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M87中心黑洞照片公布,緊隨其後視覺中國關於黑洞照片版權的幾稿說明,引發網絡熱議。群情激昴各藏心機的論戰中,還有涉事公司過山車般的股價走勢做濃墨重彩的配圖。地球直徑大小的遠望鏡矩陣能否幫助人類看清過去未來尚不清楚,但一出手就準確的點中了知產法律人常常需要分辯思考的幾個天問:
什麼是作品?黑洞照片是否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著作權法》第三條對作品形式做了列舉式規定,將該條款內容與本次事件資料相對應,並且參考《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條對於作品形式的解釋性規範:「(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像的藝術作品」,不難看出黑洞照片無限接近該條款列舉中的「(五)攝影作品;」。
然而,事情並沒有這麼簡單。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結合著作權訴訟實務考量,作品獨創性的判斷大多以作品產生的過程中作者體現在其中的判斷和思考為考量要素。個性化選擇以及該種選擇對作品呈現結果影響越多,作品的創造性程度越高。黑洞照片拍攝工具為遍布全球的8個亞毫米射電望遠鏡,這8臺裝置並非僅為拍攝該照片設置,位置和功能角度等等方面完全依客觀條件限制,沒有太多個性化選擇的空間,這一環節顯然不能為黑洞照片創造性加分。但想要據此認定該圖片不具有創造性,仍無法定論。依筆者粗淺的科學認知,亞毫米波段並非可見光波段,拍攝完成後,數據處理和轉化成可見圖樣的過程顯然是包含了多次主觀意志選擇,這些選擇的集合使得我們最終看到的黑洞照片呈現如今的模樣。這一環節,看似又使黑洞照片具有了獨創性。但是這種獨創性的來源歸於組織者協調參與者在規則體系下工作才形成的工作成果,又與《條例》第三條:「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相悖。還有一個必須思考的方面是:整個過程中規則所導向的結果只有是唯一的才符合科學驗證精神,這種唯一性必然會消減作品獨創性趨無。
獨創性之外,根據目前公開的科普資料可以得知,2017年4月全球8個射電望遠鏡陣列組成虛擬望遠鏡網絡」事件視界望遠鏡(EHT)拍下黑洞照片至今,期間經過了複雜的數據收集、篩選、轉換、計算等等處理,兩年後我們才得以看到這張劃時代意義的圖片。如此漫長複雜的處理過程,能否理解為《條例》中關於創作定義性規範中的「直接產生」?顯然也是難以回答的問題。
現有公開的信息看來,這張珍貴圖片的是否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還無法定論,可以肯定的是觀測活動所得數據不是作品。基於該數據集合轉化所得可視圖片是否構成作品有待結合具體處理過程、各方分工與約定進一步判斷。
作品權利人如何確定?假定M87中心黑洞圖片構成作品,權利人是誰?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範了作品權利歸屬,著作權屬於作者,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依可以整理到的公開信息分析,假定M87中心黑洞圖片構成作品,從參與創作的權利主體數量和組織形式、作品產生的形式以及發表情況考量,M87中心黑洞圖片較為符合彙編若干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這一彙編作品形式。此類作品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對應事件中各方的表現和表態,彙編人較大可能為視界望遠鏡合作項目(Event Horizon Telescope Collaboration,簡稱EHT)組織。
圖片作品著作權包含哪些內容?合理使用的邊界和形式是什麼?
圖片作品著作權可以歸納為: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展覽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彙編權等多項權利。圖片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許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獲得報酬。
合理使用是指幾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的特定情形,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範了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以及注意事項。其中關於圖片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情形:(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導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五)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六)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七)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除以上情形外,均不屬於圖片作品的合理使用範疇。需要更多關注的是:合理使用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享有的其他權利。比如個人以學習欣賞為目的使用圖片作品,但對該圖片進行多種形式的異化、改變並傳播經處理後的圖片,該類行為仍會落入侵害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法律規制。
ESO官網的公開授權條例是否代表他人可以許可獲利的方式使用其官網作品
ESO在版權聲明中明確表示,該網全部資源均可根據CCAIL4.0協議獲得許可,只要正確的寫明了圖片來源即可免費使用。這裡所稱的授權免費使用是否包含授權他人可以轉讓或許可作品著作權並獲得收益?需要結合《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相關實施條例和解釋來理解。第十條規範了著作權權利種類,第二十四條與第二十條規範的是著作權許可的形式要件。第二十四條要求使用他人著作權應訂立合同,但對合同形式並未做特別規範,這裡的使用與ESO版權聲明中的使用意思可以理解為一致,多數情況理解為最終用戶的使用。依我國著作權法,即使是最終用戶的使用,仍應有合同條款可以查明雙方約定的權利種類、許可形式、地域、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ESO版權聲明因缺乏前述必要條款,不能視為雙方已訂立合同。第二十五條規範了轉讓第十條第一款中第 (五)至第(十七)所列複製、發行、出租、信息網絡傳播等多項權利更應訂立書面合同,列明作品名稱、轉讓價款、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ESO官網的公開授權條例顯然不能認定為符合二十五條要求的書面合同。視覺中國或其它任何主體若以該公開條例為依據將他人作品用作許可謀利實屬於法無據。
廣袤神秘的太空星係為科學探索提供了無數種可能性,隨著認知拓展人類必將擁有更豐富多樣的未來,展望法律人可能會面臨的那些思考、適用、變革……令人振奮。
王菲,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首屆國際版權經紀人、執業律師。2006 年從事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至今,專注於智慧財產權領域,擅長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投融資項目設計、運營;智慧財產權確權、運營、法律訴訟。工作風格嚴謹專業,為客戶設計訴訟或項目方案重調查重需求,致力於提供務實、及時、科學、有效的法律服務,代理的多起案件入圍年度智慧財產權知名案件。服務部分知名客戶:工信部、林業部、國務院瀕管辦、國家標準委員會、中國科學院、微軟中國公司、華納兄弟 Warner Bros.、武警總裝備部、中航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歐特克中國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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