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修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重磅新聞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說明最高法已於8月18日通過了《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的決定》,並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按照新的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了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以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LPR即3.85%的4倍計算,目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巨幅下降,說腰斬也不為過。
以往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
1991年8月13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這就是四倍利率的制度淵源,此後民間借貸利率一直適用該規則,直到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開始實施,才被「兩線三區」規則所取代。
最高法院在制定新的司法解釋時,研究過從古到今利率的變化,特別是1990年以來10多年央行利率頒布的整個利率的線索,發現央行頒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變化比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點幾,最高的是百分之十二點幾,中間較多的是5%-8%,最後選了就選了中間數6%,又參照傳統四倍的含義,四六二十四,24%的利率就是這樣來的。
山雨欲來風滿樓,最高法透露修法意向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了《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法發〔2020〕25號),其中第13條規定:
促進金融和民間資本為實體經濟服務。依法支持能夠降低交易成本、實現普惠金融、合法合規的交易模式,為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提供司法保障。統籌兼顧利率市場化改革與維護正常金融秩序的關係,對於借貸合同中一方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總和超出司法保護上限的,不予支持。對於當事人以預扣利息、租金、保證金或加收中介費、服務費等方式變相提高實體經濟融資成本、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行為,按照實際形成的借款關係確定各方權利義務。規範、遏制國有企業貸款通道業務,引導其回歸實體經濟。抓緊修改完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此後不斷有內幕消息釋放,時間窗口大都指向2020年年底,屆時最高法將通過新的司法解釋,調整民間借貸利率。但是,這次最高法的效率出乎人們的意料,僅用了不到一個月就完成了修法工作。
咱們老百姓怎麼適用新規則?
修訂版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落地施行後,帶來的是全新的法律規則,對人民群眾的生活將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小編對新規則進行以下梳理和解讀,供各位參考:
一、司法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與一年期LPR錨定,由於LPR利率是浮動的,所以司法保護的上限利率也是浮動的,15.4%只是當前的上限利率。
二、以民間借貸合同成立時的一年期LPR的4倍確定利率保護上限,也就是說無論此後LPR是漲是跌,該借款合同的利率保護上限是既定的。
三、民間借貸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借款利率不得高於司法保護利率上限,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息、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司法保護利率上限,總之,借款合同到期後支付的利息、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的4倍。