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2月4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央廣夜新聞》報導,河南鄭州的在校大學生小閆,在去年放暑假期間,和朋友王某掏鳥窩抓了16隻鳥出售,司法機關認定,這16隻鳥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因涉嫌構成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兩人分別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並處罰款。判決雖有法可依,卻在社會引發種種討論。目前,小閆的家人已經為小閆請了律師,希望法院能夠啟動再審程序。昨晚,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通報稱,法院將依法認真審查,並將審查結果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受關注
受小閆家人委託,正在代理申訴的律師付建說,經過查閱與案件相關的材料,他認為,小閆的行為,情有可原:「他逮這個鳥的目的,並不是為了賣。村裡有鳥窩,兩個小夥子,一個扶著,一個上去,把鳥掏下來,回家精心地飼養。因為年輕人好奇,他就把鳥的照片發到朋友圈裡,朋友就說這東西挺好玩,想買,所以他就把鳥給賣了。」
據小閆在法庭上的供述,他與同學王某以150元的價格,賣給本市的貟某1隻燕隼,以800元的價格賣到鄭州7隻燕隼,他還獨自以280元的價格賣到洛陽市2隻燕隼。去年7月27號,他和同學又以同樣的方式掏了4隻幼隼。
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小閆和同學王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明知是國家保護動物,而非法獵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閆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同學王某也領到了相應的刑罰。
小閆的父親無法接受這一結果,他說,兒子自小就喜歡養一些小動物,而且,小閆自己也不知道他和同學掏的鳥,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隨後,小閆們提出了上訴。代理申訴的律師付建認為,小閆對這些鳥的認識,也有誤差:「本來他就不知道這是什麼鳥,後來他在網上對比了一下,說這鳥叫阿穆爾隼,是無尾動物,上面也沒標明它是國家保護動物,他自己不知道,藉助網絡查了一下。但是最後鑑定出來叫什麼呢?叫燕隼。」
對此,河南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買家在百度貼吧上看到小閆發布出售燕隼的信息後,主動加小閆的QQ號碼與其聯繫,商談燕隼價格、交易地點等情況,這與小閆供述的情節相一致,足以認定他們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燕隼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情況下而非法交易。最終,新鄉市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公訴方河南省輝縣市檢察院也認為,此案罪責刑相適應。負責辦理此案的檢察官表示,小閆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的一員,曾網上非法收購1隻鳳頭鷹轉手出售;小閆在網上兜售時特意標註信息為「阿穆爾隼」。檢察官稱,捕獵、收購、倒賣「一條龍」,小閆的犯罪行為實施了不止一次,種種行為足以證明其主觀上是明知的。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法在《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說到,所有隼科動物均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分別為6隻和10隻。
判決結果引發巨大輿論爭議
大學生、抓鳥、判刑10年,這幾個關鍵詞,自然引起了輿論的強烈反彈。人們對這樣的判決,莫衷一是。
有人反映:「太重了,對一個大學生來說,才20歲左右,出來以後,最好的十年已經過去了,以後找工作、生活等等,都會遇到重重門檻。」也有人說:「有法律依據那就得按照法律來。既然犯了錯誤,那就應該為錯誤付出代價,如果都覺得判得重了,或者這樣判不合適的話,法律標準的制定,那不就沒有意義了!」還有群眾反應:「有點冤吧。按理說,那些珍稀動物是應該保護,加重處罰的,但也可能是宣傳不到位,導致他們不知道這個事兒。」
爭論不止發生在普通人群當中。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認為,這起事件之所以引起輿論的關注,與事件本身的特殊性有關:「這種犯罪因為它不像殺人、放火、盜竊那樣,在傳統意義上招人恨,這種獵捕珍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它沒有具體的被害人。珍稀瀕危野生動物不會找他算帳的。從道德上來講,動物畢竟是動物,因而也不會有個人的情感因素,具有強烈的(公眾)譴責性。」阮齊林表示,也正是因為這一特殊性,所以,社會公眾才更應當確信,司法機關的判決,是嚴格依法裁判的。具體到這個案件,如果沒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法官也只能在10年到15年之間判刑期。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則認為,從嚴格遵守法律條文角度講,法院的判決固然無可挑剔,但他更擔心的是,類似判決能否取得相應的社會效果:「國家對於自由裁量權的標準,實際上更多的是罪刑法定。但是也應該考慮社會影響、社會效果,以及整個刑法對社會的促進和警示作用。我覺得對於這種初犯,而且社會危害性顯著比較輕微的,更應當突出刑法的教育功能,一方面,對這個大學生進行教育,另一方面,對這個案件向社會進行宣揚,而不是忽視刑法的教育功能,只突出、僵硬地適用刑法的刑罰功能。」
對此,阮齊林也坦陳,實際案件千差萬別,如果僅以結果論罪,個別情況下難免失之刻板:「也是要考慮到案件千差萬別的情況,僅僅根據後果,也就是數量和保護的動物級別,來定罪量刑,有的時候會過於刻板。」阮齊林說,但這依然無法改變此案判決的合法性。
各地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例並不少見
河南耍猴藝人被判刑、常州一男子抓百隻青蛙被起訴、溫州一民工抓300隻麻雀被刑拘……近年來各地稀裡糊塗違反動物保護法的案例並不少見。
今年年初,南通如皋的李某為了討好老闆,花6元錢買了3隻鳥,然而意想不到的是,經過鑑定,這三隻鳥分別為領角鴞、紅隼和阿穆爾隼,均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最後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罰款2000元。
前一段時間,如東的成某、刁某為了吃一頓「野味」解解饞,在如東縣掘港鎮用燈光、彈弓、魚叉等工具非法捕殺白鷺、夜鷺共23隻。目前,兩人因涉嫌非法狩獵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當中。南通農委林政站工作人員胡會發分析說:「兩個案例反映一個特點就是:民眾對野生動物保護知識睏乏、認知度不高或者說對法律缺乏敬畏精神,導致在日常生活中容易忽視,不經意就觸犯了刑法。」
今年4月下旬,被告人孫牛棚在高淳區椏溪鎮孫家村的山林中張網捕鳥,4月24號晚上捕獲領角鴞一隻、山斑鳩一隻,烏鶇一隻,其中領角鴞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4月25號,被告人孫牛棚在當地集貿市場兜售捕獲到的野生鳥類時被民警抓獲。法官宣判,孫牛棚犯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今年8月8號,被告人鄭玉國從安徽省非法攜帶85隻青蛙,以40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劉雲成,劉雲成在轉賣過程中被警方查獲。經過鑑定,這批青蛙中有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虎紋蛙17隻。法官表示:「考慮到他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劉運成,犯的是非法收購珍貴動物罪,判處的是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2000.」
針對這兩起案件,建鄴區法院法官楊浩提醒廣大市民:「這些野生動物都是禁止捕獵和買賣的……特別是像國家一二級的保護動物,剛剛的這兩個案件都是國家二級的,如果說購買這類動物的話,就有可能涉嫌到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罪,情節嚴重法律規定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何法律層面相對清晰 民意層面卻混沌不斷?
法院判定一出,輿論四起,如何引導社會大眾「多識鳥獸草木之名」,普及保護動物的相關法律法規引起關注。調查顯示,各地都在做,但是難度也不小,比如有的縣說,「我們一個縣也就一個野保站,一個縣也就是兩三個人,配合執法都忙不過來,宣傳只能定期做做」還有的說,我們自己都未必專業:「有的縣裡林業這條線就5、6個人,鄉鎮基本就一個人,要承擔所有林業工作有些力不從心;在專業技術方面,人員大多是兼職的,時間和精力上跟不上;品種鑑定上,在刑事處罰中,林業執法人員有的有鑑定權,但不是專業的,也不能把品種認全。」
「主要有什麼難點呢,群眾對這類的情況認為與自身不相關,根本不願意聽不願意問不願意了解。再加上現在的城鎮化建設比較快,看見野生動物的機會也不多了,只有動物園能看見,一般人對什麼樣的動物是野生動物需要保護的不清楚。你像東北虎啊、大熊貓啊這樣的大家都知道,就其他那些都不清楚。」 人手、資金、技術都不足,在採訪中,有森林公安一線工作人員表示,要想解決問題恐怕還得靠嚴刑峻法。
淮河流域丘陵地帶野生留鳥有一百多種,蚌埠是世界鳥類遷徙通道之一,每年冬季天空中的鳥類明顯增多,一些不法分子通過張網、架設電網、下地籠、撒毒餌等手段,捕獵野生動物,蚌埠森林公安每年要處理10到20期非法捕獵野生動物案件,在整個案件中有很高的犯案率,採訪中蚌埠森林公安局胡金峰大隊長表現出無奈和憤怒:「最主要的是對一些法律法規認識不到位,貪圖小便宜,這類行為隱蔽性非常強,別人你根本就發現不了,給我們打擊帶來很大的一個難度,像打遊擊一樣,這種現象非常普遍,可以講付出了很大的人力物力。」
胡金峰大隊長說,目前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正在修訂中,希望對於運輸野生動物的人員、車輛給予更嚴厲的處罰,食用野生動物的人員也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一些法規的修訂更加有利於開展野生動物的保護工作。
在「國家隊」力量外,民間力量也有可能成為有益補充。
今年六十一歲的何慶敏是一家民間野生動物保護組織的負責人,自幼生活在林區的他一直希望能用行動反哺家鄉的土地:「我現在下邊有兩支農民反偷獵巡護隊,一支愛鳥護鳥隊,盡己所能做一些宣傳。在各個學校做生態文明教育,辦些講座, 觀鳥護鳥隊,兩人一組定期走一走,有捕鳥害鳥的行為制止一下。」過去八年裡,何慶敏幾乎是靠一己之力支撐著這個組織的運行:「什麼都缺,所以這些年協會始終自身就建設沒有進展,很長時間是我一個人或者一兩個人,沒有辦法投入很多精力……民間組織能力比較有限。」
對於這樣一個缺少資金,沒有專業人員的民間動物保護組織而言,他們能做的的確非常有限。然而,儘管如此,年過六十的老何依然默默堅持。雖然保護動物的宣傳開始贏得掌聲而不是白眼,但作為一名民間動物保護組織的負責人,何慶敏還是希望能夠有更多人聽聽他的意見和心聲:「我感覺目前這個情況,需要全社會有個統一協調、統一行動這樣的管理程序,現在各個部門大體還是自己做自己的,比如政法 口他們雖然聯繫一起來,但是最起碼跟民間組織情況的溝通,統一行動機制目前沒有建立起來,各方大家都做這方面的工作,但是有不同關注點,不同程序,我自己 感覺這個力量效果沒有發揮到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