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開。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修訂草案首次明確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同時要求定期評估、調整並發布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違法售購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將追究刑事責任。
野生動物保護法自1989年3月1日實施以來,我國野生動物保護事業得到發展。到2014年底,我國已經建立2729個自然保護區,保護了85%左右的野生動物種群。但是野生動物保護形勢依然嚴峻,濫食濫用野生動物的陋習仍然盛行,野生動物棲息地侵佔破壞情況嚴重。白暨豚已經功能性滅絕,江豚、中華鱘等重點保護物種極度瀕危。此時,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已經不能適應現實需要,亟待修改。
2013年9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法列入立法規劃,由全國人大環資委前頭起草和提請審議。此次修法,以生態文明建設和依法治國為指導,按照保護優先、突出重點、分類管理的原則進行全面修改,並增加18項條款。
首次明確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
針對野生動物保護和棲息地保護缺乏銜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長期得不到調整等問題,《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增加了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和保護有重要生態價值的野生動物、發布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防止規劃和建設項目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規定,明確對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定期評估、調整和公布。
修訂草案規定,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獵捕、利用或者破壞。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一級保護和二級保護)、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
定期調整並公布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對於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國家實行重點保護,對於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5年評估一次,並根據評估調整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公布。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還要確定並發布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
修訂草案還規定,建設機場、鐵路、公路、水利、水電等項目,可能影響野生動物遷徙洄遊的,應修建通道或過魚措施,消除或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違法售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要追究刑責
修訂草案對禁止違法經營利用及食用野生動物也有明確規定。草案指出,利用、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要遵守法律法規,符合公序良俗。違法出售、收購、利用、運輸、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需判處刑罰的,沒收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根據野生動物保護級別和數量,並處野生動物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未經批准禁止引進放歸外來物種 違者最高罰款20萬
修訂草案對於引進外來物種也有明確規定。從境外引進外來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防止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引進外來野生動物物種的,應防止其進入野外環境。確需將其放歸野外的,應按照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修訂草案還禁止或限制在自然保護區等保護區域內引入外來物種等人為幹擾、威脅野生動物的行為
修訂草案對違法引進、放歸外來野生動物物種也有相關處罰規定。未經批准引進外來野生動物物種的,沒收其引進的野生動物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將外來野生動物違規放歸野外的,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逾期不捕回的,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所需費用由違規放歸者承擔,並罰款1萬元至5萬元。
來源: 中國網 記者:張豔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