意願行使作品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